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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大学生军事理论教程
1.3.2.2 二、国防法规体系
二、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我国的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是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第二是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由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第三是规章,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第四是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等。我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可以划分为16个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组织法类、兵役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战争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不同门类的国防法规调整、规范的国防和军事活动的领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