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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
1.3.1.5 第五条 【国家网络安全维护】
第五条 【国家网络安全维护】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法律

1.《密码法》(2019年10月26日)

第32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7月30日)

第18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等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部门规章及文件

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12月7日)

第37条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采取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

(二)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开展网络安全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并按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应对相关规定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地公安网安部门报告。

(三)对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加强合规管理,督促其保障服务质量和网络安全,其相关信息系统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

(四)防范假冒网站、假冒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

案例指引

张某雪、红花公司合同纠纷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民终4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合同中签字代表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因此本案所涉《全职主播签约协议》应当认定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由于上诉人主张的各项规定并不属于禁止性强制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若被上诉人确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问题。《全职主播签约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于上诉人而言,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被上诉人的管理下开展直播活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不服从被上诉人管理、未按约定开展直播活动,应当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关于上诉人违约行为是否造成被上诉人损失问题。由于直播行业门槛较低,加之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诉人进行了培训,因此本院对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培训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