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屋拆迁
村民的房屋被征收了,征收人应该怎样补偿村民?
法律疑问
东山村是某市市郊的一个村子,2016年,市里为了发展旅游业,决定在东山村附近建造一个大型的游乐场。该游乐场由于占地面积非常大,需要征收东山村村民的房屋。当地政府到村里协商时,村民们都表示会配合,按照政府的计划,每户住房给补偿款20万元。但是村民们提出了疑问,有的房屋面积大有的面积小,一律按照20万元补偿并不公平,并且有的村民更希望取得新的房屋,而非补偿款。请问,村民的房屋被征收了,征收人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名师解答
除了货币补偿之外,征收人还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对村民们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所以,除直接补偿钱款外,还可以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开发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的房屋进行兑换,当兑换的房屋价值大于村民被征收的房屋价值时,需要村民补钱,当兑换的房屋价值小于自己被征收的房屋价值时,征收人需要将差价补给村民。这两种补偿方式,东山村的村民可以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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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房屋征收人需不需要补偿被征收人因为搬迁而产生的费用?
法律疑问
金某家住老城区,近期当地政府进行老城改造,要对金某所在小区进行再建。当地政府和居民协商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30万元,另一种是房屋产权调换,即居民可以按照原房屋面积兑换改建之后的新房屋。金某选择了第二种补偿方式,并按照政府的安排住到了临时安置房屋中。搬迁时,金某由于家中物品较多便找了搬家公司,一共花了人民币900元,金某认为搬迁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政府负责。请问,金某因为搬迁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负责?
名师解答
金某搬迁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当地政府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从以上条文可知,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费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补偿。本案中,当地政府在和金某协商拆迁补偿时,应该将该900元算在补偿的范围之内。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需要搬迁的,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搬迁安置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因为房屋被征收导致,因而由征收人补偿该部分费用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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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子女能代替父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吗?
法律疑问
老董家住某小区,今年当地实行旧城改造计划,老董所在的小区在改造的范围之内。当拆迁办找到老董家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房屋所有人老董和其妻子正好在外地旅游,但老董的成年儿子小董在家,小董说自己可以代表父亲和母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于是,拆迁办和小董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收方一次性给予老董家货币补偿35万元。老董回家后才发现儿子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自己并不想选择货币补偿,于是便找到了拆迁办,以儿子无权代表他签订合同为由要求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请问,老董儿子代替老董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名师解答
老董儿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是老董和其妻子,根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该直接和老董及其妻子签订补偿协议。同时,小董没有经过父亲授权便代替其签订了补偿协议,构成无权代理。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小董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了代理行为,并且老董拒绝承认该代理,所以小董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老董可以与拆迁办重新签订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所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除此之外的任何人未经授权都不能代替房屋所有人签订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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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被征收人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时,应该怎么办?
法律疑问
林某家住市郊,当地政府决定在市郊建造大型工业园区,需要征收林某的房屋。在拆迁办和林某协商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办给出的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20万元或者回迁房一套。林某明确告知拆迁办自己不要回迁房只要货币补偿,但是对货币补偿的金额不满意,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于是拆迁办将该情况上报到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作出了货币补偿25万元的补偿决定,但林某对此仍然不满意。请问,林某还可以寻求怎样的救济呢?
名师解答
林某可以对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该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知道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林某对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在上述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归根结底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一般可以采取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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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