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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3.6.17 第七十五条 【对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制裁】
第七十五条 【对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制裁】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法律

1.《密码法》(2019年10月26日)

第32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7月30日)

第5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