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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0.7 (七)交通运输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
(七)交通运输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

乘客在公交车上遭遇小偷并被殴打,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吗?

法律疑问

2016年10月的一天,吴某下班后乘坐公交车回家,因为是晚高峰吴某没有座位,就站在了离售票员不远的地方。乘车途中,有两人用小刀划破了吴某的背包想偷东西,吴某发觉后大力反抗,和小偷发生了冲突。后来,吴某实在抵抗不住两个小偷的殴打,向司机和售票员求救,可两个小偷威胁司机和售票员不要多管闲事,他们就没有出面制止,也没有报警,只是把车停在了路边。吴某趁此机会赶紧下车,到派出所报案。事后,吴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请问,吴某搭乘公交车时遭遇小偷,司机和售票员袖手旁观,吴某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吗?

名师解答

承运人对旅客应当尽救助义务,这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即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有救助义务。由此可知,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安全到达目的地,而且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还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这不仅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本案中,当吴某在公交车上遭遇小偷时,公交车司机和乘务员有及时制止或报警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履行此义务,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致使吴某遭受损失。因此,司机和乘务员所属单位即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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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行李放在客车行李箱内被毁坏,乘客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吗?

法律疑问

阮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国庆长假期间,他打算乘坐长途客车去北京看望女朋友。阮某到达客运站买票上了车,由于他的行李箱比较大就放在了客车行李箱内。等到阮某到达目的地下车时却发现自己的行李箱坏了,里面的东西也有毁坏。后经查明是因为司机没有把行李箱码放好,导致阮某的行李毁坏。但是司机找理由推脱称,乘客的行李一般都是自己保管,责任不在他。请问,阮某乘坐长途客车,行李放在客车行李箱内被毁坏,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吗?

名师解答

阮某可以要求客运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当阮某购买车票乘车,运输公司向其交付客票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即将阮某及其所带物品安全送达目的地。《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乘客在途中携带的物品,乘客应当妥善保管,而承运人也应当保证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如果因承运人过错造成乘客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司机没有把客车行李箱的行李码放好,导致阮某的行李毁坏,承运人存在过错,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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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棉纱由于自身原因毁坏,仓储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法律疑问

某棉纺厂由于仓库改建,就把一批棉纱存放在了某存储公司的仓库,双方约定存放时间为45天,存储地点是5号仓库,没有约定何时支付存储费。棉纱存放时,存储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对仓库进行了通风和干燥处理,但存放期满棉纺厂来取货时发现棉纱产生霉点,不能使用,棉纺厂便要求存储公司赔偿。后经过调查发现,棉纱产生霉点的原因是棉纺厂送来的棉纱本身水分就不达标。请问,先存储后付费,存放在仓库的棉纱由于自身原因毁坏,仓储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名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同时,《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仓储合同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棉纺厂和仓储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支付仓储费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双方是先存货后交费,棉纺厂在领取仓储物时应当缴纳仓储费用。既然是有偿保管,那么对于棉纱毁损的责任,就应当再依法进行区分。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本条文我们可知,仓储公司只有在保管不善时才对毁损、灭失的仓储物承担责任。本案中,仓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保管义务,是由于棉纺厂存放到仓储公司的货物本身有问题才导致货物毁损,所以仓储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这一损失应当由棉纺厂自负。同时,棉纺厂在提取货物时,依法应当支付仓储费用,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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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顾客寄存手表时未声明是名贵手表,丢失后可以要求洗浴中心照原价赔偿吗?

法律疑问

冯某去外地出差,客户为缓解紧张气氛,安排参加会议的人员去泡温泉。冯某把自己的一块名贵手表和一些杂物寄存在洗浴中心的前台,但未声明自己寄存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等冯某去前台取回自己的物品时,前台人员却告知其东西不见了。冯某要求洗浴中心照原价赔偿自己的手表,洗浴中心则称冯某在寄存时未告知其手表是名贵手表,洗浴中心只能按一般物品赔偿。请问,洗浴中心的说法正确吗?

名师解答

洗浴中心的理由成立,只承担一般赔偿责任即可。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无偿保管,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由于超市、洗浴中心的前台等一般都是无偿为顾客保管财物的,法律对其应付的保管义务和保管责任也相对较轻,只有其存在重大过失造成顾客财物毁损、灭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冯某和洗浴中心成立一般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成立后洗浴中心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冯某的物品。冯先生的物品无故被他人领走,显然是洗浴中心的工作失误,洗浴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名贵手表,因冯某在存包时没有向保管人说明,也未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冯某丢失的是名贵手表的情况下,洗浴中心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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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