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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5.2.1.3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撤回权】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撤回权】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