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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3.4 (四)物业管理
(四)物业管理

租房人违反物业规定在楼前搭建棚子,物业能否要求其拆除?

法律疑问

张某是龙河花园的业主,2016年9月,他和任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任某租住张某的房屋,半年交付一次租金。因为任某租住的是一楼,所以便在楼前搭建了一个小棚子用来停放电动车,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多次上门找到任某要求拆除,但任某均以自己不是业主,物业协议不是自己签订为由拒绝拆除。无奈之下,小区物业将任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违章建筑。请问,法院会支持物业的请求吗?

名师解答

法院会支持物业的请求。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该合同只约束物业和业主,但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的情况很普遍,租户在入住了业主的房屋后,虽然没有和物业签订合同,但是仍然应该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租户在租住房屋后,不仅有享受小区服务的权利,同时还有服从物业管理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和其他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案例中,任某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搭建违章建筑,需要因此承担责任,人民法院需要按照业主的规定对任某进行处理。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时,不能以自己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履行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拒绝履行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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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业主的房子有一段时间没人居住,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

法律疑问

李先生于2016年购买了阳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当年交房之后便进入该小区居住。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李先生因为出差没有在该小区居住。当李先生回到自己的住房之后,小区物业找到李先生,要求其补缴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的物业费,李先生称自己当时在外地出差,没有在小区居住,物业提供的服务自己也没有享受,所以自己不应该缴纳物业费,并以此为由多次拒绝了物业的缴费要求。无奈之下,小区物业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物业费。请问,李先生能否以自己没有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名师解答

李先生应该缴纳物业费,不能以自己没有居住为由拒绝缴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李先生虽然在某段时间没有在小区居住,但仍然应该缴纳物业费。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涉及每一位业主。即使某个业主一段时间内不在小区居住,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为业主提供了有效的服务,所以业主应该正常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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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可以在自家的停车位上加盖围墙吗?

法律疑问

朱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在购买房屋时,虽然当时他还没有车,但他还是购买了小区的地下停车位。一段时间之后,朱某认为自己的车位一直闲置有点吃亏,于是便在车位上加盖了围墙,用来放置自己家中的杂物。不久,小区物业找到了朱某,告知其加盖围墙是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应尽快拆除。朱某称,车位是自己购买的,自己就有权对车位任意支配和使用,不管自己将其改造成什么样,小区物业都不能干涉。请问,朱某能够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加盖围墙吗?

名师解答

朱某不能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加盖围墙。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中,车位的用途是停车,将其加盖围栏放置杂物就是改变了其用途,在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的情况下是违法的。因此,尽管朱某花钱购买了车位,但是朱某只能在该车位上停车,不能随意改造。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自己花钱购买的车位或者其他不动产,自己就可以随意改造,这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随意改造不仅不利于城市管理,也不利于居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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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