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财产关系
丈夫赌博所欠的债务让妻子来偿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疑问
小水与小菲是大学同学,两人在毕业之后便结婚。开始两人生活非常幸福,后来,小水学会了赌博,经常为了赌博夜不归宿,甚至不再认真工作。小水因为赌博欠下了一大笔债务,与小菲的关系也在不断恶化。因为小水欠下的债务过多,一时无法归还,债主便找上门,要求小菲替丈夫偿还债务。那么,小水所欠下的赌债,小菲是否有义务帮他偿还?
名师解答
小菲是不需要替小水偿还赌债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即便第三人主张要求另一方偿还,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所欠下的赌债,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在本案中,小水因为赌博而欠下债务,小菲虽然是他的妻子,但是,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小菲没有替丈夫归还赌债的义务。即便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妻子没有义务替丈夫偿还因赌博、吸毒而欠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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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共同出钱购买并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法律疑问
小静与小东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毕业之后便准备结婚。由于两人刚刚工作,没有足够的存款来购买房子,双方的父母便商量各出资一半为两人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房屋。但是,小静的父母提出房子必须登记在他们女儿的名下。而小东的父母认为,如果将房子登记在了小静一个人的名下,一旦以后两个人离婚,他们的儿子就什么都得不到,因此不同意小静父母的要求。那么,如果房屋登记在小静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呢?
名师解答
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小静与小东二人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该房屋也应当由双方按照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由此可知,在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并不是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屋就归谁。因此,在本案中,小东父母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房屋登记在小静的名下,但是,如果双方没有作出约定,房屋仍然应该是小静和小东共有的财产。也就是说,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不能改变实际上房屋的归属。因而,在实际生活中需要注意,除了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之外,一般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其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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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男女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的,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法律疑问
一年前,周某与张某经过朋友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彼此觉得还不错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同居。可就在前不久,两人在某些事上产生了分歧,并时常争吵个不停,最终二人决定分手,结束同居关系。但随后二人就财产分割问题起了争执。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名师解答
在当今社会,男女双方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现象很常见。然而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男女分手时,财产分割方式也和夫妻财产分割明显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产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两人经过协商对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如果产生了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因此,本案中的周某与张某可以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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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法律疑问
田某与李某在大学时确定了恋爱关系,毕业后没多久就登记结了婚。之后,田某在工作中认识了公司的同事小丽。小丽不但温柔漂亮,而且能干。不久后,田某与小丽彼此间产生了爱慕之情。李某得知此事后,心中十分委屈,经过考虑后向田某提出了离婚,田某表示同意。但在分割财产上,二人发生了争执。李某要求将田某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田某不同意,最终闹上法院。请问,田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名师解答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缴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田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可以要求将田某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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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