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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新探索:考古、文献与学术史
1.4.1.2 二、伏阇雄8年的赔偿案
二、伏阇雄8年的赔偿案

此件于阗语案牍在乌鲁木齐新疆博物馆(简称新博)的编号是XB17335,长23厘米,宽12.4厘米,厚1.5厘米,封泥处厚3.9厘米,仍然是清福的系列案牍之一。制作案牍,必然牵扯到钱。前几件全部围绕买卖人口,清福一直在买入人口,无论男女。这一件却与众不同。这一次清福立字据,则是因为来自他自家庄园的人偷了其他人家的芝麻。而清福被罚款500钱。曾真实发生的事件,为揭示于阗王国的社会提供的多重视角。庄园之间,主人与家人,犯罪与处罚,巡捕的职责,以及案件的审理,多层次的体系结构穿插在此唯一案牍之间,可以由此而管窥于阗王国社会体系的运营模式。

A 封牍上

B 封牍下

C 封牍内侧

D 底牍

破沙阿史支乐吉(Āstärakä)封盖。(a1)

此赔偿案牍由此缘故,兹有清福(udapuñä)赔偿贺悉具福(Haskapuñä)500钱。(b1—2)事出此缘故:有舍尔康(arkāṃ)和绍那罗(aunarä)从苏弥湿达罗(Sumetarä)庄园盗运走芝麻。(3—5)于是于此众会,贺悉具福收下了赔偿金500钱。(5—6)

8年,3月,1日。此是宽仁的天、于阗大王伏阇雄(Saṃgrrāmä)之朝。此时此地,在拔伽城立此字据。(c1—2)

守(Ssau)公妙明赐(Suvidyadattä)的男子贺悉具福家发生失窃。芝麻丢失了。于是他们与众巡捕一道追寻脚印。有男子名叫清福(udapuñä)。脚印来到他处。字据坐实在舍尔康(arkāṃ)和绍那罗(aunarä)身上。(2—5)

于是,此男子清福与舍尔康和绍那罗一道做了赔偿,由贺悉具福(定)币价500钱,破沙阿史支乐吉以及破沙勿鸠萨里(Vikausalai)知情。(5—7)

此男子贺悉具福依照此赔偿,从男子清福处拿到全部500钱。此案没有遗留事宜。(7—9)

破沙阿史支乐吉在上,他们是此案的证人:巡捕乌尼萨里(Vinesalai),巡捕布捺尔衷(Puñārrjāṃ),巡捕纥尔衷(Kherrjāṃ),巡捕伽萨(Kāsa)。(9—10)

若是有人未来时更改此赔偿,此人将一人偿付两人的价钱,并且获得杖罚,与此国法相应。(c11—d1)

此赔偿案牍即生效,在破沙阿舍支乐吉印封时,以及众巡捕。(d1—2)

此中不含绍那罗的税钱,也无清福的税钱。赔偿金已全部付给贺悉具福。(2)

注释:

B1—2,B6:jamya-vādä,jamā yan-

长时间以来,jamā曾经是于阗语词中未破解词之一。正是新博的此件案牍提供了明白无误的语境,令此一词的涵义凸显[4]。而作为复合词前词的jamya则显示,这是个阴性词,该词的词基应是jamaā-,其业格单数:jamā;为/属格单数:jamye jsa(c8);作为复合词前词:jamya-。认为jamya-是复合词前词,是基于后词初音的变化。jamaā-词义“赔偿,补偿”,其词源就应是印度伊朗语中常见的词根yam-。阿维斯塔有动词yam-“制止,制约”,有名词yam-“获得,得到”[5]。另有梵语词yama-,yamaka,皆表示“双,对”。jamaā-应与后者即“双、对”共同起源于印度、伊朗yam-词根。查古代印度伊朗词源辞典,在词根yam-之下,该辞典的作者列出了“结对”的意义[6]。

-vādä应是与名词pādā-“案牍,封函”的同源词,特指上下木板合成的契约。但pādā-是阴性,而jamya-vādä是体格单数阳性。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于阗语案牍上见到语句如:sā'pūrvādäpāda[7],“涉及(鬻)儿的案牍”。其中pūrvādä也是复合词。新博此件案牍单独使用了jamya-vādä,而且使用了阳性,说明作为复合词后词的-vādä与阴性词pādā-来自同一词源,但关于它们共同的词源,尚不明了。

udapuñä jamā yudä haskapuñäna 500“清福赔偿贺悉具福500钱。”

此句中,被赔偿人的名字“贺悉具福”以具/从格单数标出,说明了jamāyan-的用法。但应考虑到,这里使用具/从格,应有表示“(根据)贺悉具福(提出的定价)”之意义。

C3:bvānä“失窃”。

bvānä体格单数,名词词基bvāna-,从非及物动词buvan-:bvata“损毁”。这是个贬义词,多次出现在于阗语《金光明经》,例如第12章第51句:

dvāredärsä gyasta-ksīra nastevätä ttäna oäna bvānäna cīyärre anaṃdīäte bvānu oānu ksīrū västātu[8]

竺法护《金光明经》:

“三十三天,皆生焦热。由王纵恶,舍而不治。”(CBETA,T16,347)

义净《金光明最胜王经》:

“若王见国人,纵其造过失;三十三天众,皆生热恼心。”(CBETA,T16,443)

上述于阗语句虽与汉译的两个译本不完全吻合,但其中“恶”、“过失”反映了于阗语bvāna-以及oa-的涵义。这是两个内涵一致的贬义词。oa-泛指“恶事”。而在新博的这件赔偿案牍发现之前,皆以为bvāna-也泛指“恶事”。现在看来,bvāna-一词有具体所指,特指“失窃,失盗”类的罪恶。

C3—4:ttä vā pve parramyau jsa budāṃdä“他们与众巡捕一道追寻了足迹。”

如此搭配,如此句法,也是在此件赔偿案牍首次出现。pve,体格复数,词基puva-(另一说pua-)[9],词义“一步”,复数“步步”。于阗语《金光明经》例句:

cerä buro sä hvaṃ'dānu rre pve byālāte sä tterä haṃkhīysgye jsa gyasta balysa kūla nayuta satä ysāre ārāhätä

竺法护《金光明经》:

“是王如是随其举足步步之中,即是供养值遇百千亿那由他诸佛世尊。”(CBETA,T16,342)

义净《金光明最胜王经》:

“由彼人王举足下足,步步即是恭敬供养、承事尊重百千万亿那庾多诸佛世尊。”(CBETA,T16,428)

其中pve byālāte即“举足步步”,即“举足下足(之)步步”。

budāṃdä则是词根bar-的完成时第三人称复数。于阗语有两个bar-词根,一是及物的,言表“负,持,背,抬”;二是不及物的,使用中间语态,言表“骑乘,行驶”。现在看来,应在及物的动词下添加新的词义,即“追随,寻找”。bar-的完成时词干buda-,不显示及物、不及物。以其他文献的例句为参照,可以认为此处pve……budāṃdä用的是及物词,pve是业格复数。例如于阗语《观自在陀罗尼》有语句如下:

bina aysmūna stāṃ aysä uhu jsa āspāta barūṃ[10]

“我以一心追随您的安慰护念。”

类似语句在《无量净光大陀罗尼经》如下:

harbiyau ba'ysyau jsa āspāva byehe

相应汉译:他将得到“一切如来安慰护念”。(CBETA,T19,721)

同样的意义,但使用了两个不一样的动词,后者byehe“他将获得”,强调如来的庇护;前者barūṃ“我追随”者含了“始终坚定信仰”之意义。

ttä vā……的ttä则是第三人称代词复数。而vā表示转折,表示主语不再与上一句一致。

C4:pve hā ttraṃdä“足迹进入他那里。”

ttraṃdä完成时第三人称复数,现在时词基ttrām-“进入”。hā指出“进入”的地点、方向。

C5:ttyāṃ beda sä gvārä na'stä“字据坐实在他们身上。”

gvāra-一词应指“字据”(段晴2015,93)。有了字据,说明那些被盗走的芝麻已经被卖出。

na'stä完成时第三人称单数阳性,来自非及物动词näd-:nä'tasta-“坐,坐下”。“字据坐实在他们身上”,应含了两项内容:一是说明偷来的芝麻已经卖出,二是卖出芝麻还签了契约。在于阗古代,买卖需要签契约,所以才有字据。

C5—6:这两行中出现的都是熟词,不必再解释词语。但此处,清福与他的两个家人一起赔偿贺悉具福,而不再提丢失的芝麻,说明盗走的芝麻确实已经被卖掉,而贺悉具福索要的价格高于实际被卖所得。

C8—9:nä nä vara harye īdä“此案无遗留事项”。

同样的表述见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的那一件舅卖外甥女案牍[11]。harye体格复数,来自hars-的过去分词harita-“留下的,余下的”,这里指衍生事项。

C11:au dva pīhya ñauysdä

ñauysdä现在时第三人称单数,词基nyauys-“丧失,损失,失败”。伏阇信49年案牍上出现ñauysdo,我认为是命令语气第三人称单数,其中或有误读作-do的可能性。但此处读作-dä,无误。

重点在于对au dva pīhya的阐释。同样的表述又见于新疆博物馆藏伏阇雄12年的那件卖女契约上[12]。关于au dva,Skjærvø认为就是“一(或)二”的意思,并罗列了例句[13]。但如此短语出现在契约上,涉及惩罚,似乎不能用“一(或)二”这样模糊的说法了结。查阅已经发布的于阗语古代契约,用到此短语的文书有限。但是,可以参阅更加古老的佉卢文契约,以及时代稍晚的敦煌契约。

涉及法律定案的例如有青海藏医药博物馆藏佉卢文尺牍之一《安归伽26年佛图军的证言》,法庭判定佛图军等确实履行了职责,无罪。如果再有人提出异议,将受到杖一百的惩罚等。另一件尺牍则判定佛图军并未实施巫术,如有人提出异议,也将受到杖50并赔偿一匹三岁马的惩罚[14]。又例如一件买卖土地的契约,其中规定,买卖签约后,如果有人翻悔,则将受到惩罚,交一匹马,还有接受杖罚50棍[15]。

翻悔要受罚,而且惩罚的经济手段和数额均是明确的,大量例证见于敦煌的汉文契约文书。例如雇契类有一件书写于822年的,其中有这样的语句:“一定以后,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三驮,入不悔人。”[16]契约明文规定翻悔者将被罚交纳麦的颇多,有罚二驮,有罚三、五、十驮不等。除此之外,也有翻悔者当罚羊一口的规则。总而言之,所有针对翻悔者的经济处罚,皆有详细到数额的规则。

以佉卢文、汉文的契约为鉴,来观察于阗语契约。于阗语契约中,针对翻悔者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则。例如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伏阇达五年蠲除契约》规定,如果有人改变已经生效的字据,需要交纳一匹种马[17]。又例如新疆博物馆藏伏阇信49年清福收养石汗那人的婴儿案牍,收养字据立下之后,如果有人翻悔,则要损失2000钱。以上两例显示,于阗语契约也有对翻悔者而设的经济惩罚,且数额明确。由此可知,伏阇雄12年以及本文讨论的伏阇雄8年案牍上出现的au dva pīhya之短语所规定的数额也应该是具体数字,而非模糊概念。

但是,细忖度上述两例案牍之所以针对翻悔而规定了详细的罚金,似有特殊原因。以伏阇信49年收养案牍为例,那件契约是为收养而立,其中未涉及买卖,自然也不涉及金钱交易。针对翻悔而设立罚金便无凭可依。因此,需要额外说明罚金的数额。而上述《蠲除契约》,是针对典押人死于典押期间而起的诉讼,并非严格意义的买卖,因此也不存在价格问题。所以针对翻悔使用了额外的经济处罚规则,即以交纳一匹马作为对翻悔的惩罚。而伏阇雄8年、12年案牍则与上述两例不同。伏阇雄12年的买卖女子案牍,成交额是1400钱(mūra)。伏阇雄8年的500钱虽是罚金,却有基于一方定价双方认可的过程,500钱也可看作是最终成交额。后两件案牍都有定价,这就不同于前两件本来没有定价的契约。如此au dva pīhya之罚金,应是在有定价的前提下提出的。

短语中的pīhya,应是业格复数,来自词基pīhiā-。关于pīhiā-,我曾经分析,认为是借自汉语“币”,指“钱币,货币,铜钱”,在一定的语境中,也有“价”的意义[18]。现在看来,还要加上“(已)定价”的意义。针对翻悔者,中国国家图书馆藏《舅卖甥女契约》有这样一句话:

cu ttū usta padeṃdä gvārä hamīyī tta tta pīhya hedä khu ksīrū dāna samī(d2—3)

“若是有人改变这已经准备完成的契约,他将交纳钱币,与此国法相应。”

译文是依据那时的理解。现在看来,此于阗语句中pīhya也是指一定数额的钱,这就是买卖那女子的定价2100文。

基于上述分析,解决方案如下。C11的句子sä hve'au dva pīhya ñauysdä应作为整句理解,即“那人将独自偿付两笔价钱”。au“一”进一步限定主语,dva“二”限定“钱”。这样判断才能够合理解释,为何在于阗语“一”与“二”之间没有并列词的出现,因为au“一”是指主语,意思是“那个人独自”;而dva“二”是宾语,意思是“两份钱”。惩罚的意义在于,如果反悔,反悔的人一人要付两人的钱。

伏阇雄8年人名:

Āstärakä破沙(pharsa),“阿史支乐吉”

Kāsa巡捕,“伽萨”

Kherrjāṃ巡捕,“纥尔衷”

Puñārrjāṃ巡捕,“布捺尔衷”

Birgaṃdara地名,古译“拔伽”

Vikausalai破沙(pharsa),“勿鸠萨里”

Vinesalai巡捕,“乌尼萨里”。此人应是清福于伏阇雄5年买入的来自“帕”地的幼儿。

Viya Saṃgrrāmä于阗王,古译“伏阇雄”

arkāṃ清福的家人,“舍尔康”

udapuñä家主,“清福”

aunarä清福的家人,“绍那罗”

Sumetarä庄园名“苏弥湿达罗”

Suvidyadattä宰臣(ssau),“妙明赐”

Haskapuñä苏弥湿达罗(Sumetarä)庄园的人,“贺悉具福”

引用文献:

Bartholomae 1904:

Christian Bartholomae,Altiranisches Wörterbuch,Strassburg:Verlag von Karl J.Trübner.

De Chiara 2014:

The Khotanese Sudhanāvadāna,Commentary,Wiesbaden:Harrassowitz Verlag,2014.

Emmerick & Desjatovskaya 1995:

R.E.Emmerick and Margarita I.Vorob'Ëva-Desjatovskaya,Saka Documents Text VolumeIII:the St.Petersburg Collections,Corpus Inscriptionum Iranicarum:Published by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London,1995.

Mayerhofer 1992:

Etymologisches Wörterbuch des Altindoarischen,Band I,Heidelberg:Carl Winter Universitätsverlag,1992.

Skjærvø 2004:

P.Oktor Skjærvø.This Most Excellent Shine of Gold,King of Kings of Sutras,the Khotanese Suvarṇabhāsottamasūtra,[Cambridge,Mass.]:Dept.of Near Eastern Languages and Civilizations,Harvard University,vol.1,vol.2;2004.

Studies 3

R.E.Emmerick & P.O.Skjærvø.Studies in the Vocabulary of Khotanese III,Wien:Verlag der Österreich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1997.

Mayerhofer 1996

Etymologisches Wörterbuch des Altindoarischen,II.Band,Heidelberg:Universitätsverlag C.Winter,1996.

段晴2015: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西域文书——于阗语卷》(Xinjiang Manuscripts Preserved in the National Library of China,vol 2,Khotanese Remains),上海:中西书局,2015。

段晴、才洛太2016:

《青海藏医药文化博物馆藏佉卢文尺牍》,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

段晴等2016:

段晴、侯世新、李达,《于阗语大案牍》,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2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371—400页。

《敦煌契约文书》

《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沙知录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

图版一 伏阇雄5年买卖幼儿契约

A封牍

B底牍

C封牍内侧

图版二 伏阇雄8年的赔偿案

A封牍上;B封牍下

C封牍内侧;D底牍

【注释】

[1]参阅段晴2015,123—124页。

[2]参阅段晴等2016,383页前后。

[3]Mayerhofer 1992,p.384.

[4]笔者曾阐释该词的词义,见段晴,《伏阇达五年蠲除契约》,段晴2015,94页。

[5]Bartholomae 1904,pp.1263-1264.

[6]Mayerhofer 1996,p.400。

[7]见段晴,《舅卖甥女契约》,段晴2015,99、155页。

[8]于阗语引自Skjærvø 2004,vol.1,p.246.

[9]分别见De Chiara 2014,200;Skjærvø2004,vol.2,p.304.

[10]于阗语引自Emmerick & Desjatovskaya 1995,p.243.

[11]参阅段晴2015,112页。

[12]段晴、侯世新、李达《于阗语大案牍》,段晴等2016,6页。

[13]Skjærvø,Studies 3,p.150.

[14]段晴、才洛太2016,第6、14页。

[15]英译可参阅Burrow 1940,p.126。

[16]例子很多,例如《敦煌契约文书》,243页、287页等。

[17]段晴2015,85页。

[18]关于这个词的词源分析,见段晴2015,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