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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8.1 (一)生活中常见的各种罪
(一)生活中常见的各种罪

在道路上飙车构成犯罪吗?

名师解答

虞某小时候喜欢玩具车,长大后对车更加着迷。虞某工作一年后,终于买了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便经常开车在外面兜风。虞某的朋友唐某也是爱车一族,知道虞某买车后,就来找虞某,想比较一下谁的车子性能更好。虞某知道唐某的来意后,也想借此炫耀一下自己刚买的车。在比较的过程中,两人没有分出高低,便商量着到道路上赛车。虞某对自己的车技非常自信,唐某也不甘示弱。两人在赛车的过程中竞相追逐,导致三辆小轿车因避让而撞上护栏,在交警鸣笛警示后两人仍然没有停止危险行为。请问,虞某和唐某构成犯罪吗?

名师解答

虞某和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驾驶机动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案例中,虞某与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交通道路上追逐竞驶,导致三辆小轿车撞上护栏,在交警发出警告后仍然置之不理,依据法律的规定,虞某和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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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疑问

孙某与周某在上海同一家公司上班,两人都是外地人,在某公寓租了同一层楼的两个房间。此后两人相互为伴,时常一起上下班,一起挤地铁、公交。这天,孙某与周某一起下班,顺便去超市买了点东西。到门口的时候,因为买了太多东西,周某在包里翻了半天才找到钥匙,开门之后跟孙某说了句“明天见”就进屋了。在周某进屋后,孙某发现周某的信用卡掉在了地上,便捡起自己收了起来。孙某知道周某只使用一个密码,就是周某的生日,而后便在网上用周某的信用卡购买了价值两万元的物品。请问,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名师解答

上述案例中,孙某捡到周某的信用卡,没有将信用卡还给周某,反而透支了信用卡,孙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的几种类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等。法律对有上述犯罪行为的人员依据其犯罪情节和诈骗数额来量刑。本案中,孙某拾得周某的信用卡没有归还,反而冒用周某的名义透支了信用卡,孙某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受到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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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构成犯罪吗?

法律疑问

乔某开了一家电器公司,一直运营得很好,但是2017年1月该电器公司资金周转出了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困难。乔某的父亲恰好在这时病危,留下遗嘱,称自己所有的一套楼房由乔某的哥哥乔大继承,并将自己的现金五万元交给了乔某。留下遗嘱后,乔父便过世了。乔某想到哥哥在国外定居,就想将父亲给哥哥的那套房子到银行作担保贷点钱,等他的电器公司运转正常还完贷款以后再将房子还给哥哥。于是乔某找人做了一个假的房产证作担保,请求银行提供贷款。银行没有识别出乔某的证明是伪造的,就向乔某发放了贷款。请问,乔某以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请求银行提供贷款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名师解答

乔某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将贷款诈骗行为归为以下几类: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案例中,乔某找人伪造了房产证明,以虚假的房产证明请求银行提供贷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确实骗得了银行提供的贷款,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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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教授他人骗取钱财的网络技术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疑问

费某在某大学学的是计算机程序设计专业,对电脑操作十分熟练。毕业之后,费某到某科技公司应聘,顺利通过面试成为该科技公司的程序设计员。费某的表弟朱某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院,因为学历低没有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后来,朱某参与了某宝网的“刷单”工作,但是不小心被他人骗走了一千多元钱。朱某很气愤,将事情告诉了费某,费某说:“我可以教你一些技术,让你在他人网上付款的时候将钱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来。”于是,朱某在费某的指导下学会了一些技能,通过这些技能朱某获得非法利益数万元。请问,费某将计算机技术教授给朱某,让朱某获取非法利益,这一行为构成犯罪吗?

名师解答

费某的行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教授他人职业技能本身没有过错,但是通过教授的技能传授犯罪方法,使被教授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触犯了国家法律。案例中,费某将一些计算机技能教给朱某,指导朱某如何从网上收敛钱财,费某的这一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费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严重,还会对费某处以更严重的刑罚。综上,掌握特殊技能的职业人员,一定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能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或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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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子女不愿承担赡养责任而导致老人死亡的,构成遗弃罪吗?

法律疑问

岳某与妻子结婚后,妻子先后为他生下两个女儿,大女儿小艾,小女儿小青。岳某受他母亲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不太喜欢他的两个女儿,但是也没有办法,因为他妻子身体的原因,不能再怀孕生孩子了。两个女儿从小到大,父亲对她们都很冷淡,而且对她们的学习、生活等方面都不太关心,因此她们长大后,对父亲付出的感情也很少。女儿们都出嫁后,岳某的妻子因病过世了,岳某也被查出得了脑血栓,在生活上需要人照顾。但是两个女儿忙着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更因从小没有得到多少父爱,而对生病的父亲漠不关心,将父亲独自安置在老家,对父亲的请求也充耳不闻,最终,父亲因病情恶化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请问,小艾、小青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吗?

名师解答

小艾、小青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本身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例中,小艾、小青明知父亲患有脑血栓,需要人照顾,还将父亲独自安置在老家,没有在父亲身边进行照顾,对父亲的请求不管不顾,致使父亲因没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小艾、小青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导致老人死亡的,已经构成了遗弃罪,根据法律规定,最高可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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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自己不吸毒,但留朋友在家里吸毒也是犯罪行为吗?

法律疑问

程某是个非常重义气的人,朋友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找他帮忙,他非常乐意伸出援助之手。程某的朋友史某一直在B市工作,某天史某突然从B市回到A市,并带着两个兄弟来到程某家里,告诉程某他们在D市将一恶棍打了,那个恶棍扬言报复,所以他们想在他这里避避风头,程某答应了。这天,程某外出买菜回来,发现史某与他的两个兄弟在吸毒,程某想制止,但是又经不住朋友的恳求,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请问,程某自己不吸毒但是容留朋友在家里吸毒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名师解答

程某容留朋友在家里吸毒的行为涉嫌刑法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毒品是一种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吸食毒品对自身的身体健康是一种致命的伤害,此外,还会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请求下被动提供。本案中,程某出于义气收留史某等人在家里躲避风头,当他发现史某等人在家中吸毒后本应制止,但在他们的请求下却放任此事,客观上支持了史某等人的吸毒行为,属于不作为,已经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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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出于开玩笑发出假的报警信号导致伤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法律疑问

2017年1月,大学生傅某放寒假后带着行李箱准备乘坐火车回家过年。当时正值春运,火车站里的人异常地多。傅某是在网上订的火车票,来火车站取票时排了好长时间的队才拿到票,心情变得很烦躁。在候车室候车时,傅某看到车站里忙乱的人们,竟冒出一个想法,便大叫一声“有恐怖分子袭击,大家快跑”。听到傅某的喊叫后,车站里的人们慌了,四处逃窜,在逃窜的过程中,很多人被踩踏导致重伤。请问,傅某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吗?

名师解答

傅某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恐怖袭击、爆炸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这类犯罪中,危害情节的严重与否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案例中的傅某想故意吓唬车站里的人,和大伙开个玩笑,没有料到会造成那么大的影响。傅某的行为在性质上讲,原本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导致人们产生恐慌,多人被踩踏成重伤,情节较为严重,对社会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依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傅某构成犯罪,并对其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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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