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伤与职业病防治
员工在加班时突发心脏病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疑问
王某是一名IT行业的工作者。最近,公司打算在6月之前发行一款新的网络游戏,为了使新款游戏按时发行,公司的研发人员都不得不熬夜加班。王某作为公司的研发骨干,更是带头连续加班工作。2017年3月12日,王某在加班时突感心口憋闷,随即倒地昏迷,其他员工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当医生赶到时,王某已经死亡。之后,王某的亲属打算向王某所在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请问,王某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名师解答
本案中,王某的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有权为其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为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任务,努力工作,以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属于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时所受到的伤害,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职工本身就患有疾病,但是其突发疾病的时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也应属于工伤的范畴。为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从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角度出发,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被认定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在本案中,王某为了赶工期,带头连续加班,身体严重透支,突发疾病不幸去世,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王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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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在下班路上被汽车撞伤,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法律疑问
赵某是一家食品加工厂的员工。一日,赵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辆行驶速度极快的轿车撞倒,腿部受伤。后交警大队勘验后认定,该轿车司机属于醉酒驾车,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住院花了一大笔钱,要求工厂为自己申报工伤,但是工厂方认为赵某的伤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而且发生交通事故时,赵某已经下班,并且不在工作场所范围内,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请问,赵某的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名师解答
对于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对于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赵某在下班返回住所地的途中被车撞伤,并且经交通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轿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的伤应当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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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员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福利竟被停发,工厂的做法合理吗?
法律疑问
周某是一家工厂的后勤人员,负责检查锅炉运行情况。一日,周某与往常一样,接班后检查了锅炉的运行没有异样,便去休息了。两个小时之后,周某再次检查仍无异样,但当这次周某刚走出锅炉房时,锅炉突然发生爆炸,周某被炸伤。周某住院治疗长达半年之久,但该工厂只发放给他当月的工资,而其他部分的工资福利均以周某未工作为由没有发放。周某对此十分气愤。请问,周某在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工厂可以停发其工资福利吗?
名师解答
本案中,工厂不应在周某接受治疗期间停发其工资福利。对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我国之所以明确规定职工在接受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发生变化,要求原单位必须按时发放,就是为了打消受伤职工害怕工伤期间拿不到工资的疑虑,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因在工作期间被锅炉爆炸所伤,其受伤属于工伤,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工伤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工厂应按时发放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注意的是,在员工因工伤治疗期间,不能随意找任何理由克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可以一时不发放给受伤职工,但最终仍必须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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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何确定从事石灰生产的职工所患肺结核属于职业病?
法律疑问
孙某在一家生产石灰的工厂工作,负责石灰的生产。孙某在这里已经工作15年了。半年前,孙某出现了呼吸不顺畅、咳嗽等症状。起初,孙某和家人都以为是感冒,没太在意。后来,孙某又出现了胸痛、咯血的症状,这才急忙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孙某患上了肺结核。孙某家人认为孙某的病是因为他长期从事石灰生产工作导致的,所以想进行职业病鉴定,但不知道该走什么程序。请问,如何确定孙某所患疾病属于职业病?
名师解答
劳动者在从事某些特殊工作时,由于环境的原因,很容易引发职业病。而如何确定这类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作出了详细规定,即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在诊断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如果没有证据能够否定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在本案中,孙某可以到当地负责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会根据孙某的职业、工作环境等综合分析孙某是否患上职业病。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发现身体出现异样时,可以到当地负责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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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玻璃丝工厂有必要定期对工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吗?
法律疑问
虽然李某知道人体吸入过量的玻璃丝粉尘不好,但由于玻璃丝厂的工资待遇比较好,李某就一直在此工作。李某刚到工厂的时候,厂里组织过一次体检活动,李某的各项身体指标都非常好。现在是李某在玻璃丝厂工作的第三个年头,厂里今年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体检,但体检那天李某正好有事,就跟工厂负责人说:“厂里每年都体检,我身体也一直很好,今年就先别体检了。”但工厂负责人却说必须参加体检,否则就要调离岗位。李某觉得工厂就是小题大做,真有必要定期对工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吗?
名师解答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告知职工检查结果。如果职工在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那么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直接接触因职业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安全造成影响的因素,并可能导致与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危害的作业。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这些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无论是在上岗前还是在工作期间,甚至是离岗时,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不仅是用人单位履行自己义务的体现,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途径,双方都应当遵守并互相配合。本案中,李某从事玻璃丝生产,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玻璃丝厂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非小题大做。即使是从自身健康的角度出发,李某也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本身就是在拿健康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定期检查,而职工个人也要尊重和爱惜自己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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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