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诉讼
企业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疑问
青青啤酒厂是某县的一个专门生产啤酒的企业,其所生产的啤酒在当地非常有名。一次,青青啤酒厂对外接了一个非常大的订单,由于数量比较大,啤酒厂就将啤酒的价格调低了一点儿。后来,当地的政府得知后,对青青啤酒厂进行了处罚,并让他们不能再以低于本地市场价的价格把啤酒卖给外地的客户。啤酒厂认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那么,啤酒厂是否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名师解答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提起的诉讼。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调配使用自己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并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在日常的生产中,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本案中,政府干涉企业出售给客户商品的价格,这是违法的。啤酒厂作为一个私人企业,其是可以在正当竞争的范围内决定自己商品的出售价格的。因此,对于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啤酒厂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清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来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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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时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疑问
2016年11月,魏某所在的公司因为经营困难而不得不宣布倒闭。魏某在公司工作了五年,公司一直都在为他缴纳失业保险费。魏某在失业之后就进行了失业登记,因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他不得不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当魏某去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次都以各种借口进行推托,不予发放。魏某先后跑了五次,都没有领到失业保险金。那么,魏某是否可以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此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名师解答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而不发放的行为,魏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失业保险金作为社会保险待遇中的一项,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员工在失业的时候能够有一份生活来源。本案中,魏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却总是推托,不予发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影响了失业人员的正常生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魏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是会受理的。在现实生活中,当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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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在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过重,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处罚?
法律疑问
杜某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板,2016年6月,工商局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公司的部分食品不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工商局作出责令该食品公司停产停业,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食品公司认为工商局对于其处罚过重,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杜某认为停产停业将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该停止执行此行政处罚行为。那么,在行政诉讼期间,杜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吗?
名师解答
杜某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行为的,但是法院很可能不会裁定停止执行。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据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原来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执行为原则,不执行为例外,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法院才会裁定停止执行原来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在杜某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进行行政诉讼之后,虽然其认为工商局作出的责令其公司停产停业的决定需要被停止执行,但是,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出现,即便向法院申请,也是不会被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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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疑问
2016年5月,高某在火车站候车时,因为不小心碰到了站在旁边的何某。何某破口大骂,为此,两人发生争执,高某大打出手,将何某打伤。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制止了两人,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高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高某认为派出所对他的处罚过重,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行政诉讼中,高某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名师解答
高某是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由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是由被告来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相对于被告而言,原告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法律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向原告一方倾斜。同时,让被告负举证责任,能有效促进其依法执政,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具体到本案中,高某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该案的举证责任应该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派出所来承担。所以,我们需要注意,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不需要提供证据承担证明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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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