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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记忆通
1.9.2.5.2.2 2.有强奸妇女等情形的:
2.有强奸妇女等情形的:

(1)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的,仍以本罪论处:

①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②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③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④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①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两罪。

②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数罪。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对被组织人有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对被运送人有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