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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10.1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汽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免除汽车公司责任的条款,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法律疑问

杨某于2017年1月在华阳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华阳汽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2017年4月,杨某发现汽车前机盖存在不同程度的脱漆,经维修厂的专业人员检查后得知,汽车属于瑕疵车辆,应该到汽车公司进行售后维修。但当杨某找到华阳汽车公司时,该公司拿出了之前签订的合同,指出其中一条:“车辆一经售出便不再负责售后维修事宜。”该公司表示杨某签订了合同便是对该条的认可,按照合同约定,汽车公司不再负责维修。请问,该条是否有效?杨某应该怎样维权?

名师解答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签订的合同。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的现象,在格式合同中加入免除自己责任或者加重对方责任的“霸王条款”便是其中一种。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使用有着严格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该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采取合适手段提醒对方注意。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杨某和华阳汽车公司签订格式合同,华阳公司没有提醒杨某注意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因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杨某可以继续要求华阳汽车公司进行售后维修。“霸王条款”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所以当事人可以忽视该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为逃税而故意篡改房屋交易面积,该房屋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疑问

段某有一套房屋想要卖出,崔某有意向购买。但是按照当地规定,崔某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该税款和房屋面积大小直接挂钩。为了减少税款的缴纳,崔某和段某商量,签订合同时,房屋面积少写20平方米,这样自己就可以少缴纳20平方米的税款。双方商议后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半年后,房产部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合同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但此时房屋已经交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请问,段某和崔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名师解答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为逃税而恶意串通的现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崔某和段某为减少缴税而恶意串通,篡改房屋面积,损害了国家利益。因而按照法律规定,段某和崔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想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则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以房屋实际面积为标准缴纳税款。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基本的义务之一,公民不能心存侥幸,以恶意串通的方式损害国家利益,必将付出严重代价。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