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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5.2.3.1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宪法

1.《宪法》(2018年3月11日)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法律

2.《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1039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