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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指导
1.10.1.1 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主要包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大学生创业企业主要以微小企业为主,最常见的微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四种形式。

(一)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们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创业活动是主要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零售、餐饮、理发、报刊零售等社会服务业,可以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资金没有法定要求,注册方便,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应当注意控制风险。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具有以下特征,如表8-1 所示。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表8-1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其主要特点为以下四点,如表8-2 所示。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表8-2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三)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允许以劳务出资,注册方便,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吸引有资金但不想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对缺乏资金、有专业特长的创业者来说,是不错的选择。但合伙企业合伙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风险较大。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如表8-3 所示。

(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

(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一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

表8-3 合伙企业的特点

(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创业者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应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股东之间的股份分配、权利义务,规范公司的运作,降低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点,如表8-4 所示。

(1)有1~50 个出资者。

(2)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3)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倘若公司破产清算,股东的损失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表8-4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