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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
1.1.4.2.1 一、就业协议
一、就业协议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依据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放,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和学校盖章,毕业生将其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顺利就业环节中占据重要的位置,每个毕业生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就业协议书包括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单位情况、学校意见、对履约的要求和其他补充协议。其他补充协议是毕业生容易忽略的地方。其实,就业协议的条款往往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劳动关系是很难完全加以规范的。毕业生最好在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对就业协议的一些关键性细则在补充协议里加以标注,这样做是对自己和单位负责的表现。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就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它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也是毕业生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重要凭据。就业协议书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三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协议书一经签署,协议各方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毕业生要保证自己能正常毕业、按时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按照合法的用人程序接收毕业生,妥善安置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派遣毕业生。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经签订即视为生效,不能随意更改。《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毕业生如果没有签署《就业协议书》,那么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都无法直接从学校转到用人单位。所以说,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的就业工作程序签署就业协议。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一般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就毕业生就业协议而言,不管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应有用人自主权。如果其本身不具有用人自主权,则就业协议必须经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必定是在用人单位已申请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的指标的情况下签订的。当前社会很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真正接收毕业生的人事关系。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无须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接收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及户口的指标,毕业生及用人单位不应无理要求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进行鉴定。学校也不会将其列入毕业生派遣计划。

2.协议条款是否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检查。首先要检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要检查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最后要检查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如有,还应检查其内容。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服务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有关条款可进行协商,因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要进行变更或增加,内容上必须明确,不要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不利于毕业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是否完备

签约程序涉及三个方面。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最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及时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一份以继续履行相关手续,从而保证毕业生顺利派遣。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再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签订协议的程序应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自己在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鉴证,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另增有损于毕业生权益的其他条款后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与学校知晓时,因三方已签字盖章,协议已生效,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后果。

4.违约责任的界定是否明确

追究违约责任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的规定就显得更为重要。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有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大学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从本质上讲属于广义上的合同,具有合同的属性。就业协议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具有劳动合同的部分特征。

2.《就业协议书》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虽然说就业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部分特征,但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作为一份简单的格式文本,很多诸如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在其中直接体现。因此,单凭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后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全面的具体保障。

另外,《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的依据,它只是双方下一步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准备。如果毕业生在报到后与用人单位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就会处于不利的局面。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就业协议书》做出了某些限定,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不与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毕业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就业协议签订在先,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否则双方日后若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会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而不应只作口头约定。

(五)《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与解除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1.就业协议签订程序

毕业生持学校下发的推荐表,参与双向选择活动。单位确定后,毕业生凭借推荐表回执或单位接收函换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签订毕业生三方协议书的基本程序如下:

(1)毕业生获得用人单位的书面接收函。

(2)毕业生到所在学校领取一式三份的《全国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并由可接收毕业生档案的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盖章。

(4)毕业生到所在学校签署就业协议。

(5)学校签署完就业协议书以后,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各留一份就业协议,毕业生本人把用人单位应持的一份就业协议书转交用人单位。

2.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依协议规定可解除就业协议;或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情况,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

(2)三方解除。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取消原签订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原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该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改派。

(六)就业协议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进行赔偿,如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位毕业生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这一录用岗位空缺,时间上不允许再聘用其他毕业生,从而给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被动。

(2)对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视为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都不愿到该毕业生所在学校来挑选毕业生,影响学校声誉 。同时,毕业生的盲目违约也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对其他毕业生而言,若被录用的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耽误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国家规定:“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收和退回毕业生。”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毕业生的,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拒收的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