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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论中国与世界
1.12.6 法律与秩序之间的适度平衡是什么?
法律与秩序之间的适度平衡是什么?

戈尔巴乔夫在莫斯科对民众说“不要害怕克格勃”时,我倒吸了一口凉气。我说这个人真是个天才……克格勃这个恐怖机器维持着一个乱糟糟的国家,他却坐在这个机器上说“不要害怕”。我想他肯定有一个很好的民主化方案。在我见到他时,发现他被周围的事情弄昏了头脑,他一头扎进了游泳池的深水区,却没有学会游泳。

法治原则会说人身保护令、自由权、结社权、言论权、集会权和和平示威权,但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如果盲目行使这些权利,有可能毁掉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一套法律体系面临的严格检验不在于其理念多伟大、多崇高,而在于它实际上能否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秩序、有正义。如果要通过最大限度的宽容与仁慈维持这种秩序,就会出现问题……在一个稳定的、完善的社会中,法律似乎是秩序的先导……但是如果把法律与秩序这两个词的顺序颠倒一下,或许可以更加准确地描述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为如果没有秩序,法律是不可能运行的。建立了秩序之后,社会才能稳定,只有在此时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才能按照既定的法律体系确立关系。当一个国家越来越无序,而现行的法律无法遏制民众抗拒威权的行为……就必须放弃一些现行的规则,以维持秩序,这样法律才能继续管理人际关系。另外一个选择就是放弃秩序,任由国家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36

“二战”后独立的国家都赋予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动用某些法律的权力……并不是说不动用这种权力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好政府取决于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的代表明智、谨慎且有效地动用这些权力。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