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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新探索:考古、文献与学术史
1.4.4.3 三、敦煌文献所见的“墓田”
三、敦煌文献所见的“墓田”

上述争讼案中,对于亡人的归宿之地使用了多种称呼:坟地(1次)、坟墓(2次)、墓田(5次)、墓所(1次)、墓地(1次),墓田的使用频率最高。中古时期,除了以上的称呼外,还有墓茔、墓舍、寿藏、坟茔、茔地、茔域等,除了“寿藏”专指生前为自己所预修之坟外,其余称呼间差别不大,但在法典中,使用“墓田”的情况更多[40]。唐代官方对于百官墓田都有坟高、面积的具体规定,开元二十九年后首次规定了庶民的墓田面积是0.2亩,但从墓志记载的情况看,现实与制度规定间还是有较大出入,然而,逾制者很少受到处罚[41]。龙神力为亡兄购买的墓田是0.5亩,我们不知道他的兄长身前是否有正式官职,但他死于王事,获得勋官应属自然,0.5亩不算逾制。考虑到河西地区经吐蕃统治几十年,很多情况与内地有了不少差异,龙神力亡兄的个案可能无法说明一般情况。相对而言,敦煌占卜文献是更接地气的资料,是对众多“可能性”的归纳与总结,它要顾及到最大范围受众的使用情况,因而对“墓田”的相关记载更具有普适性。

敦煌所出堪舆文献中常见“墓田”一词,如五兆卜法就有专门的“卜墓田法”等等[42]。法藏敦煌文献P.3647《葬经》载:

凡人家穴,墓田不问大小倾(顷)亩多少,皆有卌九穴,就此之中惟有四穴五姓相宜,始得安墓,亡人居之,永世安乐。四穴者,甲庚丙壬是。假令墓田南北长卅五步,七分分之,合得〔五〕步。从东北角南管(更)五步为艮穴,次南更五步是寅地,次南更五步甲穴,计当十五步。墓田东〔西长〕廿八步,七分分之,合得四步,即当东南角。余丙穴庚壬,更不文载,准此甲庚丙穴推之可知也。凡四分分位地,准上推之。[43]

《葬经》是实用性的文本,堪舆者或普通百姓可以直接按照它的记载进行操作。它选取的墓田面积是南北卅五步、东西廿八步,约合4亩,其中可以设置四个吉穴,即可以安葬4人,算下来每个死者约占1亩,这可视为普通人墓田面积的中间数了。而敦煌所出葬经类文献多数是从中原地区传播而来,这种对墓田面积的设定也应该是源自内地。上述开元二十九年首次规定了庶人的墓田面积标准,但是否得到执行是很值得怀疑的。从P.3647《葬经》来看,开元二十九年针对庶人的新规成为了一纸空文。

英藏敦煌文献S.2263《葬录》载:

五姓续葬,依本墓尊卑便利。即葬,不得重斩草作新冢,大凶。何以改前冢?旧定不宜更置,若墓田突隘、吉地尽,更逐便利造新冢者,得置铁豕、斩草。

置墓道山门起坟碑兽木法:凡墓田置山门,皆当午地开为上。(后略)

起坟高下法:帝王起坟高一百廿尺。亲王、三公高七十尺,法七星。公侯、卿相、刺史高五十尺,法五方……遮(庶)人高一丈三尺,合章光;九尺,合凤凰。

置人兽法:石碑去门十步,石羊去碑七步,石柱去石羊七步,石人去柱七步。自余诸兽依十二辰位消息置之,其墓田亩数大小步数安之。[44]

和官方的定制相比,S.2263《葬录》的标准无疑是大大逾制了,但它既然作为民间通行的堪舆书使用,显示民众在营造死后世界的过程中与官方的相关规定之间还是有相当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