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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4.3.2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风险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风险机制】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法律

1.《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

第51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52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2017年8月9日)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

(一)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IP地址、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信息,包括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钓鱼网站,钓鱼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等;

(二)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程序,包括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移动恶意程序等;

(三)网络服务和产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硬件漏洞、代码漏洞、业务逻辑漏洞、弱口令、后门等;

(四)网络服务和产品已被非法入侵、非法控制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主机受控、数据泄露、网页篡改等;

(五)其他威胁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3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电信主管部门。

第4条 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坚持及时发现、科学认定、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5条 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加强相关技术手段建设,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6条 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监测发现网络安全威胁后,属于本单位自身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置,涉及其他主体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要素和格式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统一汇集、存储、分析、通报、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制定相关接口规范,与相关单位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实现对接。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3.《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1月10日)

3.1 预警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3.2 预警监测

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建设运行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工作。重点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本行业网络安全监测工作。各省(区、市)网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各省(区、市)、各部门将重要监测信息报应急办,应急办组织开展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3.3 预警研判和发布

各省(区、市)、各部门组织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认为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应急办报告。各省(区、市)、各部门可根据监测研判情况,发布本地区、本行业的橙色及以下预警。

应急办组织研判,确定和发布红色预警和涉及多省(区、市)、多部门、多行业的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时限要求、发布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