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遗嘱继承与遗赠
父亲受女儿欺骗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法律疑问
关某有两个女儿关敏、关颖(均为化名),她们都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关某平时比较喜欢小女儿关颖,其有一栋房产,曾表示自己去世后要将房产留给关颖。2017年2月,关某病重,危在旦夕,想立一份遗嘱。此时只有关敏赶回来看望,关颖由于飞机晚点未赶到。在关某立遗嘱时,关敏欺骗关某说,关颖跟她明确说过想放弃房产的继承,希望姐姐关敏继承全部遗产并对老母亲尽全部赡养义务。关某听信此话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关敏。关颖赶到得知遗嘱内容后表示遗嘱无效。那么,关某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名师解答
该遗嘱因是关某受欺骗所立而无效。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一种方式,应充分体现自己的自由意志,不能是意志受限的结果。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对遗嘱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包括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故意的虚假行为或言辞的错误导向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关某的真实意愿是将房产留给关颖,但是关敏虚构虚假言辞称关颖自愿放弃继承,使关某基于此立下违背原本意愿的遗嘱,因此该遗嘱属于受欺骗所立而无效。
任何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都属无效,所以,任何人都应当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让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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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的妻子是否有权变更遗嘱内容?
法律疑问
老冯和妻子已经结婚40多年,感情一直很好,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有自己的事业,小有成就,女儿嫁做人妇后就负责照料婆婆和孩子,生活艰难。老冯有一定的积蓄和2套房产,2016年12月,其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遗嘱内容是要儿女平分遗产。老冯妻子得知后,表示女儿生活更艰难一些,为减轻女儿生活负担,希望女儿分得更多遗产,因此要求变更遗嘱。那么,老冯妻子有权对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吗?
名师解答
老冯妻子无权变更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受任何人的干扰。基于自由真实意志设立的遗嘱一经作出,便有了稳定性,除遗嘱人本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进行修改变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篡改遗嘱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本案中,冯某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且经过了公证程序,该遗嘱是合法的,只有本人在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更改,其他任何人无权更改遗嘱内容。冯某妻子当然无权更改,即使其设法篡改遗嘱,篡改部分也属无效。
在此劝诫那些意欲篡改遗嘱的人,除了立遗嘱人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遗嘱的内容。此外,即使对遗嘱内容进行变更,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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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立遗嘱后,可以对其作出变更吗?
法律疑问
贾某有一儿一女,均成家另过。女儿经常照顾贾某及老伴儿的饮食起居,因此贾某对女儿偏爱有加。后来,贾某遭遇车祸,医生诊断其最多能够延续两个月的生命。贾某住院接受治疗之初就立下遗嘱,其中,四分之一的遗产由老伴儿继承,四分之二的遗产由女儿继承,四分之一的遗产由儿子继承。贾某住院后,他的儿子幡然悔悟,一直陪伴在他身边。贾某被儿子打动,打算把儿子的遗产继承份额增加到四分之二,女儿的遗产减少到四分之一。那么,这种情况下,遗嘱应如何认定?
名师解答
如果发生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形,遗嘱内容应当按变更后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对遗嘱内容作出全部变更或部分变更的,视为遗嘱内容被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未撤销部分继续有效,遗嘱继承人需要按变更后的遗嘱继承遗产。
本案中,贾某先前已经设立了一份遗嘱,继承开始前,其决定变更先前的遗嘱内容,变更后的遗嘱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继承人应当按变更后的遗嘱确定遗产分配份额,贾某老伴儿依旧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儿子继承四分之二的份额,女儿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我国法律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遗嘱人可以对自己设定的遗嘱作出变更。但遗嘱人在被胁迫状态下对遗嘱的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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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疑问
荆某是一位商人,他一生都在为他的家人努力拼搏,积累了很多财富。不久前,荆某患了重病,他认为自己可以闯过鬼门关,因此一直未设立书面遗嘱。但是,病情的发展并未如他所愿,荆某的身体变得很虚弱。无奈之下,他将妻子及两位医生叫到病床边,口头向妻子吩咐了遗产的分割方法。之后,荆某很快就去世了,但是他的儿女却因遗产分割产生矛盾。其中,所分数额比较小的儿女认为口头遗嘱是无效遗嘱。那么,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名师解答
具备法定条件的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遗嘱人如果遇到危机情况,必须在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危机情况解除后,后确立的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有效,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法律是承认口头遗嘱的效力的。但是,为了避免见证人私自变动遗嘱内容,确保口头遗嘱的内容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设定口头遗嘱时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此外,该法第十八条还对见证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荆某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把妻子及两位医生叫到身边,向妻子吩咐了遗产继承份额。可见,荆某设定口头遗嘱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因此,该遗嘱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与书面遗嘱相比,口头遗嘱更容易被他人随意更改。鉴于口头遗嘱的特点,只有在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时,设定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设立口头遗嘱时需要满足以上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口头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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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五款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与书面遗嘱冲突的,遗产如何继承?
法律疑问
在日常生活中,潘某喜欢防患于未然。潘某到了退休的年龄,他考虑到自己有三个儿女,为了避免他们因遗产继承产生矛盾,制作了一份书面遗嘱并交由妻子保存。后来,儿女们对潘某及妻子的照顾越来越少。无奈之下,潘某找到邻居张某,表示如果张某对自己进行照顾,待自己去世后,张某将取得其二分之一的遗产。对此,潘某与张某立下一份简单的协议。最后,潘某去世,关于遗产分割问题,他的妻子拿出了书面遗嘱,而张某拿出了协议,那么潘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名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继承开始时,如果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如何继承遗产?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没有协议以及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办理。关于何谓遗赠扶养协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扶养人尽到了对遗嘱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扶养人就有权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享受遗赠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对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发生冲突时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见,如果协议内容与遗嘱发生了冲突,应以协议为准,遗嘱中的此部分内容无效,如果全部冲突,则遗嘱全部无效。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涉及了潘某二分之一的遗产,所以,遗嘱中遗产的二分之一部分的处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潘某的继承人仅有权对其余的二分之一遗产进行分割。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但是无赡养义务的人却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情况,为了保障遗赠扶养人的权利,法律作出了保护遗赠扶养人的规定。在此,呼吁子女们关爱老人,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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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