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约责任
运送家电的车被一大卡车撞翻在地,导致家电毁损,因此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
法律疑问
周某是某家用电器店铺的老板,2017年1月于邻省某大型家用电器生产厂订购了一批家电。周某和货运公司签订合同,由货运公司负责运送这批家电,运输途中货运公司保证货物的安全。2017年3月,货运公司的车辆在运送家电途中,被一辆卡车撞翻在地,车上的家电出现不同程度的毁损。经查,卡车司机属于疲劳驾驶。周某让货运公司赔偿损失,货运公司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是卡车肇事导致货物的毁损,认为周某应该找肇事卡车进行赔偿。请问,周某应该找谁对自己毁损的家电进行赔偿?
名师解答
周某可以向货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同时,合同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与周某签订合同的是货运公司,周某和肇事卡车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货运公司的义务是将家电安全送达,现在没有安全送达便是货运公司违约,因而周某只能找货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货运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向肇事卡车追偿。当事人应该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出现违约行为时只能向合同中违约的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约定的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时,能否要求减少违约金?
法律疑问
叶某是一名装修工人,有自己的装修队伍。2016年5月,叶某和某商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叶某于2016年10月之前完成商场的部分装修,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则需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6年10月,叶某由于装修材料短缺问题没能按时履行合同任务,于是商场将叶某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叶某承认自己没有按时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但是认为违约金的金额过高,因为该商场还没有投入使用,所以损失只是每日的租金,大约一天500元。请问,叶某能够要求减少违约金吗?
名师解答
叶某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商场的损失仅仅是每日500元,要求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显然是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所以,叶某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一般以合同相对方受到的损失为基础,过高的违约金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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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了,需要既支付违约金又支付定金吗?
法律疑问
焦某从林某手中购买房屋,房屋价款为500万元,焦某先交付给林某定金20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焦某将500万元分三次还清,2016年10月1日交付200万元,同时林某将房屋钥匙交给焦某,2016年12月1日交付200万元,2017年4月1日交付剩余的80万元。届时,林某协助焦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合同同时约定,违反合同一方需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2016年10月1日,焦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200万元,林某将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焦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焦某已经支付的定金也不能返还。请问,林某能既收取违约金又收取定金吗?
名师解答
林某不能同时收取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两者择其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条文链接,如果是违约方交付的定金,非违约方可以选择不归还定金或者接受违约金而按原数归还定金;如果是非违约方交付的定金,则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让对方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焦某为违约方,按照规定,林某不能向法院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不返还定金20万元或者主张违约金10万元。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为合同顺利履行而设定,如果违约方既需要交付定金又需要交付违约金则会违反公正平等的法律精神,因而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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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方没有按期交付货物,另一方也没有按期交付货款,双方应该怎样界定违约责任?
法律疑问
宋某和王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上半年宋某向王某供应大米,每个月月初送往王某处200斤,王某每个月月底支付宋某大米价款。2017年2月之前,双方一直按照约定履行合同。2017年3月初,宋某按时提供了大米,但是月底王某没有支付货款,称等下个月一起结算,宋某也同意了此事。2017年4月,由于天气原因,大米受潮,宋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给王某提供大米,导致王某的饭店出现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发生争执,王某称宋某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应该进行赔偿,宋某称王某也有违约,自己不应该赔偿。那么对于这种双方都存在违约情况的,应该怎样界定违约责任呢?
名师解答
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是因为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而违约,宋某是因为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大米而违约,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因而双方应该各自向对方承担责任。王某应该向宋某支付拖欠的货款,宋某应该赔偿因没有按期提供大米而导致王某遭受的损失。双方违约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理由来消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谁违约,谁就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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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