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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5.5.3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境内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境内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的义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