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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6.3 (三)食品安全维权
(三)食品安全维权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投诉会被驳回吗?

法律疑问

不久前,张某在A饭店吃了一顿晚饭,回家后很快出现了不适,他认为A饭店的食物存在质量问题。后来,张某听说公民个人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违法行为,于是,他立即前往该部门把A饭店举报了。两天后,张某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心急的他再次来到该部门,重新投诉了A饭店。那么,张某的第二次投诉会被驳回吗?举报人的投诉在哪些情形下有可能被驳回?

名师解答

张某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第二次投诉会被驳回。关于投诉被驳回的情形,我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可见,根据该条文第(四)项的规定,投诉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可以驳回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本案中,张某在首次投诉后的两天后进行重新投诉,因受理投诉的部门正在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所以有关部门有权驳回张某的第二次投诉。

公民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事实及理由充分的,该部门应当受理。但是,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时也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无效的投诉举报将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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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投诉机构会把投诉人的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人吗?

法律疑问

石某总是自己下厨,从不在外面吃饭,他的女儿小石却喜欢吃外面的食物。不久前,小石到楼下的小吃摊吃了几根油条,上楼后不久就出现腹痛。于是,石某怀疑楼下小吃摊的食物不卫生。为了维权,石某考虑向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投诉,但是转念一想,小吃摊就在自己家楼下,如果将其投诉一是面子上过不去,二是担心摊主打击报复。那么,石某的担心是不是多余的?投诉机构会把投诉人的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人吗?

名师解答

石某的担心是多余的,投诉机构不会泄露投诉人的相关信息。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可见,不论是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受理时,还是在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投诉举报机构都会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更不会把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石某可以放心投诉楼下小吃摊,他的信息不会被泄露,被投诉的摊主不会知道石某是投诉人。

为了优化食品市场环境,我国法律鼓励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利益,免除投诉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将会被严格保密。因此,呼吁广大公民积极投诉举报不法现象,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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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众多消费者食用超市的假羊肉后中毒,应该如何起诉?

法律疑问

裴某的儿子喜欢吃火锅,儿子每次回家前,裴某都要为他准备好羊肉。不久前,裴某一家人却出现食物中毒,中毒事件由他们食用了假羊肉引起。裴某为了尝鲜,从超市购买了一种新品牌的羊肉,该品牌羊肉生产商为了降低成本而使用了鸭肉,为了模仿羊肉的成色,在假羊肉的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大量食品添加剂。另外,食用该肉的大量消费者都出现了中毒现象。那么,众多消费者在食用假羊肉后中毒,他们应当如何起诉?

名师解答

针对案例中的情形,消费者有两种起诉方式:

第一,消费者可以分别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相同的或同种类时,法院经当事人的同意进行合并审理,此时形成的诉讼为代表人诉讼。换言之,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法院则不能合并审理,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第二,他们可以推选出代表人后向法院起诉,即代表人诉讼。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由此可知,代表人诉讼指的是当诉讼一方人数众多时,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可以由人数众多一方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需要事先经被代表人同意,才对被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裴某以及其他消费者在食用“假羊肉”后中毒,如果他们打算同时起诉并同意合并审理,他们需要在推选出代表人后提起代表人诉讼;如果他们不同意合并审理,裴某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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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