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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1.8.4 (四)离婚与财产分割
(四)离婚与财产分割

夫妻虽已分居两年,但感情依然还在,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法律疑问

陈某一直都有嫁入豪门的梦想,终于,她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某集团“富二代”李某。陈某成功俘获了李某的心,并且如愿以偿地嫁到了豪门。可令陈某没有想到的是,婚姻生活并没有她想象的幸福,李某经常因为生意到国外出差,有时一两个月都不回来。李某一直觉得这样下去对陈某不公平,经过再三考虑之后,决定与陈某离婚。可是陈某却不同意,陈某觉得这只是丈夫的工作需要,坚持不同意离婚。后来,李某心想:如果陈某一直坚持不离婚,他便与陈某分居,反正夫妻分居满两年即可确定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那么,李某的想法正确吗?

名师解答

李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分居满两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两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分居两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对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本案中,李某与陈某分居的原因并非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原因,人民法院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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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妻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怀孕了,丈夫有权提出离婚吗?

法律疑问

罗某大学毕业后到了一家计算机公司上班,在上班过程中认识了公司的行政杨某。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彼此产生了爱慕之情,恋爱半年后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半年,罗某意外发现杨某私下一直与一名男子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甚至杨某还怀孕了。对此,罗某十分生气,打算向杨某提出离婚。但毕竟杨某现在怀着孕,罗某不知道自己是否能提出离婚的要求。请问,罗某有权提出离婚吗?

名师解答

罗某可以提出离婚。尽管我国《婚姻法》制定了一些对女性的保护条款,比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是,为了体现公平,针对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男方就可以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一是女方结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二是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三是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是因为婚外性行为而导致怀孕,因此,罗某可以在此期间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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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夫妻决定离婚,丈夫能否要求妻子返还彩礼?

法律疑问

万某辛辛苦苦在外打拼五年攒下了一些钱,相中一个姑娘。当初两人登记结婚时,万某家给了姑娘家四万元彩礼。婚后两人一起生活了2年,夫妻二人接触多了,感受越来越不好,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双方经过冷静商量后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四万元的彩礼方面双方争议非常大,万某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女方则认为彩礼是万某自愿给的,给了就没有再要回去的道理。那么,万某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名师解答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按照传统习俗,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不能单纯地归结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于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赠与人。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离婚时双方确实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或者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一般也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万某和女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了,所以,其给女方的彩礼是不能再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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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夫妻离婚已经超过两年,还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律疑问

孙某与周某是在他人介绍下认识的,彼此相处不到三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可婚后不久,两人便在一些事情上产生了分歧,时常大吵大闹,弄得两家人都不得安宁。于是,两人经过协商之后决定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孙某因对周某还有一定的感情就没有把周某藏钱的事情说出来。两年后,孙某的姐姐偶然得知此事,遂建议孙某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请问,孙某这时还能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吗?该权利有时效限制吗?

名师解答

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之内。本案中,孙某自离婚之时就知道周某的行为,至今超过两年了,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即使孙某行使请求权,法院也不会再予以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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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