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抚养与收养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是否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法律疑问
钟某与方某是夫妻,两人刚结婚时感情非常好。然而,在一次同学聚会中,钟某见到了自己的大学初恋女友季某,两人旧情复燃,开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来,季某怀孕,生下了钟某的孩子。孩子自从出生之后一直由季某抚养,但是,季某要求钟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钟某认为他与季某没有结婚,自己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那么,钟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是否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名师解答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也是具有抚养义务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可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没有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案例中,虽然钟某与季某没有结婚,但是,钟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其没有直接抚养孩子,根据法律的规定,其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平等地对待非婚生子女,不能歧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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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夫妻在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去探望孩子吗?
法律疑问
2017年4月,法院判决沈某与李某离婚,由于两人的婚生子小宁还未满一周岁,法院判决小宁跟随其母亲李某生活。起诉时,沈某没有就孩子的探望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此,法院也没有在判决书中写明孩子的探望权问题。然而,在两人离婚之后,沈某去看望小宁时,李某称沈某没有抚养权,是没有权利看望孩子的。后来,李某为了不让沈某再来打扰自己,甚至将儿子送回了老家,让沈某彻底见不到自己的孩子。那么,沈某是否无权探望自己的孩子呢?
名师解答
李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同时另一方要进行协助。只有在父或母一方探望孩子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时,法院才会中止其进行探望的权利。在本案中,沈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在离婚之后是享有探望权的。对于李某拒绝沈某进行探望的行为,沈某可以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向法院另行起诉。因而,我们需要注意,夫妻在离婚之后,除了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外,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当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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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丈夫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孩子并非亲生,而妻子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如何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法律疑问
罗某与陈某是夫妻,两人在结婚之后,陈某便生下了儿子小吕。但是,小吕三岁的时候,在一次体检中,罗某发现小吕的血型与他和陈某都不一致,而且大家都说小吕长得不像罗某。因此,罗某怀疑小吕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于是,罗某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小吕与他们夫妻两人血型不一致的证据,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小吕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是,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法院应该如何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呢?
名师解答
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血缘关系的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一方可能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此时法院应该如何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在本案中,罗某提起诉讼之后,由于其已经提供了证据,而陈某不但拒绝做亲子鉴定,而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吕是罗某的孩子,那么,法院就会推定罗某与小吕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我们也需要明确,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当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就会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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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收养孩子时,收养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疑问
徐某与冯某是一对夫妻,两人的经济条件非常好,生活也非常幸福。然而,最让他们烦恼的是,徐某此前因为流产而不能再生育孩子。后来,两人觉得他们都已经快四十岁了,身边却没有一个孩子,有些孤单,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但是,徐某听说收养孩子是有条件限制的,担心他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
名师解答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之外,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此外,该法第九条还规定,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由此可知,收养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便可以收养孩子。所以,在本案中,只要徐某与冯某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那么他们就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在实践中,如果要收养孩子,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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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孩子在被收养之后,其与亲生父母之间是否还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疑问
小合在两岁的时候,其父亲因为不小心触电而身亡,使得本来经济拮据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由于小合还有两个姐姐,小合的母亲根本没有能力抚养三个孩子,无奈之下,便忍痛将小合送养给一个很富裕的家庭。后来,小合长大成人之后,知道了自己是被收养的孩子,便非常想见自己的亲生父母。于是,小合根据养父母提供的信息找到了自己的亲生母亲。那么,此时,小合与亲生母亲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
名师解答
小合与其亲生母亲之间不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知,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就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其与亲生父母之间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本案中,小合在被收养之后,其与亲生母亲就不再有法律上的母女关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需要明确,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就不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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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