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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4.2 (二)专利权
(二)专利权

怎样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法律疑问

金某出身刺绣世家,一心想将自家的刺绣发扬光大,便来到北京,与北京一家知名的刺绣纺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由金某负责对绣纺的工人进行培训,教授工人技能并为绣纺创作刺绣作品;绣纺按照高级技师待遇支付金某报酬,并提供一系列福利待遇。某天,金某结合刺绣纺的绣法创制出了一种新的刺绣技术,并向专利局提出了“缎禾绣”的专利申请。但是绣纺却说这属于职务发明,绣纺才有权申请专利。请问,“缎禾绣”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所有?怎样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呢?

名师解答

上述案例中,“缎禾绣”的刺绣方法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当归绣纺所有。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这种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反之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案中,金某是在绣纺的绣法基础上创制出了“缎禾绣”,这是利用了绣纺的技术条件才发明出来的,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该技术应属于职务发明,所以绣纺对技术专利拥有申请权。综上,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应注意两点:一是是否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只要满足这两点中其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作发明就属于职务发明,其所在单位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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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发明出新的专利,发明人可以要求使用该专利吗?

法律疑问

倪某的女朋友田某听力不好,倪某为了女朋友,苦心钻研设计出了一款助听器。田某在使用这款助听器时,觉得非常好用,便让倪某申请了专利,最终这款助听器获得了专利授权。一次,田某的朋友冯某来家里做客,发现了这款助听器,觉得很高端,便仔细研究起来。后来,冯某在此基础上,将助听器设计成了一种蓝牙便携模式的新产品,也申请了专利。冯某明白自己是在倪某的专利基础上进行的发明创作,所以与倪某协商实施倪某的专利。请问,冯某的要求合理吗?

名师解答

冯某的行为属于强制许可,他可以要求实施倪某研发的助听器的专利。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强制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由被许可人付给专利人使用费的制度。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可知,冯某的助听器是在倪某的专利基础上发明出来的,并且该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倪某专利的实施,因此,冯某可以请求强制许可,实施倪某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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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专利授权给他人后继续使用该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法律疑问

夏某发现下雨天人们使用雨伞,在上车或回家后合上伞时,非常容易将车、地板弄湿,便研究设计了一种不同的雨伞,这种雨伞在合起来时将淋着雨的一面合在里面,而没有淋着雨的一面露在外面。某家居公司看中了夏某的设计,便与夏某协商签订了合同,约定该家居公司独占使用夏某发明的这项专利,同时夏某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但过了三个月后,夏某自己开了一家雨具销售公司,使用这项专利生产雨伞。家居公司知道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夏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公司的权益,要求夏某停止销售这种雨伞。请问,夏某将专利授权给家居公司后又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名师解答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采取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等形式。其中,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约定,由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期限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拥有独占使用权,被许可方是该专利的唯一许可使用者,任何第三方以及许可方(专利权人)本身均不得在该地区和期限内使用该项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有别于排他实施许可,后者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约定,只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区内独家使用该项专利,而不能许可其他任何人使用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仍保留使用该项专利的权利。案例中,夏某与家居公司签订的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家居公司是雨伞专利的唯一许可使用者,其他任何人包括许可方夏某本人也不能使用。所以,夏某使用雨伞专利的行为构成了对家居公司的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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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