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
起诉时,欠款人已经将户口迁出本地,但是尚未落户,债主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疑问
2017年3月,沈某的儿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将其同班同学小庆打伤。小庆的父母隔三岔五就到沈某家来闹,要求沈某赔偿其儿子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为了躲避小庆父母的纠缠,沈某将户口迁出甲市,准备到乙市去生活。而沈某曾向他的朋友董某借款2万元,因沈某一直拒不归还,董某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是,此时沈某的户口虽然迁出,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落户,也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董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名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是对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地域管辖一般是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判断案件的管辖法院。其中被告的住所地即为其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债权人董某准备起诉债务人沈某,按照规定,应该向沈某的住所地即甲市基层法院起诉。但是,因沈某已经将户口迁出但还没有落户,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董某如果要起诉沈某就应该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即甲市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在起诉时,如果遇到被告将户口迁出本地而尚未落户的情况,就需要判断他是否有经常居住地,从而来决定管辖的法院。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二人常年在外工作,妻子准备诉讼离婚,她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法律疑问
林某与妻子张某是高中同学,都生活在A市。2015年6月,两人在大学毕业之后就结婚了,当时,林某在家乡A市找到了一份工作,而张某在北京继续攻读研究生。后来,林某由于工作变动被调到了B市。由于双方经常两地分居,张某觉得两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2017年3月,张某提出了离婚。但是,林某不同意,张某便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林某已经在B市生活了一年,而张某一直居住在北京。那么,张某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名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一方起诉离婚,那么管辖的法院就不再是被告的住所地,而是经常居住地。在本案中,林某与张某都离开家乡A市超过一年。而在离开住所地之后,林某的经常居住地是B市,因此,如果张某要起诉离婚,就应该向林某的经常居住地即B市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诉讼中我们需要注意,当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时应该如何判断管辖的法院,这与其他案件是有所区别的。
条纹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在某市不同辖区的三个子女都不赡养自己的母亲,那么他们的母亲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法律疑问
李大妈年轻时其丈夫就已经去世,她一手将三个子女拉扯长大。现在,三个子女都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但是,他们都不赡养李大妈。三个子女不仅在李大妈生病时不去医院照顾,也不出医疗费与生活费,李大妈平时只是靠着自己的一点退休金生活。由于年老多病,退休金不能再维持李大妈的生活。无奈之下,李大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她的三个子女都在该市的不同辖区,她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名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以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是一般规定。而对于子女在不同辖区的赡养案件,老人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上述三类案件,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在不同的辖区,那么原告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原告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的老人,其行动能力可能会比较差,因此,为了照顾他们,便于老人进行诉讼,法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公平性。本案中,因李大妈的三个子女不在同一个辖区,因此,她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这三类案件虽然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每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
条纹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擅自离开法庭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法律疑问
2016年1月,马某的父亲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父亲去世之后,马某与自己的三个兄弟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其三个兄弟都认为马某平时照顾父亲最少,应该少分财产。为此,马某将三兄弟起诉到法院。然而,在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马某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在没有经过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那么,
马某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名师解答
对于在庭审过程中擅自离开法庭的原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据此可知,若原告经过法庭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没有经过允许中途离开法庭,那么法院就会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此案。所以,本案中,马某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擅自离开法庭,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原告,既然依法提起了诉讼,行使了自己的诉权,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按时出庭。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尤其是离婚案件,一旦按照撤诉处理,就只能过半年之后再提起诉讼。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疑问
付某与张某是某玩具制造厂的合伙人, 2016年6月,付某提出要退伙,张某答应了付某的要求,并承诺按照他出资的份额支付给其30万元。但是,张某一直不履行承诺。为此,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支付30万元。同时,为了保证在判决生效之后张某能够及时履行债务,付某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根据付某的申请扣押了张某企业内的机器以及一些货物。然而,在法院扣押这些货物之后,张某却将这些机器及货物变卖。那么,张某的此种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名师解答
对于当事人变卖法院已经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能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严重的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故意变卖法院已经扣押的机器、货物等财产,法院可能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处置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其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律疑问
2014年3月,薛某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而向郭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为2万元。但是,在一年期限到了之后,经过郭某多次催促,薛某仍然不归还借款。为此,郭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薛某归还郭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万元。在判决生效之后,因薛某仍然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郭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调查,薛某的公司在这一年里盈利上千万元,完全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但是,薛某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那么,郭某拒不执行判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名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如果当事人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犯罪。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薛某的公司一年盈利上千万元,其是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的,而却拒不履行。因此,对于薛某的行为,法院会根据其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要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