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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新探索:考古、文献与学术史
1.4.4.2 二、“沙州龙神力亡兄墓田争讼案卷”内容再探
二、“沙州龙神力亡兄墓田争讼案卷”内容再探

此案卷残存的部分主体包含两个内容。(一)P.4974+Дx.8786,这是诉主龙神力的诉状及长官判词。诉状第3行云“神力去前件回鹘贼来之时,不幸家兄阵上身亡”,第20行云“前状谨连呈过”,则诉状前当粘连有另一文牒,内容是记述龙神力亡兄身死之事,第1、2两行就是对“前状”的判词。(二)Дx.2264,这是主审官阴英达的牒及长官判词,内含朗神达答复鞠问的“帖”。案卷中出现的人物,除曹良进外,其余诸位均已考出。龙神力,陆离考订其为龙家部落之人;阴英达,陆离考订就是P.2162《残契》未行署名“都虞候兼御史大夫阴达”,均可从。郎神达又见于台湾傅斯年图书馆藏敦煌文书《辛酉年(901)二月二日判官刘善通等牒》[28],当时已经是押衙,是作为“差令遣递天使”的五人之一,还是颇有地位的。判词部分的署名“奉”,因案卷中出现了“天复”年号,公认就是张承奉。

本案的争讼延续了将近十年,P.4974+Дx.8786提到了几个重要的时间点,这是首先需要辨析清楚的。

(1)第8行“故尚书阿郎再制户状之时”。这个时间节点往前推二十多年,龙神力兄长在与回鹘的战争中死亡。冷鹏飞认为这场战争发生在大中年间(847—860)之后的张议潮时期,他举出了好几件成于大顺二年(891)正月一日的户状,推测“再制户状”当在这之前,可能就是大顺元年前后,因此这里的“故尚书阿郎”是张淮深。陆离则认为“尚书”也可能指张淮鼎,由此逆推二十多年,正好是张淮深两次打败回鹘散众的时间,约是咸通十年(869)或十一年。上述两位学者对于“再制户状”的时间判定虽然只有一二年之差,但结果却迥异。笔者赞同张淮深之说。如冷鹏飞所举出的,大顺二年正月一日是户状新成之期,“再制户状之时”只能在这之前,也就是说,只要找到在891年正月一日之前称“尚书”者即可确定。张氏归义军时期,死后以“尚书”作为最高称号者有张淮深、张淮鼎、索勋三人。张淮深虽然死后有“司徒”这样的称号,但“尚书”的使用仍很广泛;张淮鼎在大顺二年十月自称工部尚书,到892年去世时才正式获得追赠户部尚书;索勋大概在景福二年(893)九月以后称“尚书”,刑部尚书是他的最高和最终称号[29]。很明显,符合条件者只有张淮深。案卷中提及“再制户状之时”,曹僧宜的土地被押衙朗神达请将,而朗神达在901年归义军迎接“天使”的时候就是押衙。所以,这两个时间相距不应太远,冷鹏飞将“再制户状”定在大顺元年是比较可取的。那么,龙神力兄长阵亡的时间应该就是在咸通十年前后。

(2)第10—11行“直至司空前任之时”,第18—19行“伏望司空仁恩照察”。如前所述,此件判词签名中的“奉”,学者们一致认为就是张承奉。而张承奉在天复四年以后称“司空”,所以此处的“司空”指的是张承奉,此件文书的年代在天复四年以后[30]。所谓“司空前任之时”,冷鹏飞认为索勋是通过政变上台的,张氏不承认其合法性,所以用这样的称谓来指代索勋时期。其说可从。

(3)第13行“后至京中尚书到来”。冷鹏飞认为这指的是张承奉取代索勋掌权的日子。乾宁元年(894)张议潮第十四女、李明振妻张氏率诸子灭索勋,扶张承奉为节度使,唐遣内常侍王裕等到沙州宣旨,但张承奉只是李氏的傀儡。光化三年(900),唐朝正式授予张承奉节度使名号,光化四年(901)三月唐朝使臣来到沙州,颁布诏命。张承奉于天复二年(902)前后自称尚书[31],案卷此处的“尚书”对应的是902—904期间的张承奉。那么“京中”二字又该作何解释呢?张承奉的父亲张淮鼎系张议潮之子,咸通八年(867)张议潮入质长安,二子张淮诠、张淮鼎尚未成年,随侍左右。中和四年(884)张议潮卒于长安,唐朝为了牵制张淮深,放张淮诠、张淮鼎西归[32]。张淮诠不久去世,张淮鼎的势力逐渐膨胀,在张淮深死于非命之际出任归义军节度使。张淮鼎在长安生活了近20年,张承奉可能就出生在长安,称其为“京中尚书”是十分贴切的。

其次需要探究的是,本案中争讼的焦点——“墓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这就需要理清本案的来龙去脉。冷鹏飞、刘进宝都专注于案卷中提到的“户状”,对本案的全貌所述不多。刘进宝认为,郎神达请得曹僧宜的承户地,可能“于官纳价”,即向官府请射田地时要缴纳一定数量的钱。关于墓田争讼,他解释说:

由于是整块地请得,再加上曹僧宜要退地,归义军政权收地,朗神达请地,三者各有心思,或者说都没有认真过细地对待,因此当时并未明确此地中的半亩坟地该如何界定。但当曹僧宜死后,已没有证人,朗神达便因其“请地”是“于官纳价”并经官府同意的,在户籍上整块地请得,即占有曹僧宜完整的一块“承户地”,故来论说此地中的半亩坟地。在这里,不排除朗神达凭借其“押衙”即地方官员的身份欺人的可能,但请地时“于官纳价”、在户籍上整块地都属于自己可能是最主要的原因[33]。

因为没有和Дx.2264联系起来考察,以上的论述有不少偏差。陆离据这三件残片,对案件本身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叙述,但在一些细节上仍值得商榷。由于朗神达的“帖”是应对龙神力的诉状而产生,二者之间必然有对应关系,我们可以比较这两部分内容(见下表),拼合出更加完整的案件经过。

大概在唐懿宗咸通十年(869)前后,归义军与甘州回鹘进行过战争,龙神力兄长在此役中阵亡。因属兵死,不能入家族墓地,故只能另外向曹僧宜购买半亩地埋葬。二十多年后,大约在张淮深执政的大顺元年(900),归义军政权进行了户状的重新登记。出于某种原因,曹僧宜的承户地被押衙朗神达请得,围绕这半亩坟地的纠纷就此展开。龙神力的诉状中说朗神达请射成功原属曹僧宜的承户地之后,对这半亩墓田“亦无言语”,但朗神达的叙述正相反。确如刘进宝所言,朗神达请射土地时“于官纳价”,缴纳的是整块土地的钱,却无法耕种这半亩土地,而且龙神力声称这半亩土地是先押衙曹良进佃种给他的,也就是说,虽然土地的主人换了,但龙神力的佃种权不变,朗神达不能收回这半亩地的耕种权。此处是朗神达的叙述口吻,他既然称“先押衙曹良进”,说明此时曹良进已经去世,而正是曹良进将这半亩土地佃种给了龙神力,因此曹良进就是曹僧宜。龙神力在和曹良进(僧宜)的土地交易中,必然是签订了契约的,很可能是一份佃种契约,但事实上,龙神力把亡兄骨灰埋葬在这半亩地上,不进行耕作。无论如何,只要龙神力拿出的是一份佃种契约,朗神达不能否定其效力。到索勋统治时期,随着曹良进(僧宜)去世,契约的期限可能也满了,朗神达遂提出了对这半亩土地的物权,这是第一次争讼。据朗神达的说法,此时龙神力串通曹良进(僧宜)之子声称这是一块墓田,细节已经不可考,但龙神力亡兄葬于其中,这是一块墓田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有曹良进之子作证,又无法以“盗葬墓田”的罪名来起诉龙神力。从龙神力胜诉来看,归义军政权显然认可了这半亩地的性质是墓田而非耕地。这自然令朗神达十分恼怒。他当初请射时是包括了这半亩地,如今土地没有拿回,曹良进也没有把当初卖出这半亩地的墓田价转给他,他却还要继续承担这半亩地的赋税。这样的不公令其无视判决,902年左右,他放水浇灌墓田,引发了与龙神力的第二次争讼。为解决争执,朗神达提出以其他田地置换墓田的解决方案未果,第二次争讼的结果还是维持原判。到909或910年,忿忿不平的朗神达再次放水浇灌墓田,并进行了翻耕,彻底毁坏了龙神力亡兄的墓地,龙神力再次将其告到归义军政权。从张承奉的判辞来看,仍旧支持了龙神力的要求。

以上是笔者对本案前后几次争端的大致梳理,虽然案卷残存的内容有限,但本案的核心无疑是这半亩地的性质。龙神力一方认为是“墓田”,朗神达则竭力要辨明这是自己的“承户地”,双方都有理据。不管这半亩地是以何种性质出现在最初龙神力与曹良进(僧宜)的交易中,这已经不重要了,至迟在第一次争讼时,半亩地已经是龙神力亡兄事实上的墓田了。官司经历了近十年,三上公堂,虽然每次都是龙神力胜诉,但朗神达一直认定自己拥有半亩地的使用权,不应遭受“校扰”的责难,其最大的理据应该是当初请地时的“都受田簿”上是登记了这半亩地。既然双方都有理据,为何归义军政权总是支持龙神力一方呢?

陆离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龙神力兄长死于王事,二是唐律对毁坏坟墓有严厉的处罚规定[34]。笔者赞同这一认识。除此之外,还应看到,中国古代社会对墓田私有权的认定效力往往超越了普通田产。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祖先崇拜极为盛行,能否守住庙(宗庙、家庙)、墓往往成为宗族延续、子孙品行的重要衡量标准,无须笔者赘言。因此,相较普通田产而言,墓田具有永久的私有权,于情于法都无法撼动,盗墓行为被历代严令禁止[35]。如西汉建平元年(前6)正月,“太皇太后诏外家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赋贫民”[36],此施恩之举不及王氏冢茔,实因顾虑冢茔受到侵扰,这是家族的底线了。又如帝陵的修建,往往会迁移陵区内的百姓旧坟,唐代则规定:“诸陵四至有封,禁民葬,唯故坟不毁。”[37]再如五代纷乱之世,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杨途奏言:“古墓荒坟,不计有主无主,陛下诸道州府,严诫乡闾,不得开发。”[38]到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针对荒废土地,规定:“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者,其桑田不计荒熟,并交还一半;五周年内来归者,三分交还一分;五周年外归业者,其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之限。”[39]所以,一个人即便因战乱逃离家乡多年,其他田产早已尽归他人,他对坟茔的私有权依旧保持不变。龙神力亡兄的案件也是如此,当一块地出现了“墓田”和“承户地”的冲突时,官府优先支持的是墓田,这从残存判辞中对毁墓行为的严厉指责上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