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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5.1.2 第二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律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指引

陈某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最高人民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发布于2019年11月19日)

裁判摘要:被告人陈某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陈某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辉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某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徐某死亡,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锋、黄某春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