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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大学生军事理论教程
1.3.2.3 三、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三、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一)公民的国防义务

1.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在参加国家武装力量和以其他形式接受军事训练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第一,服现役。现役是公民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都是服现役。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以征集18岁至22岁的女性公民服现役。同时,《兵役法》还规定,不得征集正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刑的应征公民。《兵役法》对有关违法行为也作出了惩处的规定。如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政府可以作出其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的决定。

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高素质兵员的实际,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集兵员的工作。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应征入伍大学生予以鼓励。比如,在大学生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要发给他们优抚金;对退伍后复学的,学校在专升本、本考研、调整专业、减免学费、增加奖学金等方面都给予优惠等。这些措施无疑激发了大学生们携笔从戎、报效祖国的积极性。

除了征集新兵,军队还采取其他一些方式从适龄公民中选拔人员。如军事院校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学员,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军队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等。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以上途径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现役。

在战时,预备役人员应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服预备役。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根据《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并区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公民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

一是登记服预备役。每年9月30日之前,兵役机关要对到年底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二是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我国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所有的民兵同时都是预备役人员,参加民兵组织也是服预备役。

三是编入预备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人为基础,按照军队的编制体制建立起来的军事组织,是战时成建制快速动员的重要形式。公民编入预备役部队担任预备役军官或士兵,为服第一类预备役。

第三,参加学生军事训练。《兵役法》第43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第45条规定:“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这些规定表明,接受军事训练是学生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学生军事训练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军事课教学大纲》组织实施。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将军事课(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各项教学和训练都规定有明确的内容和目标,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考试不合格的,按高等院校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将军事训练纳入学生必修内容,将考试成绩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作为考评学生综合素质和报考高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时间为7~14天。在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的军事训练安排,认真履行应承担的军训义务,完成军事训练科目,达到训练目标。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全体公民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教育活动。国防教育是国家整体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立法把国防教育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规定下来。

我国的宪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都对国防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的领导、保障,学校的国防教育、社会的国防教育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确定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依照法律规定,全体公民都是国防教育的对象,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的地位。《国防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国防教育的目的。《国防教育法》第3条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国防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防理论教育、国防精神教育、国防知识教育和国防技能教育,以及战备形势教育、国防任务教育、敌情教育等特定教育。这些教育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其核心都是爱国主义精神教育。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国防交通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建设的成果,是国防活动的依托,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物质条件,在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国防设施。

1990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军事设施性质、作用、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将军事设施的保护分为三类。一是划定军事禁区予以保护;二是划定军事管理区予以保护;三是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如通信线路、铁路和公路线、导航和助航标志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公民在从事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自觉保护国防设施。公民对于危害、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或制止。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事项。国防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防秘密信息和国防秘密载体。保守国防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危,公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发现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5.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支持国防建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民所做的一切有利于国防建设的事都是支持国防建设。军事活动是国防活动的核心内容,公民和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地提供便利和协助。

(二)公民的国防权利

《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第5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1.提出建议权

公民依法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和检举权

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公民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对于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发展。

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后,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制止和检举权,对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防利益,加强国防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3.获得补偿权

《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获得补偿权。国家进行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开展军事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公民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

在战时和其他紧急状态下,有些补偿措施是在事后落实的,不应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征用的条件。同时“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事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是国家对公民因国防活动受到损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请与核实。

(三)国防义务与国防权利的关系

国防义务与国防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所谓对立,是指两者各有不同的含义,有质的不同。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所谓统一,是指两者同时产生、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具有一致性。

国防义务与国防权利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等性。从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公民所承担的国防义务和享有的国防权利相对应而存在,两者在总量上是相等的。《国防法》第9章的规定中,公民的国防义务有五项,国防权利有三项,在数量和分量上不完全对应。但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之一是“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表明公民还享有和平劳动被保护的权利,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国防权利。公民履行各种国防义务,同时享受和平劳动以及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被保护的权利,这是权利义务总量相等最突出的表现。二是平等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来考察,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是平等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国防权利,也平等地承担国防义务。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没有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三是同一性。有些国防权利和国防义务是同一的。如《国防教育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表明接受国防教育既是国防权利,又是国防义务。公民依法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同一的。《兵役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这是从权利角度规定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同时也被剥夺了服兵役的权利。《兵役法》还规定,身体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这是从义务角度规定的。免除残疾人服兵役的义务,是国家对残疾人的照顾。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国防方面有特殊的表现。在其他社会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通常是直观的。但在国防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却并不直观,甚至在一定局部、一定层次上表现为不对等、不平等。一是和平时期公民的劳动、生活没有受到战争的现实威胁,享受不到国防活动所带来的直接利益,但也必须承担国防义务,战争临头再进行国防建设是来不及的。如果要求权利、义务在任何时候都绝对一致,国防建设就无法进行了。二是不同地区的公民享受的国防权利和承担的国防义务是不平等的。平时,边海防地区的公民承担较多的国防义务,却享受与内地同样的国防权利;在发生局部战争情况下,战区和邻近战区的公民就要承担较多的国防义务,而其他地区的公民承担的国防义务则较少。三是公民在参与国防活动时,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也往往是不对等的。如战争期间,国家可以根据军事需要征用公民的物资、车辆、船只等。服从征用,是公民应尽的国防义务,而履行这一义务必然要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国防法》虽然规定对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但不能适用民法中的等价补偿原则。在有些情况下,国防义务的付出是难以补偿的。如公民为协助军事活动,可能会流血牺牲。抚恤有定额,而生命是无价的。另外,由于国防的组织、领导权集中掌握在国家手中,一般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往往更多的是履行义务。

学习国防法规,应把理解国防义务作为重点。关于权利与义务,宪法的表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国防法》的表述是“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由此可见,在国防领域更强调义务。同时要明确,国防义务与国防权利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维护国家的安全,实质上是维护自身的安全。而且,国家的安全利益得到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其他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应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增强国防义务观念,自觉为国防事业贡献力量。

思考题:

1.什么是国防法规?国防法规的主要特性是什么?

2.中国国防法规体系由哪些层次和门类构成?

3.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4.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途径有哪些?

5.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方针和原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