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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4.6.8 第五十一条 【非法数据处理活动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非法数据处理活动的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

第3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6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指引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件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八,发布于2021年4月22日)

裁判摘要:2017年以来,李某非法获取包含姓名、电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90万余条,并伙同他人将其中1.9万余条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获利。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李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雇佣电话客服批量、随机拨打营销骚扰电话,并以收藏品公司名义,采用夸大收藏品价值和升值空间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肾宝片、纪念册、纪念币等商品,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55.4605万元。李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