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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新探索:考古、文献与学术史
1.4.15.3.2 (二)《摩尼光佛》的“分时”依据
(二)《摩尼光佛》的“分时”依据

由于各仪节属性不同,除了密咒(多附于各仪节之间)与和声(多隶于仪节之后)之外,请佛(供养)当在法事之初,回向(说偈发愿)、三皈依多在法事之末。各仪节之间,错综交结,或以礼赞、礼忏、忏愿、赞愿等偈颂相结合。即使单一仪节,情况也颇为复杂,以回向为例:或先发愿后回向,或先回向后发愿;或以发愿为回向(如说偈发愿);或于其它仪节结束时有小回向,整个法事结束时有大回向。虽然仪节结构的分析,十分繁琐,在长达82页的《摩尼光佛》科册尤其如此,若能以仪节群组为单位,颇有助于理解法事程序的起讫和时间分段。

就法事时间的分段而言,敦煌礼忏承袭了印度将一昼夜分为六时(即晨朝、日中、日没,为昼三时;初夜、中夜、后夜,为夜三时)的时间观念。六时礼忏或称六时行道,是指在昼夜六时之中,礼佛忏悔,消除罪障,而敦煌写本中也有一件《昼夜六时忏悔发愿法》,经常与《七阶礼》连抄在一起,是《七阶礼》的解说文字:

六时礼拜佛法大纲:昼三夜三,各严香华入塔观像、供养、行道、礼佛,平旦及与(于)午时并别唱五十三佛,余阶总唱;日暮、初夜并别唱三十五佛,余阶总唱;半夜、后夜并别唱廿五佛,余阶总唱;观此七阶佛如在目前,思惟如来所有功德,应作如是清净忏悔。

上列引文旨在说明完整抄录了五十三佛、三十五佛、廿五佛等三阶名号的《七阶礼》,如S.59、BD.216(北8344,宇16)等卷子,一日夜(六时)中各有二个时段必须别唱五十三佛/三十五佛/廿五佛中的每个佛名,其余的四个时段只要总唱集体佛名。表列如下:

由此可知,S.59、BD.216的全文虽然很长,却不必在一次仪式中从头到尾做完。换句话说,六时之中的每个时段,其实都只有一种佛名(五十三佛/三十五佛/廿五佛)必须逐一唱礼而已[19]。可见宗教行仪的礼忏文本,书写出来的不一定要全部念诵;省略不写的常仪,却往往只有保存提示性的标题,或径以“如常”二字带过,在仪式中反而不能随意省略。这就如同《七阶礼》虽依六时进行礼拜,文本中却未必依照六时的次序逐一抄录六时所礼拜的对象。

至于摩尼教也有七时礼忏的传统。马小鹤于《景教与明教的七时礼忏》一文中提及“所谓‘七时礼忏’,是指明教僧侣每天七个时段进行祈祷。”并认为“明教的‘七时作礼’、‘七时偈’、‘七时功德’、‘七时呗咏膜拜’和‘七时礼忏’自然与摩尼教选民每天七次祈祷的规矩一脉相承”[20]。《摩尼光佛》中也保存有“七时礼忏,志意倍精专,流传正法,相继万年”(M.445—446)。遗憾的是,这些资讯并没有办法解决《摩尼光佛》中礼忏仪节的分时问题。

《摩尼光佛》省略了“第一时”的标题,直到第19页才出现了“第二时”(M.151),然后第30页有“第三时”(M.241),次行紧接着“第四时”(M.242),殊难理解;一直到第37页有“请福科终”(M.294)的字样,标志着上篇“请福科”的结束[21]。此后并没有出现“第五时、第六时、第七时”的志语,究竟《摩尼光佛》是否有完整的七时礼忏,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不能排除像“第一时”的标题一样被省略了。即便是前四时,仍有可疑之处,尤其是“第三时”和“第四时”换行接写的意义何在,颇值得推敲。笔者以为,必须回归到仪式文本的结构分析中,深入理解各仪节的属性及其作用,以及仪节惯用的程序先后,才能解决《摩尼光佛》的分时(回合)问题。

首先,请佛(供养)作为法会开始时的常仪,在敦煌礼忏文本中虽然经常省略不抄,或以“如常”二字带过,但在《摩尼光佛》中却是用来判定法会起始的重要准则。

关于“请佛”和“供养”仪节的分合和先后,在敦煌礼忏文和佛教经忏文中的表现并不一致。大乘佛教思想认为佛身是尽虚空、遍法界、无所不在的,作为日常行道的敦煌礼忏文多半将请佛、供养合而为一,严持香花供养;诸经忏仪多将请佛、供养的仪节分为两项:根据隋代《法华三昧忏仪》的礼忏法,往往是“先供养,后启请”,运想“三宝畟塞十方虚空,影现道场。是时手执香炉,烧众名香,散种种华,供养三宝”,并以“回前供养之心奉请三宝”,再以“请三宝法当运心正对所请,口称名字,一一如法奉请”[22]。唐代宗密《圆觉经道场修证仪》则认为:诸家礼忏是日常旦夕礼念,今时设置坛场是加功求证,故“先启请,后供养”。有人问:何不且依常途,先胡跪供养,旋绕梵赞了,然后启请?宗密回答:若不先请,欲供养旋绕何人?因直先请,而后供养、赞礼等也[23]。换言之,智顗是以供养之心奉请三宝降临道场,宗密则是奉请诸佛降临道场接受供养,二者同样表达了信众殷切申悃之心;而后者更加强调严设坛场的目的,在于“加功求证”,故逐一称名,启请诸佛,降临道场,接受供养,令为证明。后世忏仪往往加以仿效,把启请的对象更加具象化,更符合一般世俗大众的想法。因此诸经忏仪将请佛、供养的仪节分为两项,和日常礼忏将请佛、供养合而为一,略有不同。诸经忏仪无论是先启请后供养,或是先供养后启请,两个仪节仍可视为一体,同样是在法会开始时举行的仪式。《摩尼光佛》的仪节程序多半也是以请佛或供养为起始,但是每一回合的请佛或供养各有偏重。

其次,敦煌礼忏文的仪式结构,往往以三皈依、说偈(说偈发愿、六时偈颂、无常偈)等仪节作为结束。说偈的仪节或在三皈依前,或在三皈依后;特别是说偈发愿的仪节,其实兼具了发愿与回向的双重功能,约当于《下部赞》中的“结愿”,在《摩尼光佛》中通常直接称为“回向”,因此,在《摩尼光佛》中的“三皈依、回向”也可以用来判定每一回合法事结束的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三皈依”是指皈依佛、法、僧三宝,在仪式结束之前重申皈敬的悃诚;而礼忏文中的“回向”,原本属于五悔的项目之一,是以自己所修的善根功德,回施给众生,并使自己趋向佛道,因此回向的内容经常伴随着发愿(或先发愿后回向;或先回向后发愿;或以发愿为回向),也有结劝修行的意味。尤其是在功德思想的影响之下,为了将修忏功德进行回向,于个别仪节结束时可能有小回向;而在整场法事结束时有大回向,必须审慎地区别。例如:启请北方天王仪节中的“回向”(M.266)当属小回向;而在“请福科终”之前的“称扬赞叹,荷重光明……”(M.289—294),当属大回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