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家谋划、决策、指挥、协调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是国家体制和军事组织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领导体制对发挥综合国力、实现国防目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和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等。根据宪法、《国防法》和有关法律,我国建立和完善了国防领导体制,对国防活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
(一)国防领导体制的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适应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1954年,第一届人大通过并颁布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设置。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决议,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设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定,对内以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的名义下达,对外以国务院或国防部的名义下达。1958年7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率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义。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长签署对外发布。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为加强我军武器装备建设,1998年,中央军委增设了总装备部。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其职能和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义: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的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
(二)国防领导的特征及组织形式
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核心是制定国防政策和战略方针,对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实施全面的领导和管理。作为国防建设根本依据的战略方针正确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发展。武装力量是国家军事实力的主体,它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涉及国家整体力量的正确运用和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发展。所以,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职能,是国家政权机构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国家对国防领导的这种职能,决定了国防领导在组织上具有最高层次性,在意志上具有最高权威性,在内容上具有极大广泛性,在活动方式上具有严密性等特点。
党和国家对国防领导在组织上的最高层次性,主要表现在这种领导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来进行的。由于国防领导在组织上具有最高层次性的特点,因此,便产生了在意志上的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国防最高领导对国防问题的决策和发布的指示、命令,社会所有组织及全体成员都必须服从。否则,全社会就不能形成最大的合力,阶级和国家的意志就不能得以贯彻。
国防领导活动内容上的极大广泛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仅直接领导国防建设,而且还包括与国防相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外交等方面的领导和管理。
正由于国防领导涉及国家各种高层机构和国家整个社会活动,要使它们形成最大的社会整体合力,这些国家高层机构的协调一致对整个国家社会活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决定了最高国防领导的活动方式具有严密的整体性。
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实现的。这种组织形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一个国家的最高国防领导组织形式,同本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国体、政体密切相关。因此,世界各国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既有共同点,又有一定区别。美国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机构是国家安全委员会,前苏联的最高国防领导是由苏共中央、最高苏维埃和部长会议来实施的。我国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体现了国体、政体和传统的一致性。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党在国防领导中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在革命战争年代,军事最高领导是党中央的军事委员会,党中央主席兼任军委主席,实行一元化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最高国防领导,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组织形式经历了多次变革,但根本的一条没有变,即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同时规定,国家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军委同设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样,既坚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又进一步明确了军事系统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确立了由党和国家共同行使领导职责的最高国防领导体制。
我国最高国防领导体制的组织形式,既体现了党对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又有利于国家机构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职能的发挥,这对于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实现国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行使。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选举国家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的国防领导职权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等方面的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工作,以及征兵、预备役、边防、海防和空防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同一机构,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总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各大军区在军委各总部领导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