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0.3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租户将店铺转租给其他人时,是否需要经过房东的同意?

法律疑问

严某和陈某于2016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严某租赁陈某的店铺一年,按月向陈某支付租金。2016年5月,严某不想继续经营店铺,便将该店铺转租给宋某。严某和宋某约定,宋某每月向陈某支付租金。2016年6月,当陈某到店铺收取租金时才发现店铺已经转租给了宋某。陈某找到了严某,询问为何没有将转租的事情告知他,严某称自己是将房屋转租给宋某,并不会对陈某造成任何利益损失,所以不需要通知陈某。请问,严某将店铺转租,需不需要通知陈某?

名师解答

严某将陈某的店铺转租给宋某,需要经过陈某的同意。严某将店铺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宋某,同时也将交付房租的义务转让给了宋某,属于权利义务的同时转移。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前提是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则不能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是经过了缜密思考和判断,如果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则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知情权,甚至会有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将合同中权利义务转移的前提是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将合同约定的商品送往了指定地点后,是否需要通知买方?

法律疑问

杨某从事水果收购业务,主要负责从农民手中收购水果然后再倒卖出去。2016年5月,杨某和北方的水果商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水果商向杨某购买香蕉1吨,该香蕉由杨某于5月15日运送至水果商所在地的码头,香蕉达到码头时,杨某的合同义务终止。2016年5月15日,负责运送香蕉的船主通知杨某,香蕉已经送到码头。杨某认为此时自己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水果商去码头提货即可,便没有通知水果商香蕉已到达。水果商因为杨某没有通知便没有去码头提取货物,当致电杨某时才知香蕉已经于5日之前到达。此时香蕉已经出现部分腐烂,水果商要求杨某对自己进行赔偿。杨某则主张自己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香蕉的腐烂和自己无关。请问,杨某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是否需要通知水果商?

名师解答

杨某在履行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之后,需要通知水果商去码头提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规定是后合同义务规定。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因为法律规定而履行的通知、协助或者保密义务。后合同义务有以下特点:第一,后合同义务是权利义务终止后才产生的;第二,后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第三,后合同义务并不固定,会随着交易习惯的不同而不同,在有的合同中的后合同义务是通知,在有的合同中则为保密。本案中,虽然合同中约定,杨某只要将香蕉送达便意味着杨某的合同义务终止,但是根据交易习惯,在香蕉到达码头后,杨某应该通知水果商,否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会给水果商带来损失。后合同义务虽然并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否则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李某欠张某的5万元到期了,张某欠李某的2万元没有到期,此时李某可以行使抵销权吗?

法律疑问

李某和张某是朋友,都有自己经营的店铺。2016年9月,为了进货,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2017年1月偿还。2016年12月,张某为了应急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2017年5月偿还。2017年1月,李某欠张某的借款到期,李某找到张某协商,要求双方债务抵销2万元。但是张某不同意,称自己的欠款还没有到期,不能进行抵销,李某应该先偿还自己5万元,等到5月时,自己再偿还李某2万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能否行使抵销权?

名师解答

李某不能行使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实践中,债务抵销的生效条件有以下几种:(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必须是相同种类的债务;(3)必须双方的债务都已经到期。本案中,张某对李某的债权到期,而李某对张某的债权没有到期,所以,此时李某不能主张抵销。因为如果这样做,则意味着张某被迫提前还债,这与合同的自愿原则相违背。为了不损害张某的时效利益,李某不能行使抵销权。要想行使抵销权,双方的债务必须都已经到期,否则抵销难以成立。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