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
撞倒人后因害怕而驾车逃跑,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法律疑问
陶某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非常辛苦。一日,陶某又加班到凌晨12点才下班,非常疲倦。因想早点回家休息,且田间小路上夜间一般没有人,所以陶某驾驶摩托车的速度比较快。在经过一片麦田时,突然窜出一个黑影,陶某因躲避不及将黑影撞倒。陶某因害怕直接驾车离开了。事后,陶某才得知那个黑影是刚下夜班准备回家的魏某,而魏某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致残。请问,陶某需要负全责吗?
名师解答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逃逸很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伤残。对于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除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之外,一般应认定肇事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陶某因着急回家,骑摩托车的速度过快,撞伤被害人魏某,因害怕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虽然魏某没有死亡,但因未及时得到救治致残。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由于陶某无法提供证明魏某存在过错的证据,所以陶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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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提起复核吗?
法律疑问
为了给女朋友过一个有意义的情人节,梁某开车专程跑到外地去购买女友喜欢的某小吃。在梁某经过一个路口向左转时,胡某突然骑着电动车从旁边的胡同里窜了出来,梁某因躲避不及时,撞上了电动车,并致使胡某受伤。事后,交警依法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梁某认为是胡某突然从胡同里窜出来,才导致事故发生的,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请问,梁某对此可以提出复议吗?
名师解答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在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相关程序后,会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有权提出异议,由上级部门重新作出维持或变更的决定。在本案中,梁某正常驾驶,是因为胡某突然骑着电动车从旁边的胡同中窜出来,导致梁某无法躲避,才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梁某负全部责任,确实有失公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梁某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注意留存主要证据,这是上级交管部门重新认定的重要依据,也是自己维权的重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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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开车把人撞死了,应承担哪些赔偿费用?
法律疑问
史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一天晚上,史某已经连续开车4个小时了,有些疲倦,再加上晚上本来视线就不是很好,在经过一个路口右转时,他未及时发现过马路的行人牛某,致使牛某被撞,当场死亡。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史某负全责,事后,史某对牛某的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但是对于具体支付哪些费用,双方发生了争议。请问,史某应当赔偿哪些费用呢?
名师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或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除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外,还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侵权人可以要求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牛某是当场死亡的,所以没有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支出,史某需承担的费用主要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史某拒不支付丧葬费,牛某的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侵权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费用,还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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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私开他人的车撞伤了一名老妇,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疑问
岳某和石某是从小玩到大的铁哥们儿。不久前,石某为上班方便买了一辆车。一日,岳某打算和女友去郊游,向石某借车。石某知道岳某没有驾驶证,所以就拒绝了岳某的要求。但岳某趁石某外出时,偷拿了车钥匙。后石某得知但碍于朋友情面未向其追要。结果,岳某和女友在郊游回来的路上,因闯红灯把一名老妇撞倒,致老妇重伤。请问,老妇应该向谁索要赔偿呢?
名师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未经车辆所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所说的“存在过错”,就包括本案所涉及的石某明知岳某没有驾驶证却默许其驾驶自己的车外出的情形。因此,本案中老妇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岳某和石某承担。
机动车所有人要谨慎保管车钥匙,若明知偷拿钥匙的人存在不安全驾驶的情况,仍予以放任,一旦发生事故,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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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着多次转卖但未过户的轿车把他人撞伤了,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法律疑问
洪某是一个富二代,喜欢玩车,最近他又看上了一辆好车,但是家里不给他买,他就打算把之前的车卖掉再买新车。洪某将车卖给了李某,但还没有来得及过户,李某的朋友陈某看这辆车不错,就与李某说想买这辆车,正好李某最近手头紧,就把车卖给了陈某,但也未过户。一日,陈某开车去公司的路上,不慎将严某撞伤。后经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严某要求陈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陈某称车子未过户,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请问,陈某的说法正确吗?
名师解答
陈某的说法不正确,虽然车子未过户给陈某,但是李某已经将车子交付给了陈某且陈某已交付车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陈某是实际车主。而且开车把严某撞伤的也是陈某,与李某和洪某无关。因此,陈某的说法不正确。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过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是陈某,且是陈某违规驾驶将严某撞伤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严某有权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至于陈某是否可以要求洪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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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