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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2.4 4.在盗窃中发生的情形:
4.在盗窃中发生的情形:

(1)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4)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与其他罪并罚;如果将车辆归还的,以其他罪从重处罚;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6)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8)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如果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中的重罪处罚。比如,如果抢夺、窃取的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