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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新探索:考古、文献与学术史
1.4.4.4 四、结 论
四、结 论

“墓田”是唐代对于以封土为中心的死者埋葬地的法律称呼,是先亡亲人的最后归宿地。在传统中国以亲属关系为核心缔构而成的社会网络中,生人与死者间的联系是割舍不断的,对先人的不敬就意味着对本身的不敬,加上风水理论深入人心,因此,保护坟茔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晚唐归义军时代沙州龙神力亡兄墓田争讼案卷为中心,想要展现的是10世纪前后普通民众为保护亲人墓田所进行的种种努力,而官府在面临“墓田”和“承户地”的性质抉择时,一以贯之地选择了“墓田”,这种选择背后所隐含的观念性因素力量之强大,值得我们细细思索!

【注释】

[1]本文得到首都师范大学“科技创新平台——敦煌简帛文献综合研究项目”的支持。

[2]这方面的成果很多,如:郑振满《茔山、墓田与徽商宗族组织——〈歙西溪南吴氏先茔志〉管窥》,《安徽史学》1988年第1期,10—18页;宋三平《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质基础是墓祭田》,《江西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79—83页;邢铁《宋代的奁田与墓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36—41、53页;中岛楽章《元朝统治と宗族形成——东南中国の坟墓问题をめぐつて》,井上彻、远藤隆俊主编《宋——明宗族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05年;张小也《清代的坟山争讼——以徐士林〈守皖谳词〉为中心》,初刊《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88—94页,此据作者著《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214—229页;远藤隆俊《宋元宗族的坟墓和祠堂》,《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9卷,2008年,63—77页;邢铁《宋代的墓田》,《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120—126页;高楠、宋燕鹏《墓田上诉:一项南宋民间诉讼类型的考察》,《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35—41页;张佩国《祖先与神明之间——清代绩溪司马墓“盗砍案”的历史民族志》,初刊《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171—188页,此据作者著《林权、坟山与庙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91—133页。简要的综述可参看张亮《20世纪20年代以来宋代族田研究综述》,《高校社科动态》2011年第4期,13—17页。

[3]商务印书馆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伯希和劫经录》,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311页。初版1962年。

[4]冷鹏飞《唐末沙州归义军张氏时期有关百姓受田和赋税的几个问题》,《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1期,30—33页(简称“冷文”,除释文外,以下凡引自该文的观点均不再另行出注)。

[5]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292页(以下简称《真迹释录》)。

[6]荣新江《归义军史研究:唐宋时代敦煌历史考索》,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初版1996年,此据2015年新版,94页。

[7]陆离《俄、法所藏敦煌文献中一件归义军时期土地纠纷案卷残卷浅识——对Дx.02264、Дx.08786与P.4974号文书的缀合研究》,《敦煌学辑刊》2000年第2期,54—65页(简称“陆文”,除释文外,以下凡引自该文的观点均不再另行出注)。

[8]刘进宝《归义军政权请田中的“于官纳价”》,初刊2003年,此据作者著《敦煌文书与中古社会经济》,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297—298页。

[9]“因何更有”,冷文、《真迹释录》、陆文均未能释读。

[10]此句,陆文据牒式推补。

[11]“阴英达勘寻朗”,陆文据P.3257“鞠问”部分推补作“阴英达勘寻押衙朗”,案底本残缺部分容纳不下这么多文字。

[12]“专有浇损他墓所者”,陆文据Дx.2264第2句推补,陆文认为后面当还有“细与询问申上者”几字,案底本残缺部分容纳不下这么多文字。

[13]此句陆文据牒式推补。

[14]“右奉判,付英达勘寻”,陆文据P.3257“鞠问”部分推补。

[15]此句陆文据P.3257“鞠问”部分推补作“据状词理,细与寻问申上者”,案底本残缺部分容纳不下这么多文字,此件第16行明确显示这是帖文,故当推补抬头。

[16]残缺文字,陆文据P.3257“鞠问”部分推补作“问得押衙朗神达”,案此处是帖文起首,而非“鞠问”;“云”,陆文释作“已”,误。

[17]“挍”,陆文漏录。

[18]原卷“更”前有一“伏”字,旁有删除符号,陆文不察,照录。

[19]“押衙”前底本文字上迭压有张承奉的签名“奉”字,陆文释作“前凭”,误。

[20]据P.3257“鞠问”部分推补。

[21]据牒式补。

[22]“奉”,陆文漏录。

[23]“廿日”,陆文漏录。

[24]“稽函”,陆文释作“稳急”。

[25]“恶”,陆文释作“惠”,误。

[26]“解”,陆文释作“拜”,误。

[27]“无”,陆文释作“公云”,误。

[28]此件由杨秀清抄录,最早由徐晓丽、郑炳林刊布并拟名为《辛酉年(901)归义军都押衙曹光嗣牒》,见徐晓丽、郑炳林《读台湾“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两件敦煌文书札记》,《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37—40页;后杨秀清续有讨论,改拟名为《辛酉年(901)二月二日判官刘善通等牒》,见《光化三年(900)张承奉领节事钩沉》,《敦煌研究》2005年第1期,11—14页。

[29]荣新江《归义军史研究:唐宋时代敦煌历史考索》,78—91页;冯培红《敦煌归义军职官制度——唐五代藩镇官制个案研究》,兰州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60页;李军《晚唐归义军节度使张淮鼎事迹考》,《敦煌学辑刊》2009年第2期,12—13页。

[30]冷鹏飞《唐末沙州归义军张氏时期有关百姓受田和赋税的几个问题》,31页;荣新江《归义军史研究:唐宋时代敦煌历史考索》,94页。

[31]荣新江《归义军史研究:唐宋时代敦煌历史考索》,93、95页。

[32]杨秀清《张议潮出走与张淮深之死——张氏归义军内部矛盾新探》,《敦煌研究》1996年第4期,74—79页;杨宝玉、吴丽娱《张议潮束缚身归阙后与沙州人士的往来及其对敦煌政局的影响——以P.3730V、S.6405V为中心,兼及P.3281V、S2589》,刘进宝、高田时雄主编《转型期的敦煌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331—342页;李军《晚唐归义军节度使张淮鼎事迹考》,1—14页。

[33]刘进宝《敦煌文书与中古社会经济》,295—299页,引文见298—299页。

[34]陆离《俄、法所藏敦煌文献中一件归义军时期土地纠纷案卷残卷浅识》,60—61页。

[35]参王子今《中国盗墓史:一种社会现象的文化考察》,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291—313页。

[36]《汉书》卷一一《哀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338页。

[37]《新唐书》卷四八《百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1251页。

[38]《宋本册府元龟》卷四七五《台省部·奏议第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1187页上。

[39]陈尚君辑纂《旧五代史新辑会证》卷一一五《周书六·世宗纪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3552页。

[40]中岛楽章《墓地を売ってはいけないか?:唐—清时代における墓地売却禁令》,《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第32号,2004年4月,66—125页;刘馨珺《争山盗葬——唐宋墓田法令演变之探析》,初刊高明士主编《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二)——家内秩序与国法》,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年,修订版改题《〈户婚律·盗耕人墓田〉与诉讼纷争》,收入作者著《“唐律”与宋代法文化》,嘉义:嘉义大学,2010年,187—247页;吴丽娱《唐丧葬令复原研究》,《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692—693页;尚民杰《关于唐代的墓田制度》,作者著《长安绎古——汉唐历史考古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2016年,211—217页。

[41]拙文《墓志所见唐代的茔域及其意义》,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2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441—468页。

[42]王祥伟《敦煌五兆卜法文献校录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年,247页。

[43]关长龙《敦煌本堪舆文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436页。

[44]同上,475—4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