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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0.6 (六)委托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六)委托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车主委托二手车买卖公司卖车,该公司和买车人签订的合同能约束车主吗?

法律疑问

高某是一家外企的高管,由于工作需要将被派去美国总部进修一年,他有一辆车暂时用不着就想卖了。高某平时工作忙没有时间,就在一家二手车买卖公司做了登记,把卖车的事情委托给了该公司。高某的车性价比高,车辆信息刚一挂出去就有好几个人前来咨询相关情况。很快,二手车买卖公司就和最符合条件的邱某达成共识,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当邱某拿着合同找到高某时,高某称自己不去美国进修了,所以汽车不卖了。请问,高某委托二手车买卖公司卖车,该公司和买车人签订的合同能约束作为卖家的高某吗?

名师解答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支付报酬或不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此条文表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委托人必须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遵守合同约定。本案中,高某委托二手车买卖公司帮忙卖车,二手车买卖公司按照高某的要求和邱某签订合同,事后高某决定不卖车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他否认了自己与二手车买卖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二手车买卖公司是接受高某的委托,代理高某出卖车辆,其与买主邱某之间的合同对高某具有约束力,高某应该承认邱某与二手车买卖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否则,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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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介受房东委托把房子租出去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支付?

法律疑问

董某家住某市城中村,2017年年初他因为结婚另外买了一套房子,原先的房子就空了出来,董某决定把房子租出去。董某对于出租房子的事情不是太清楚,就把事情委托给了在中介公司上班的邻居冯某。冯某为董某推荐了好几个房客,但他都不太满意。为此冯某多次带房客看房子,不断和董某沟通才把房子租出去。房子出租以后,冯某向董某索要出租房子所花的费用和报酬时,却被董某拒绝了,理由是冯某作为邻居帮助自己把房子租出去,就是邻里之间互相帮助,应该是无偿的。请问,董某委托冯某出租房子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支付?

名师解答

委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处理事务,以达到委托人目的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委托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会花费一定的费用,所以在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委托人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人不但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而且当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时,委托人还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本案中,冯某接受董某的委托为其找房客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董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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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客户拒绝支付加工费,家具厂应该怎么办?

法律疑问

范某打算年底结婚,装修好新房子以后便去家具城买家具,跑了好几家都没有中意的。于是,他打算到某家具厂定作一套家具,双方当即就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范某提供图纸,家具厂负责加工,完工后范某支付加工费。没多久,家具厂按照合同约定把家具制作完成了。范某对家具十分满意,但是他绝口不提加工费。家具厂多次找范某索要,范某都以手头紧为由拒绝支付加工费。那么,家具厂制作完成范某定作的家具,但是却拿不到加工费,家具厂应该怎么办?

名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处理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范某与家具厂约定完工后支付加工费,家具制作完工后,范某也表示满意,因此,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当其不按合同支付加工费时,家具厂可以对已完成的家具进行留置。家具厂留置家具后,需要通知范某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及其他应付费用。范某拒绝支付的,家具厂可以将这些家具折价、拍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支付自己的报酬及其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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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临时解除承揽合同,对于承揽人来说如何维权?

法律疑问

苏某经营着一家印刷厂,主要业务是印刷包装盒、产品说明书、宣传册等物品。2016年10月,一家生物公司和苏某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苏某为生物公司印刷包装盒和说明书各10万份,印刷厂负责设计包装盒样式。很快,苏某就设计出了包装盒样式,生物公司很满意,要求苏某尽快加工完成。但是,在印刷工作接近尾声的时候,生物公司突然通知苏某,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暂时不需要印刷包装盒了。请问,苏某作为承揽人,在定作人通知解除承揽合同时,他应该怎么办?

名师解答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生物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印刷厂停止印刷包装盒,但应支付印刷厂为此所耗费的原料费用及相应的加工费用。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在加工承揽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给承揽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苏某和生物公司就印刷包装盒和说明书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加工承揽合同就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生物公司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在工作接近尾声时,生物公司仍有权通知苏某解除承揽合同,但是苏某为此使用了相应的原料,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所以生物公司应该支付原料费和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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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