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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9.3 (三)其他
(三)其他

继承人明知继承权受侵害的, 5年后起诉还能胜诉吗?

法律疑问

李某有两个儿子李某甲与李某乙,两兄弟很要好。李某甲学习优异,顺利考上了大学;李某乙却没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初中毕业后就在家务农。李某甲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定居,之后娶妻生子。后来,李某去世,但是未立任何遗嘱,李某乙霸占了李某所有的遗产。李某甲明知李某乙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工作比较忙就打算过几年再找李某乙理论。5年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公开交涉了继承问题,但李某乙不同意交付李某甲应得的份额。李某甲打算提起诉讼,那么,李某甲在5年后起诉还能胜诉吗?

名师解答

因诉讼时效已过,李某甲很可能不会胜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再起诉的,义务人如果以时效经过为由提出反驳意见的,权利人将不会胜诉。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已过的反驳意见,权利人就会胜诉。关于继承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限,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权利人应当在得知权利被侵犯时起2年内提起诉讼,2年后起诉且义务人提出时效已过意见的,权利人就不会胜诉。

但是,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却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了一年,规定为3年。此时,涉及新法溯及力的问题,如果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至新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2年的,则适用新法关于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因新法的施行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所以在此之前,仍应适用旧法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甲在父亲去世后的5年内一直明知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但一直未向法院起诉。可见,诉讼时效不管是2年还是3年,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早已经过。

在此提醒权利人,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切勿延误,否则将面临因时效超过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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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全家遭遇车祸死亡的,遗产如何继承?

法律疑问

五年前,陆某与妻子郑某结婚。二人在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现在,儿子3岁,小女儿1岁了。不久前,适逢夫妻二人的结婚纪念日,陆某打算带着一家人前往当地最好的饭店吃饭,一家四口共同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夜晚。但是,在开车回家的过程中,陆某的轿车与一辆失控的大卡车相撞。因大卡车行驶速度过快,陆某一家四口无一人生还。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遗产如何继承?

名师解答

本案中,陆某一家四口遭遇车祸死亡,针对这种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在事故中死亡的继承顺序问题,法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可见,因无法确定同一事故中死亡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所以应当本着方便继承的原则,对他们的死亡顺序作出合理的推定。

本案中,陆某夫妻以及他们的一对儿女在同一场车祸中死亡,他们的儿女没有继承人,应推定他们先死亡。而陆某与张某是夫妻,二人是同辈,应推定二人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而由陆某和张某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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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吗?

法律疑问

聂某与老伴儿虽然均已年过六十,但是身体都很硬朗。聂某只有一个独生子,儿子儿媳都很孝顺。但是,儿子儿媳却在30岁左右时双双患病离世,留下了7岁的儿子聂甲。聂某与老伴儿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场景,悲痛欲绝,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很快便相继去世。那么,对于祖父母的遗产,孙子聂甲可以代替父母进行继承吗?

名师解答

聂甲可以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本案涉及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可见,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代位继承,即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本应该由父亲继承,但是由于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了,则由父亲的子女代替父亲行使继承权。

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代位继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也就是说,如果父亲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父亲的子女就丧失了代位继承权。可见,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基础。本案中,聂某的儿子儿媳都很孝顺,并未丧失继承权,所以孙子的代位继承权并未丧失,其可以代替其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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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立遗嘱时,胎儿享有继承份额吗?

法律疑问

2004年,秦某与妻子结婚。婚后第二年,他们就有了一个女儿,但是夫妻二人都希望能生一个儿子,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对女儿很不好。女儿知道父母不喜欢自己,因此内心充满了怨恨。不久前,妻子又怀孕了。夫妻二人都觉得这次肯定会是儿子,秦某还提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死后二分之一的遗产由妻子腹中的胎儿继承。女儿极力反对,认为胎儿还未出生,不享有继承权。那么,还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吗?

名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未出生的胎儿享有继承权。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出生后才开始享有民事权利,如继承权。那么,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呢?对此,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见,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继承权、受赠与权。

关于胎儿的继承权问题,《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立遗嘱时,胎儿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后,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本案中腹中的胎儿享有继承权,秦某将自己遗产的二分之一留给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做法有法律依据。

为了对胎儿利益作出特殊保护,当涉及胎儿单纯受益的法律行为,如遗产继承时,我国法律承认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必须为即将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若未保留一定份额,也应当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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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法律疑问

史某直到35岁才结婚,他对来之不易的婚姻异常珍惜,在日常生活中,他对妻子照顾有加。为了给妻子提供更好的生活,他决定通过炒股快速挣钱。因为炒股,史某花光了所有的积蓄,额外还累计借了50万元的外债,但是他购买的股票却一跌再跌,至今只值10万元。不久前,史某遭遇车祸去世。史某去世前立下书面遗嘱,表示自己的遗产全部由爱妻继承。后来,史某的债主向其妻子催要50万元的借款,妻子表示史某的全部遗产价值10万元,所以自己只能还10万块钱。请问,债主要求妻子给付50万元的要求会实现吗?

名师解答

因妻子继承了丈夫的全部遗产,所以妻子需要清偿丈夫生前的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也会同时继承债务。那么,是否意味着继承人在继承“小额”遗产后就可能负有清偿“大额”债务的义务?其实不然,在我国,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并不是无限制扩张的,继承人继承了多少遗产就负有清偿相应数额债务的义务。

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见,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就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但是,除非是继承人自愿偿还,清偿债务价值的最高限额应当以其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结合本案,因史某的妻子继承了其全部遗产,但是史某全部遗产的价值为10万元,所以妻子可以只清偿史某生前所欠的10万元借款。因妻子拒绝支付其余的40万元,债主要求其给付50万元的要求就不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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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