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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5.6.2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基本职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