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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4.1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

父亲将儿子生前没有发表的作品予以发表并在作品上署名,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疑问

小邵从某知名医科大学毕业后公费到国外某大学进修,取得了医学博士学位。小邵回国后和父亲邵某商量,将他针对医学某最新研究领域创作的一部书稿进行出版。邵某是某市医院的副院长,看过儿子的书稿后非常赞赏,同意帮助联系出版社出版这部书。但是,在书还没有来得及出版的时候,小邵因为突发疾病去世了。邵某为帮助儿子完成心愿,与某出版社达成协议,将书予以出版并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请问,邵某作为小邵的继承人,将小邵编写的书予以发表并署名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名师解答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也就是说,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即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等,可以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决定。案例中,小邵生前表示要

将作品发表,所以邵某作为小邵的继承人,可以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将小邵所写的书籍进行发表。但对于署名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且作者的署名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无论作者生前或死后,也无论作品是否发表,作者本人永久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由此可知,该作品的署名权归小邵所有。由于署名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因此,邵某只能将书籍发表,但是不能在书籍上署自己的名字。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委托他人创作漫画图集,委托人对漫画集享有著作权吗?

法律疑问

潘某在大学学的是师范专业,毕业后到某高中去实习,带她的老师是该高中教研部主任李老师。一次,潘某在听李老师讲课时,突然灵光一闪,脑海里出现了一个萌萌的卡通漫画形象,便动笔在纸上画了起来。下课后,李老师发现了潘某创作的漫画,很喜欢,便委托潘某为自己创作一部关于教师的漫画集,潘某欣然答应。潘某完成创作之后,就把漫画拿给李老师看。李老师非常满意,并说要把这本漫画出版。潘某听后,认为她是这本漫画的作者,对这本漫画享有著作权,而李老师不能将漫画出版。请问,李老师作为委托人,对漫画有著作权吗?

名师解答

上述问题涉及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实际创作人就是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上述案例中,潘某与李老师没有通过合同约定该漫画的著作权,所以潘某作为受托人,也即漫画的实际创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是,毕竟这是李老师委托潘某创作的作品,因此,法律同时规定了委托人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出版物侵犯著作权时的责任赔偿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李老师作为委托人,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但是,如果李老师没有取得潘某同意就将漫画出版,那么潘某可以就此对李老师提出侵权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条第一款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