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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9.4 (四)仲裁
(四)仲裁

买卖双方可以在发生纠纷之后再达成仲裁协议吗?

法律疑问

2016年10月,心心百货公司与清新饮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清新公司出售200箱饮料给心心公司,在11月5日之前交货,货到之后付款。然而,清新公司当时由于订单比较多,导致未能按时交货,因此给心心公司造成损失。之后,双方就违约金的问题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准备签订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仲裁。那么,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名师解答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协商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书面文书。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可知,仲裁协议既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达成,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再达成,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仲裁协议的达成时间。本案中,虽然心心百货公司与清新饮料公司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才达成的仲裁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也是有效的。在实践中,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如果不想走诉讼程序,也可以自愿协商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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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只约定了仲裁的地点而没有选定具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疑问

夏夏有限公司是某市的一个专门生产服装的企业,2016年5月,该公司与某布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布料有限公司出售100匹真丝布料给夏夏公司。并且,某布料公司提供了样品,承诺按照样品进行生产。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若发生纠纷在北京仲裁,但并未说明具体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

名师解答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此外,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该具备法律规定的三项内容。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当事人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只是约定在北京仲裁,而北京有多个仲裁委员会。因此,夏夏公司与某布料公司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双方可以在事后达成补充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我们需要注意,如果仲裁协议因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而无效,那么当事人还可以进行补充协议,不要错误地认为该仲裁协议就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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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一方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

法律疑问

2016年5月,深圳某电子配件厂与北京的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电子配件厂出售手机配件给电子公司。双方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之后走诉讼程序,同时签订了仲裁协议。然而,在电子配件厂交货之后,由于北京的电子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之后,电子配件厂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对于电子配件厂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

名师解答

仲裁和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两种不同方式,仲裁依靠仲裁机构,而诉讼指向人民法院。对于在达成仲裁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此外,该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此可见,在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之后,如果一方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之后,法院是否继续开庭审理案件,要看法院是否知道仲裁协议的存在。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之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就会驳回起诉;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会继续审理案件。本案中,电子配件厂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不知道存在仲裁协议而立案受理,如果电子公司在第一次开庭之前将仲裁协议提交,那么法院就会驳回电子配件厂的起诉;反之,如果电子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会继续审理此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案例中的情形,另一方不愿诉诸法院的,那么就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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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要求再次仲裁吗?

法律疑问

2016年1月,北京的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由建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建设房屋,在完工验收合格之后再支付工程款。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若以后发生纠纷,则提交北京的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2月,建筑公司在完工之后,由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在北京的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之后,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仲裁决定。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要求再次进行仲裁吗?

名师解答

我国《仲裁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所谓一裁终局,是指申请仲裁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后,作出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再次要求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之后,如果没有出现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那么房地产公司就不能要求再次仲裁。所以,仲裁制度有利也有弊,仲裁的优点是高效、便捷,但缺点是只能一裁终局。因而当事人在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时,要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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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