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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3.3.2.6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保密义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7月30日)

第20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