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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1.4 (四)试用期与服务期问题
(四)试用期与服务期问题

企业可以与毕业生约定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吗?

法律疑问

洋洋是某大学的毕业生,前不久参加了某企业的招聘。经过两轮面试,洋洋凭着过硬的专业功底和流畅的表达能力成功通过考核。考核过后,企业很快便要求与洋洋签订劳动合同。洋洋注意到企业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的试用期为八个月。洋洋觉得试用期太长了,可企业告诉洋洋,因洋洋从事的工作专业性较强,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熟悉,所以约定了八个月的试用期。请问,该企业的说法正确吗?该企业可以约定八个月的试用期吗?

名师解答

上述案例中,某企业是不能与洋洋约定八个月的试用期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既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也要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长短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又进一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本案中,该企业与洋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该企业应当缩短试用期,否则洋洋有权拒绝,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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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超市打工两个月,还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吗?

法律疑问

小林是一名大四学生,为了给学生时代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他想来一场毕业旅行。但是小林手中没有那么多钱,而他又不想跟父母要钱,于是打算自己找一个短期的工作,为旅行积攒经费。小林找了几份工作,但是用人单位都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次,在逛超市的时候,小林见到该超市贴出的招聘启事,便向超市老板询问,是否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老板赵某说可以与小林签订为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这样便不用约定试用期了。请问,小林与超市签订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不用约定试用期了吗?

名师解答

案例中的情形涉及试用期的约定及其期限的问题,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由此可知,在实际生活中,有两种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因为这两种劳动合同本身工作期限就比较短,如果再约定试用期的话,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到上述案例,小林与超市只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小林可以不与超市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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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工资相差悬殊,公司的做法真的没有任何问题吗?

法律疑问

小宇在大学学的是旅游管理专业,毕业之后她通过中介找到了一家名为“记忆旅行”的旅游公司。该公司对小宇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后,决定与小宇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但是签字时,小宇发现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太合理,合同约定在试用期小宇只有1600元的工资,转正之后工资为5000元。于是小宇向公司提出增加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要求,但是,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从成立后就一直是这样招聘员工的,没有任何问题。请问,小宇提出的请求合理吗?公司的做法真的没有任何问题吗?

名师解答

小宇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法律是有最低标准限制的,企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案例中,该旅行公司在试用期仅支付小宇1600元的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制的。依照上述条文的规定,旅游公司应当在试用期阶段,最少支付小宇每月4000元的工资,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4000元,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因此,公司应当同意小宇提出的增加试用期阶段工资标准的请求,公司之前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求职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同样的问题,要学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公司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请求;如果遭到拒绝,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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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做哪些准备?

法律疑问

张某陪同朋友孙某到某健身俱乐部应聘,结果该健身俱乐部的老板想同时聘请他们两个人为该俱乐部的健身教练。张某在朋友的劝说下同意与该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与该俱乐部约定了三年的劳动期限,试用期两个月。工作了一个月后,张某感到力不从心,来健身的客户对他提出各种不同的要求,稍有不慎还要被客户指责,张某不想以后的工作都要面对这些压力,于是想向俱乐部提出辞职。请问,张某在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名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劳动者虽然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利时也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案例中,张某有权申请辞职,但其已经与健身俱乐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张某此时还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健身俱乐部,以便于健身俱乐部有足够的时间安排人员调动。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出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考虑,劳动者应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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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

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吗?

法律疑问

明明从小就爱好摄影,想成为一名摄影师,但是他的父亲认为摄影师的工作不稳定,坚决反对他做摄影师。于是,明明听从了父亲的建议到某外企应聘,并应聘成功。公司与明明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外还与明明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限,如果明明在服务期内离职,需要支付公司一万元的违约金。在工作两年之后,明明看到某摄影公司的招聘启事,他想从事摄影的念头重新燃起,便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却以未满三年服务期为由拒绝了明明的请求。请问,明明和公司谁的做法对呢?

名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由此可知,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如果服务期还未届至,那么劳动者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应该依法履行服务协议,否则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具体到上述案例,虽然明明与外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是服务期尚未到期,依据相关条文的规定,明明应当继续履行服务协议到服务期满,否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自觉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服务协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劳动者既然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就应当履行至服务期满,否则必须依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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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婚庆公司没有给缴纳社保,员工打算解约,公司却以其仍在服务期内追要违约金,员工应该怎么办?

法律疑问

2016年4月,莉莉与“缘定今生”婚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莉莉担任公司的婚礼主持人,合同期限为两年。工作没多久,公司就派莉莉到外地参加了专业培训,回来后约定莉莉的服务期为三年,如果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莉莉提出离职时需向公司支付五千元的违约金。因公司业务繁忙,没能及时为莉莉等人办理社会保险。繁忙期过后,莉莉等人要求公司尽快为她们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托。一年后,莉莉见公司依然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便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却以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莉莉支付五千元的违约金。请问,婚庆公司可以要求莉莉支付五千元的违约金吗?莉莉应该怎么办,可以直接辞职吗?

名师解答

婚庆公司是不能要求莉莉支付违约金的,莉莉可以直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上述案例中,婚庆公司没有依法为莉莉缴纳社会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莉莉可以与该婚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违约金。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那么即使服务期未满,员工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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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