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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5.6.1 第六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职能划分】
第六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职能划分】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