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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4.3 (三)商标权
(三)商标权

对同时申请同一商标的两个企业,怎样确定权利归属?

法律疑问

楚某是D食品公司研发部门的负责人。2016年12月,楚某带领公司团队研制出了一种酱料,获得公司领导人的肯定后,便将酱料投放到市场。2017年4月,楚某因待遇问题与食品公司发生纠纷,便向公司提交辞呈,然后自己开了一家小的调料公司,还将自己研制的酱料向商标局申请“辣老头”牌食品的商标注册。恰巧这天D食品公司的职工杨某也代表公司向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并向商标局提交了公司于2016年就已经使用该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请问,两个企业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时,应当怎样确定注册商标的权利归属?

名师解答

关于不同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怎样确定权利归属,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依据条文内容可知,上述案例中,D食品公司早在2016年就已经在使用“辣老头”的商标了,并且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所以即使楚某与D食品公司是在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已经使用该商标的D食品公司可以获得注册该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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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在何时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可以防止权利被侵犯?

法律疑问

崔某为某款水杯设计了一个标识并申请了注册商标,然后他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权合同。商标到期后,崔某想在商标中加入新元素,便一门心思开始构思、设计。直到半年后,崔某才决定不再加入新的元素,便直接向商标局提出了续展申请书。续展成功之前,崔某发现销售公司已经将这个商标给了另一家公司使用,崔某就以侵权为由,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销售公司却说,崔某提交的续展申请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所以公司不构成侵权。请问,崔某在何时提交续展申请才可以防止权利被侵犯?

名师解答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没有办理可以享有六个月的宽限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十八个月的时间可以办理续展手续,前十二个月为有效期的最后一年,是法定的办理续展期限,剩余的六个月是法律给予的特殊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也可以申请办理续展手续。因此,案例中的崔某应当在注册商标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提交续展申请书;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还享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也可以办理。但是崔某没有把握好时间,在提交申请书的时候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其注册商标依法应当被注销,所以销售公司将商标交给其他公司使用的行为对崔某没有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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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摹仿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以进行注册吗?

法律疑问

嘉嘉洗涤生产销售公司在我国是排行前十的企业,这家公司生产销售的“好太太”洗衣液在全国销量排名第一。“好太太”的商标由一只右手竖起大拇指比“一”的标志,并在下方标注了“好太太”三个字。白某经营了一家规模比较小的洗衣液销售公司,看到“好太太”洗衣液的销量这么大,便摹仿“好太太”的商标设计了左手比“一”,并标注“好大大”三个字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请问,白某的注册申请能获得核准吗?

名师解答

白某对“好大大”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能得到商标局的核准。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条文是出于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严令禁止申请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本案中,白某知道“好太太”产品深受消费者信赖,想借着“好太太”产品的影响力提高自己产品的销量,便摹仿“好太太”的商标设计了“好大大”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这一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好大大”产品是“好太太”的系列产品,或误认为两个企业之间有某种联系,这种恶意抄袭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商标法》之规定。所以白某的申请不能得到商标局的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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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