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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新探索:考古、文献与学术史
1.4.15.2 二、礼忏堂及法众
二、礼忏堂及法众

中古摩尼教的礼忏场所和参与法众,据敦煌本《摩尼光佛教法仪略》(简称《仪略》,由S.3969、P.3884两截残卷缀合)的记载,其中“寺宇仪第五”云:

经图堂一、斋讲堂一、礼忏堂一、教授堂一、病僧堂一。

右置五堂,法众共居,精修善业。不得别立私室厨库,每日斋食,俨然待施。若无施者,乞丐以充。唯使听人,勿畜奴婢及六畜等非法之具。

每寺尊首诠简三人:

第一、阿拂胤萨,译云赞愿首,专知法事。

第二、呼嚧唤,译云教道首,专知奖劝。

第三、遏换健塞波塞,译云月直,专知供施。皆须依命,不得擅意[4]。

从《仪略》载有“礼忏堂”的设立,即可见证中国摩尼教的礼忏传统实乃源自唐代,而在南宋道士白玉蟾(1194—?)的语录中,也提到明教有“持八斋,礼五方”的教戒和仪式传统[5]。再从《摩尼光佛》“请五方佛”(M.94—100)的仪节来看,或可印证白玉蟾的说法不虚。如果透过《摩尼光佛》中所提到的“净坛”(M.251)、“绕坛”(M.255)、“开坛赞”(M.406)等仪节,亦可想见举行《摩尼光佛》的礼忏仪式,必先设立“坛场”;假若《仪略》所载“礼忏堂”的制度继续传到后世,则此“坛场”或当设于摩尼教的“礼忏堂”中。

其次,摩尼教的寺宇中,每寺三位尊首的第一位“阿拂胤萨”,即专知法事的“赞愿首”。因此,《摩尼光佛》中的“首举”(M.115、260),应该是由主持法筵的主法者(亦即专知法事的“赞愿首”)来“举唱”。一般来说,宗教行仪多半是由德高位重的法师为首,带领全体信众向礼敬的对象申悃输诚,扮演信众(人)与崇拜对象(神)之间的沟通桥梁。正因其地位崇高,代表全体信众,通常只有在特定的仪节中才会由主法者来“举唱”。在《摩尼光佛》中显示了由“赞愿首”负责的仪节,除了“首举”以外,还有“首净坛”(M.251)、“首想念”(M.233)(念梵咒、意想念)等行仪。至于“绕坛”(M.255)虽未标示“首”字,但因紧接于“净坛”之后,有绕坛洒净、清净坛场之意,应该也是赞愿首的动作。

至于一般性的仪节,另有带领信徒唱诵歌赞的法师,在佛教称为“维那”,或译为“悦众”。在《摩尼光佛》虽然没有出现相关的名称,但是从仪节的提示性文字来看,除了“首举”以外,还有“左举”(M.13、22、567)、“举唱”(M.26)、“又举”(M.253)、“左先举大圣,众唱大圣”(M.6)、“左举,众和、礼”(M.29)等提示。无论是“举唱”连文,或“举”、“唱”对文,皆说明“举”即是“唱”,因此“同举拔香偈”(M.420)即齐唱拔香偈,而“一案举”(M.607)当即随案举唱之意。另外,从文中好几次出现“左举”,本可理解为举行礼忏时将信徒分作左、右两班,但是文中没有出现“右举”,很难解释成左右两班的轮唱。因此,从“左先举大圣,众唱大圣”来看,应是“左举”与“众唱”或是“左举”与“众和、礼”对文,也就是说,应有一位类似佛教的维那法师,站在左方带领信徒进行唱诵歌赞和礼拜行仪。

这个推测,或可从《下部赞》中得到印证,例如:

第一、旬斋默结愿用之:

称赞忙儞具智王,及以五明清净体;称赞一切诸明使,及以护持正法者。

过去一切慈父等,过去一切慕阇辈,过去一切拂多诞,过去一切法堂主。

具戒男女解脱者,并至安乐普称叹;亡没沉轮诸听者,众圣救将达彼岸。

  右三行三礼,至于“亡没听者”,任依梵音唱亡人名,然依后续。

一切信施士女等,于此正法结缘者,……

第二、凡常日结愿用之:

称赞忙儞具智王,及以光明妙宝身;称赞护法诸明使,及以广大慈父等。

慕阇常愿无碍游,多诞所至平安住,法堂主上加欢喜,具戒师僧增福力。

清净童女策令勤,诸听子等唯多悟;众圣遮护法堂所,我等常宽无忧虑。

  右三行三礼,立者唱了,与前偈结,即合众同声言:“我等上相”。

我等上相悟明尊,遂能信受分别说;大圣既是善业体,愿降慈悲令普悦。

  若“我等上相”既了,众人并默。尊者即诵“阿拂利偈”,次云:“光明妙身”结。

光明妙身速解脱,所是施主罪销亡。一切师僧及听子,于此功德同荣念。

正法流通得无碍,究竟究竟愿如是。(H.339—355)

从这段文字来看,虽以七言偈颂为主,但也穿插了不少仪节的指示性文字。举例来说,“第一、旬斋默结愿用之”与“第二、凡常日结愿用之”之后,分别有三首七言偈颂,紧接着“右三行三礼”,即是说明于每一首偈颂之后,各须礼拜。而且第一的“至于亡没听者,任依梵音唱亡人名,然依后续。”即是指在“亡没沉轮诸听者”一句之后,(插入)以胡语唱诵亡者名,唱完名字之后才接唱后续的结愿偈,可见这是专为荐亡使用的仪节[6]。如果拿掉“右三行三礼”那一行指示性文字的话,和《下部赞》前面收录的七言偈颂(如《赞夷数文》《叹无常文》《普启赞文》《叹诸护法明使文》《叹五明文》……)的体式,殊无二致。事实上,笔者过去从事佛教礼忏的研究,也曾将敦煌写本中纯粹由二十五首七言偈颂(即一百句的七言诗)组合而成的《观音偈》,复原为具备礼忏文结构的《观音礼》[7]。换言之,《下部赞》虽以七言诗偈为大宗,但是从其中的仪节指示性文字以及保存了荐亡仪式来看,当可视为中国摩尼教最早的礼忏(赞愿)文集。

再者,“第二、凡常日结愿用之”,除了同样有“右三行三礼”的仪节解说之外,而“立者唱了,与前偈结,即合众同声言:‘我等上相’”。此处“立者唱了”的“立者”,盖即《摩尼光佛》中担任“左举”的法师角色。至于接下来的“合众同声”,盖与《摩尼光佛》中“左举”之后,接着“众唱”或“众和”颇为相似。不过“众唱”或“众和”似乎提示了信徒在法师之后的接唱或和声(应和之声),而“同举”应包含了全场法众的共同唱诵。故“合众同声”可能即《摩尼光佛》中“同举”的提示。合众同声唱完“我等上相”一偈之后,“众人并默。尊者即诵‘阿拂利偈’,次云:‘光明妙身’结”。也就是说,大众唱完之后静默不语,再由“尊者”一人独诵“阿拂利偈”。此处被省略偈文的“阿拂利偈”,极可能是以“阿拂利”开头的赞偈(梵咒)。在《摩尼光佛》中的“净口”(M.22)、“小净口”(M.391)以及梵咒9的后半段(M.247),或是单篇“四寂赞”之后的“戒月结”[8],皆是以“阿弗哩特”开头的梵咒。或许是一般听者未必熟悉中古波斯语或帕提亚语的缘故,所以由尊者独诵,也有可能借此表达崇敬之意。故知此处“尊者”的称呼,应当是指摩尼教寺宇中,每寺三位尊首中负责主持法筵、专知法事的“赞愿首”;而从赞愿首位居三位尊首中的首位,亦可想见赞愿首于一寺中的地位最为崇高,以及礼忏在中古摩尼教法事的重要性。

附带一提,由于佛教行仪特别注重礼拜、忏悔等仪节,往往通称为礼忏、拜忏、礼赞仪、忏愿仪等名称;而摩尼教虽然也有忏悔偈文传世,但是保存下来的仪文尤以赞文、结愿居多[9],加上三位尊首中的“阿拂胤萨”译为“赞愿首”,而《仪略·经图仪》也说:“第七阿拂胤部,译云赞愿经”[10]。因此,摩尼教的礼忏文集,如果称为“赞愿仪”,或许更为贴切,也更符合摩尼教仪式的特色。此外,“与前偈结”或“光明妙身结”之“结”,当指“结愿”而言[11],相当于佛教忏仪结束前的“说偈发愿”或“回向”。“我等上相”一偈,虽未标示“结”字,仍属结愿。

至于参加法事的人员,如《仪略·五级仪》中所说,将摩尼教的信徒分为:十二慕阇(承法教道者)、七十二萨波塞(侍法者)、三百六十默奚悉德(法堂主)、阿罗缓(一切纯善人)、耨沙喭(一切净信听者)等五级[12]。从《下部赞》常日结愿所用的赞愿偈:“慕阇常愿无碍游,多诞所至平安住。法堂主上加欢喜,具戒师僧增福力,清净童女策令勤,诸听子等唯多悟”,到《摩尼光佛》中的“我等五众,齐心启请”,可见参与礼忏的人员,乃是五级之内,不分级别,皆可参加法筵。虽然在《五级仪》中还提到服装的问题:“右阿罗缓已上,并素冠服;唯耨沙喭一位,听仍旧服。”说明阿罗缓以上的阶级,必须穿戴白衣、白冠,一般的耨沙喭,仍可旧服;但是参加《摩尼光佛》法事活动的信众,是否必须穿着特定的法服,已经不得而知了。

关于礼忏的场地与相关的仪节说明。《摩尼光佛》在一开始时先请佛供养,全体法众在席位上必须态度恭肃,“端筵正念,稽首皈依”(M.1)。此处之“筵”当为铺地之坐席。坛场之中,铺设法席,与会法众各就各位,故有“净地法筵,诞启明筵,现前各承法位,俱大善威仪”(M.368)的仪节说明。如果我们追溯到吐鲁番出土的摩尼教绘画残叶(MIK III 4979 verso)所描绘的庇麻节场景,画面中央上部还残存一个祭坛的底座,覆盖着红色的毛毯,但无法断定祭坛上边残缺的部分是否有教主摩尼的肖像。祭坛左侧的中心区域有一位高僧,盘腿坐在一个台上[13]。祭坛下面有一个三脚金盘和一张红色桌子,桌子的右边有一个穿白袍的僧侣,手持一本装帧华丽的典籍,似乎在诵经[14]。高僧左侧和祭坛右侧各有几排僧侣穿着传统的白色服装和高帽,面朝中央。两侧选民的下半部分虽然残损严重,但是最下面一排似乎是听者。从整体来看,像是成排的跪坐在地毯上。从此画中白袍僧侣手持经典的图像,和《摩尼光佛》“看经”(M.233)、“看《光明经》”(M.242)和“看《贞明经》”(M.242)的仪节;以及两侧选民跪坐在地毯上的情景,和《摩尼光佛》“端筵正念”和“净地法筵”的仪节,虽然未必是一脉相承,却可以起到东西连结、前后呼应的作用。

此外,《摩尼光佛》在“看《贞明经》”前,还有“对《土地赞》”的仪节(M.484)。其中“对”字颇难索解。一者:如果“对”字是指“朝着”神祇,如《下部赞》中有“对无上尊、对光明众,深领大恩……对于诸圣,诚心恳忏”(H.376—378)、“对真实父大慈悲主……对妙生空无边圣众……对日月宫二光明殿……对卢舍那大庄严柱……”(H.388—390),但是未见以“对”作为赞名者;而《摩尼光佛》中另外还有《赞天王》(M.101)、《四寂赞》(M.242、665)、《明使赞》(M.273)、《下生赞》(M.294)等等,同样没有在赞名前加上“对”字者。为何独独在《土地赞》前加上“对”字?况且其他霞浦科册亦作《土地赞》,例如:《兴福祖庆诞科》(X.133—160)[15]。二者:如果将“对”字解释为“彼此相向”,那么“对土地赞”看似不能成辞;但若参照“众坐铺对土地赞”(M.120)一句,标点为“众坐铺,对。《土地赞》”,或可想见:在礼拜《摩尼光佛》的法会上,可能受到中国佛道或民间宗教仪式的影响,两班法众原本朝着前方祭坛和神祇灵相的方向进行礼拜,而在法师的仪节指示之下,左右两班法众转身对向、铺地而坐,念诵《土地赞》的情景;而信徒分为左右两班,面朝中央,同样可以合乎上述庇麻节的图像。如此则“对土地赞”(M.484)之“对”当点断为“对。《土地赞》”,其中“对”字当为标示仪节“众坐铺,对”的缩语。同时显示出整个法会仪式的过程中,其实包含了站立、礼拜、坐铺、绕坛……各种动作的交替。

值得注意的是,《摩尼光佛》中的“一案举”(M.607)和“随案唱:五雷子”(M.496)、“随案唱:莲台”(M.542),也是“举”、“唱”对文,再度证明“举”即是“唱”,大概不成问题。但是这几个提示性的词语,仅出现于请五佛、礼五佛的仪节中,而且多与荐亡有关。因此“一案举”和“随案唱”的“案”字,如果是“几案”之意,那么几案所盛为何物?是法器、供品、尊像,或是位牌?佛教中虽有执炉香供的仪式,但多用如意形香炉,以两手执持即可(亦称“执炉”),为便于礼拜,多半不用几案托盛;如用几案托盛,可能用于入坛献供,而非用于礼拜。如果是“个案”之意,也可能是指为“亡没听者”所做之法事,“一案举”或“随案唱”则提示了可以随着不同的个案选择唱诵哪一个曲调(如《五雷子》或《莲台》等),而不必唱诵完文本里所有的仪文。总之,此处“案”字,仍待考中,谨求教于诸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