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公司一直故意拖欠小黄的工资,小黄可以直接与公司解约吗?
法律疑问
不久前,小黄从甲公司跳槽到乙公司。尽管乙公司的工资很丰厚,但是,却迟迟未向小黄发放。无奈之下,小黄找到公司负责人进行理论,负责人以公司经济效益不佳为由一直推托。就这样,过了好几个月,乙公司还是一分钱也没有发给小黄。一怒之下,小黄直接宣布与乙公司解约,并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乙公司的行为。请问,公司故意拖欠员工工资不发时,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名师解答
公司故意拖欠工资不发时,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在就业关系中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考虑到这一点,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就制定了许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小黄所在的公司迟迟不向其发放工资,严重损害了小黄的合法权益,小黄可以直接单方面解除与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乙公司故意拖欠员工工资不发的行为,如果构成恶意欠薪罪,还将会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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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富家子弟肆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可以将其辞退吗?
法律疑问
薛某是一个富家子弟,一直以来都不务正业,他的父母为了历练他,将他的简历投到某公司。不久后,薛某正式入职。起初,薛某还能按时上下班,慢慢地,他就再也没有在该公司露过面。后来,公司多次对薛某进行警告,但根本就无效,于是公司以薛某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二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薛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合同吗?
名师解答
因薛某长时间不在岗,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薛某长时间不在岗且经劝告无效,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该公司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属于违约解除,该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不需要对薛某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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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因患病影响工作,公司可以将其解聘吗?
法律疑问
冯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因常年工作,他的腰椎受到了很大的损伤,每工作半小时,他就需要休息。无奈之下,冯某接受了手术。术后,冯某来到公司上班,相关负责人却以冯某患病无法从事原工作为由解聘了冯某。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曾经患病为由,对其进行解聘?
名师解答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经患病为由径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劳动者患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应当及时回到原工作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已经不宜从事以前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身体恢复状况重新安排工作。如果劳动者仍然无法从事新的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
具体到上述案例,冯某患病后接受手术治疗,术后,用人单位以其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为由径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的正确做法应当是结合冯某术后的劳动能力为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若冯某仍无法胜任该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冯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冯某1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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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被公司解聘,公司还须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吗?
法律疑问
陈某大学毕业后到北京去闯荡,不久,她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两年。工作期间,陈某经常受到同事们的排挤,所以她总是一副消极怠工的样子。后来,培训机构及时调整了陈某的工作岗位,但是她依旧很懈怠。于是,培训机构打算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准备直接将陈某开除,陈某却要求公司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名师解答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可见,劳动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在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上述案例,陈某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经过岗位调整,其仍然无法胜任新的岗位,此时,培训机构可以向陈某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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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