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
“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
“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
“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简政放权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放管服”改革是否到位,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它能否为群众生活及办事增便利。
“放管服”改革,对内要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升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对外要提升行政便利化水平,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其难度和复杂性可想而知。
“放管服”改革涉及民生的边边角角、方方面面,内部改革任务非常繁琐,基层人手少,既要理顺关系又要优化服务,困难的确不少。但是,只要进一步转变理念,大胆用足用好高科技手段来助推改革,不仅能节省企业群众办事的时间和成本,也可减轻各级政府部门的压力,以有限的人力更好地专注于创新管理和高效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改革提升治理能力,有针对性地“送政上门”,不失为政府部门化被动为主动的可行选择。
省委书记胡和平说: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证明,只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才能让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要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省长刘国中说:放管服”改革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有效举措,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抓手。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出活力,“管”出规范,“服”出效率,为全省追赶超越营造良好环境。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为创新工作机制、拓宽宣传渠道、加强互动交流,推介各地各部门简政放权改革的特色工作和亮点做法,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为全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氛围。
目 录
【政策动态】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1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 2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33
【理论研究】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35
多处修改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 38
优化营商环境再加码.............................................................. 39
“放管服”改革为稳就业保驾护航........................................ 43
何时才能“不找人也能办事”?............................................... 45
【调研分析】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48
让“放管服”释放更多改革红利............................................. 65
放管服”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67
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更大突破——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事71
科学评估“放管服”改革成效................................................. 77
【典型经验】
探索“放管服”变革创新助推民营建企高质量发展............ 83
“放管服”改革促高质量发展............................................... 84
手续“瘦身”服务延伸........................................................ 86
深化“放管服”改革让群众更有获得感——2019年国务院大督查综述之四 89
【陕西实践】
陕西以“放管服”改革推动“简政放权”落实..................... 9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97
“一网通办”工作要点的通知............................................... 97
陕西全面系统推进“放管服”改革...................................... 105
陕西: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 106
【政策动态】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国发〔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等地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的调整,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按程序制定,2019年11月30日前以省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地方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有关规定(见附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五、切实抓好改革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商务部要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细化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方案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狠抓工作落实。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9年11月6日
(摘自:中国政府网 2019年11月15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中国政府网 2019年10月23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不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助推全省追赶超越。
二、改革任务
(一)事项划转。市县两级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将分散在各个部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项,统一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办理。各市要坚持“应划尽划”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不断规范事项划转工作。要按照“四级四同”要求,对标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库,建立明确统一的事项划转目录,保证辖区内市县划转事项上下对应。凡属同一部门的事项,尽量整体划转。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尤其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认真评估风险,审慎推进实施,条件尚不成熟的暂缓划转,确保成熟一项划转一项。要加强事项划转目录日常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府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无论是否划转,原则上一律入驻大厅办理,确保实现“三集中三到位”,大厅之外无审批。
(二)事项承接。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移交机制和制度规范,明确移交标准(事项审批条件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移交时限等内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划转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开展审批服务工作所需的文件档案资料、专网权限和制式证明证书等移交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以上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空白证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告知获取渠道和详细联系方式,市县自行印制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提供相关资料,明确印制标准。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要结合本地审批专业化程度及人员划转情况等实际,分类实施划转事项承接工作。
原审批部门在专家评审、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关键环节和核心程序上,要给予行政审批服务局支持和协助,并将相关结论书面反馈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过程中涉及收费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要明确具体收费标准,相关费用由各级审批部门纳入预算,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协调联络机制。省审改办作为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省级统筹部门,要牵头抓总,指导协调做好全省相关工作。市县两级审改办原则上应设立于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认真落实行政审批服务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纳入业务指导范围,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省市两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有关文件时,要将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纳入主送或抄送范围;组织开展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活动时,要通知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对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和验收的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专业人才、技术支撑等方面主动配合、大力支持。
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转报上级审核的事项,省政务服务中心归口一窗受理。各级各部门对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用章要明确认可,涉及国家部委终审或省外认可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司法部门要做好协调解释工作,确保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印章效力。
(四)依法依规推进。对于上级政府依法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对口业务部门相应审批权已划转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原则上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未划转的仍由对口业务部门承接。省政府依法委托市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委托的,要根据市县实际划转事项情况及时授权到位。对已和原审批部门签订委托授权书、本次改革又划转至审批服务局的,要依法重新进行委托授权。
对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司法部门要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做好清理规范。
(五)线上线下保障。省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要牵头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清理整合。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将专网和行业审批信息库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打通数据壁垒。省级各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部委,接通专网和信息库,实现审批与监管共享共用,有效减少事项划转后的二次录入和二次申报。各级各部门的审批服务信息系统要向行政审批服务局开放端口、分配账号、设置权限、共享数据,打通数据查询互认通道,满足企业和群众对自然人及企业身份核验、纳税证明、不动产登记、学历学位证明、资格资质、社会保险等数据查询的服务需求。各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发各类便民应用和自助终端,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实现网络和自助终端办理,促进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有机结合,建成线上线下一体的审批服务网络。
要按照《陕西省政务服务地方标准》(DB61/T1121-2018)要求,进一步加强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优化功能布局,完善设施设备。要加大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力度,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和网络向镇(街道)、村(社区)延伸。
(六)审管联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推进,确保“审管分离”改革后相应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全面落实“互联网+监管”任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严格按照原审批部门所提供标准做好审批服务工作,并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原审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原审批部门的审管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划分。原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事后监管职责,通过突出监管范围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并及时将监管行为信息推送至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原审批部门要继续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并及时函告同级或下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组织实施
(一)夯实各方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推进改革的主体责任。各级审改办要加强改革的总体谋划和指导协调,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改革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职能部门要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主动支持改革,深度参与改革。要妥善处理好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关系,不断创新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确保两个机构一体化运作、高效运行。
(二)强化支撑保障。省级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大力支持市县开展改革。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在事项划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配足配强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力量,实现职能、编制、人员相匹配,确保事项划转后审批业务不断、标准不降。要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定期组织先进典型案例评选,总结经验,复制推广。要认真落实“三项机制”,给干事者撑腰,给改革者松绑,激发干部担当作为。
(三)严格督查问责。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效运转等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巡察范围。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推诿扯皮、拖沓散漫等影响改革推进的部门和人员,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四)防范化解风险。构建党风廉政长效机制,树牢规矩意识、法制意识,尤其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廉政教育,化解廉政风险。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干部要始终做到严守底线、廉洁干事,自觉维护行业系统良好声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0日
(摘自: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9年8月22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4项)》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19项“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二、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理论研究】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10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出席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立法为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规定全面,内容详实,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凝聚了社会的广泛共识,是一项史无前例、开创性的工作。”宁吉喆表示。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个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面期盼的及时回应。在张要波看来,“制定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可以说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制定出台《条例》,旨在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宁吉喆表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宁吉喆介绍了《条例》的三大特点:一是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条例》共7章72条,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同时,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这5个方面,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二是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三是既集成实践经验,又注重汇聚众智。《条例》参考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是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集成和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新起点以“5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据宁吉喆介绍,下一步,将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学习《条例》,向超过1亿户的市场主体宣传普及《条例》规定和精神,形成全社会共建一流营商环境的强大执行力。
构建“1+N”法规政策体系。《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有必要加快配套制度“立改废”。
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宁吉喆表示,今后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是做到“5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推动政务服务数据和信息可靠交换、安全共享,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特别是要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多的纳税、获得信贷、办理企业注销和破产等方面的堵点痛点。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条例》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涵盖了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
《条例》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摘自:中国改革报 2019年10月25日)
多处修改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
密码法草案10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商用密码产品强制检测认证制度、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进行修改,以更好地处理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关系。
由于上述制度在网络安全法中已有类似规定,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之间的衔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在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方面,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有意见表示,网络安全法已经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评估作过规定,而且一些大型企业有能力对所运营的网络自行进行安全性评估。对此,二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并补充规定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召开的记者会上,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密码法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也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削减行政许可、放宽市场准入,避免重复检测认证、评估和审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草案二审稿在加强密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核心密码和普通密码管理、强化相关机构和部门的保密义务等方面也作了修改。
(摘自:经济日报 2019年10月23日)
优化营商环境再加码
“放管服”改革中有效经验上升为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再加码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的有效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专家指出,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行政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了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条例》草案的通过,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条例,重点是‘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旨在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王远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所释出的‘平等、公平’的政策意涵是《条例》草案的最大亮点。市场各类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王远鸿介绍,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草案主要强调了五大方面。
一是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二是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四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五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要依法追责。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也被写入《条例》草案中。《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提到,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
“从立法层面上保护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能给予企业更多安全感。”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许保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护,企业家劳动的积极性就会提升,从而更多地投入到生产劳动中去。通过加强产权人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对整个国民经济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王远鸿认为,“《条例》草案以行政法规制度的形式,把那些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好做法好经验固定下来、推广开来,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这有利于产权保护,激发企业活力,改善政府和企业关系。”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条例》草案还提出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条例》草案也做出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条例》草案提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
“在国内市场需求变化、中美贸易摩擦加剧背景下,外资出现一定程度的转移。”王远鸿说,“《条例》草案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通过更大力度放权、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加强市场主体保护、突出政务公开透明、严格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一体保护的营商环境,有利于稳定外资的预期,提振外资信心。”
在许保利看来,《条例》草案的出台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吸引力强的投资热土,成为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等“六稳”的重要抓手,对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外资撤离中国的说法,许保利表示,部分外资可能因为中国投资成本的上升而撤离,而《条例》草案的出台给投资者打了一剂“强心针”,能起到促进投资、吸引外资的积极作用。
(摘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9年10月11日)
“放管服”改革为稳就业保驾护航
对于各地萌发的新产业苗子,监管不能削足适履、简单套用老办法,应鼓励各地各部门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因地制宜,一边观察一边培育,量身定制放权、监管、服务新思路。这些新产业一旦成长起来,就会成为稳就业的基础
就业是最大民生。深化“放管服”改革,最直接的方式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就业提供蓄水池。近几年,创新创业在我国蓬勃发展,助推了经济转型升级,更为年轻人提供了广阔就业空间,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了安身立命之本。
过去,不少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但在一些新兴业态兴起后,他们成了网约车司机、外卖员或者共享民宿的经营者,不仅能够养活自己,还能为他人提供服务。某网约车平台数据显示,2018年,其在国内共带动1826万个就业机会,其中包括网约车、代驾等直接就业机会1194.3万个,还间接带动了汽车生产、销售、加油及维保等就业机会631.7万个。
同时也要看到,很多新兴产业与传统经济有很大不同,有的超出了既有监管范围,在法律上处于空白地带,又确确实实解决了老百姓民生痛点,对促发展、稳就业十分重要。对于这部分新事物,应该秉承包容审慎态度,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放,法无禁止即可放行;管,边界模糊创新管理;服,一视同仁优化服务。
目前,在一些新兴领域,上位法律没有明令禁止或者根本没有涉及,但一些多年前的部门规章却成了影响其发展的绊脚石。而且,我国地域辽阔,各个省(区)、市、县情况千差万别,一线发达城市和中西部地区情况迥异,“一刀切”的规章制度不一定适合各地的现实需求。
对于各地萌发的新产业苗子,监管不能削足适履、简单套用老办法,应鼓励各地各部门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因地制宜,一边观察一边培育,量身定制“区域特色”的放权、监管、服务新思路。而且,越是边界模糊的领域,越要创新思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用互联网手段、行业协会监督等新形式,把各类产业形态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管理部门应该像对待其它产业一样,努力做好服务,甚至更用心、细心地服务这些格外需要呵护的新产业。因为它们一旦成长起来,就会成为稳就业的基础。
近几年,各地积极推行“容缺审批”“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见”等改革,大大提升了企业办事的便利度,提振了企业信心,激励他们继续做大,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就业。同时,还要看到,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不只是市场准入领域,科技、教育、医疗等众多领域都需要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教师配套职称、待遇保障措施,将鼓励更多人加入教师队伍、促进教育资源合理流动;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会鼓励更多科技型企业涌现。创新型科技企业一旦做大,带动的就业人数往往成千上万。
总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就业创业、为市场主体减负、改善营商环境的“放管服”改革,都应该得到鼓励,让基层放开手脚服务企业,让改革红利真正惠民,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摘自:中国日报 2019年9月19日)
何时才能“不找人也能办事”?
“不少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依然非常重,仍然是前台不办后台办、主动不办托人办,这种现象不改变,我们将永远处于落后状态。”近日,山东省聊城市政协委员马福庆在市政协举办的首次双月协商座谈会上,针对营商环境问题疾呼。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下一番真功夫、实功夫。”市编办负责同志立即回应,“对接上级简政放权事项,及时简化调整权力清单;全面完善政务大厅功能,打造一流服务平台;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市编办负责同志的话音刚落,群众代表苏保贤抢过话筒:“针对您刚才提到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目前,市、区信息还没有做到共享,各部门业务专网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程度太低。”
“这个问题我来回应。”大数据局负责同志回答,“目前,我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数据、工商营业电子证照数据等9类基础数据已在线接入并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发布,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推进全市各单位以及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数据对接。”
一来一往真商量。10位政协委员、6位部门负责同志,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开展集中协商,这是聊城市政协今年“双月协商”活动的“开篇之作”。
“市政协要进一步拓展协商民主的方式、内容和密度,为全市发展贡献更大智慧和力量。”今年年初,市委书记孙爱军到政协机关慰问座谈,就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了要求。
市政协党组迅速召开会议研究,组织人员赴外地学习考察,结合全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了“双月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规程。
6月初,市政协向市委递交了《关于开展“双月协商”工作的报告》。孙爱军对报告作出批示,要求“抓紧实施”。
营商环境是聊城发展之痛。去年山东省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中,聊城排名全省后位。优化营商环境任重道远。市政协决定首次“双月协商”会议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展开。
优化营商环境,首先要吃透政策。6月中旬,市政协联合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单位,共同梳理山东省和聊城市的“放管服”改革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现状,形成了567页的第一手材料,发至委员手中进行学习讨论。7月中上旬,市政协组织专家学者和委员赴泰安市、潍坊市和浙江省进行考察。
市政协在组织委员统一调研的同时,鼓励委员开展“独立调研”。市政协负责联络协调,专家学者和委员们可以带着问题深入全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一线开展调研。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高自强是此次发言的企业界代表委员之一,为了充分反映企业对“放管服”改革的诉求和意愿,他深入4家工业企业和两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了调研走访,与企业负责同志咨询座谈。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天宏委员与他的团队和业内同行针对审批权和监管权权责划分问题,召开了6次座谈会,提出了7项10条建议。
会上,委员们建议不含糊,部门回应也不拐弯。10位委员和群众代表就优化审批监管、加大行政审批服务宣传力度、优化审批效能等进行发言提问,相关部门负责人详细介绍、坦诚作答。与会者关怀的目光投向同一个焦点:聚企业、聚人心,刀刃向内坚决革除体制机制弊端,使聊城“放管服”改革走在全省前列,打造全省一流的营商环境。
“市政协将适时召开座谈会,对全市‘放管服’改革来一次跟踪问效,看看各部门的工作是否有所改善,群众的满意度是否提高。”会议结束时,市政协主席张旋宇的话掷地有声。
(摘自:人民政协报 2019年9月10日)
【调研分析】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9年6月25日)
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每年都要就此主题召开一次全国性的电视电话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回顾过去一年“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安排,其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来优化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说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近些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其中一个关键性举措就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这实际上是一场刀刃向内的政府自我革命,旨在重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几年来,我们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改革商事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同时,将“放管服”改革与大规模减税降费,特别是由点到面推开的“营改增”结合起来;与对中小企业实行普惠性优惠政策、清理涉企收费和降低融资、用能、上网、物流等成本结合起来;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起来,协同发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同时,随着我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国际营商环境排名大幅上升,增强了对外资的吸引力。这些对于扩大就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稳中向好起到了关键支撑作用。这几年地方在推动经济发展中,逐步把注意力更多放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上,更大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通过刚才几位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发言可以看到,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出了许多独具特色、深受企业和群众欢迎的好经验好做法。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成效仍是初步的,优化营商环境还要付出艰苦努力。目前各种市场准入限制、审批许可、不合理的管理措施还是较多,影响企业投资兴业和群众创业创新。市场监管不公、检查任性、执法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一些领域竞争不公平、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问题仍然存在。公共服务也有不少短板,一些政府和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工作拖沓敷衍、推诿扯皮,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多。我们到基层,还是能听到有各种各样的反映。我国营商环境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些指标排名还比较靠后。在当前国际形势特别是国际经贸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我们要提高国际竞争力,要保持和增强引资吸引力,就必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
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严峻复杂,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更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发展中的积极因素在增加,但是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加,特别是外部环境挑战上升成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态势还不稳固,面临新的下行压力。应对这些风险挑战,根本上是办好我们自己的事,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怎么保持平稳运行?过去40多年我国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关键靠的是改革开放。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更离不开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和根本利益,不管世界风云如何变幻、形势如何复杂,不管国内发展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我们都必须坚定不移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通过改革开放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把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把国内近14亿人口的巨大市场潜力挖掘出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是改革开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大改革之举,也是当前实现“六稳”、办好我们自己的事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不懈深入推进。
深化“放管服”改革,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大幅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公正监管,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总结这几年“放管服”改革的经验,找准下一步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要注重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努力方向。市场化就要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化本身有一个过程,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政府的主要着力点还是要围着市场主体转,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公平准入,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以优化公共服务便利投资兴业,把市场主体的活力激发出来。法治化就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要做到规则公开透明,政府所有规则和标准原则上都应该公开,不公开是例外,让市场主体知晓并按照规则和标准去做。要做到监管公平公正,在法律面前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要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让市场主体放心安心去发展创造。国际化就要持续扩大开放。中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必须不断拓展开放领域、提升开放水平,维护以规则为基础、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完善。我们的营商环境要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加强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这样不仅能更多吸引外资,也有利于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市场大平台上参与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发展利益。
二是坚持行“简约”之道。大道至简,政简易从。反过来讲,政繁就难行。不论是放是管还是服,都要抓住“简约”这一要领。简政放权就是要把该放的权放给市场和社会,这样政府可以腾出更多力量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监管也要体现“简约”的精神,把它贯彻到监管理念、规则和执法当中。我们要简政放权,但决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管的过程中要删繁就简、透明高效、便民利企。
二、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经过近几年不懈努力,简政放权成效明显,但还要继续深化,把该放的权彻底放出去,把该减的事项坚决减下来,把该清的障碍加快清除掉,持续为市场主体松绑、铺路。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压减行政许可和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我们已经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但是清单事项仍然偏多,清单之外的障碍也还不少。现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中,还有不少是不必要的。国务院部门要带头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今年要再取消下放一批。对保留的许可事项也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继续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今年要把许可证的种类再压减一半以上。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
当前还需要引起重视、加以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虽然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了,但是大量的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部门管理措施还普遍存在,甚至有些方面还在增加,规则不透明,流程也不规范,办理起来很麻烦。还有一些管理措施带有过去计划经济色彩,比如,有企业反映,进口一些高端仪器设备、关键零部件需要办理进口环节的免税,年初就得向有关部门报额度计划,如果年中进行调整,超出计划就不能免税。这类事情还有不少。要摸清部门管理措施的底数,逐步把该减的减下来。对确需保留的要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着力打通企业开办经营和投资建设这两大重点领域的堵点。我们这几年推进“放管服”改革,包括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催生了大量市场主体。与2013年相比,目前我们的市场主体数量增加了一倍,达到一亿一千多万户。当然,市场主体并不会无限增长下去,在竞争中是有生有死、优胜劣汰的,有一些该退出的就退出。同时要看到,我们的市场主体确实有中国自身的特点,一亿一千多万市场主体里有7600万是个体工商户,按一家个体工商户平均两三个人就业算,加起来就容纳了2亿左右人口的就业;企业有3600多万户,其中90%是中小微企业,他们对于扩大就业、拓展内需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六稳”工作,首先就是稳就业,稳就业不能全靠大企业,主要还是靠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这是我们在稳就业方面走出的一条有效路子。过去就不了业都找政府,现在这么多的个体工商户、这么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对就业的确起了主要支撑作用。不仅如此,这些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还打通了市场的“细微末节”,使内需更大释放出来。中国为什么对外资有吸引力,就是因为中国的市场规模大、发展潜力大。当然,大中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作为骨干支撑也很重要。所以我一直讲,大企业要顶天立地,小企业要铺天盖地;大企业是红花,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是绿叶,红花绿叶应该交相辉映,这样才能更好释放内需潜力、激发市场活力。因此,我们要继续大力培育新的市场主体。
现在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准入不准营”的情况依然存在。企业拿了营业执照以后,往往还有很多证件要办、不能马上开业。这几年我们推行的“证照分离”改革,对解决这个问题是有成效的,下一步要继续推进,重点是“照后减证”。要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今年要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压减到3个工作日。我到东部沿海的大城市看到,有的地方已经压减到1个工作日。这实际上也给政府管理提出了高标准、高要求。能够这么短时间办好营业执照,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有的地方反映,现在有人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去开办企业,然后把税收、债务推到别人身上,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信息公开透明度还不够。同时我们还需要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通道,促进优胜劣汰。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周期长、程序繁琐。近年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今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要使审批时间压缩到120个工作日以内。但这在世界上还只是中等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今年一季度投资稳定增长,但是最近两个月增幅又有所下降,我们要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不能过度依赖投资,但有效投资还是必要的。扩大投资不是光靠投钱就行了,一些投资之所以不能按时形成实物量,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不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审批环节多、时间慢,导致项目迟迟开不了工。工程建设要考虑安全及其他必要条件,在此前提下,要通过改革缩短审批时间。这实际上也考验着政府的管理能力。
三是协同推进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和“放管服”改革。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和“放管服”改革,都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前段时间我到几个省去调研,并召开了企业和地方座谈会。企业普遍反映,减税降费是我们应对风险挑战、顶住经济下行压力最直接、最公平、最普惠、最有效的办法。增值税改革从4月1日开始实施,5月份就见到了效果。尽管不同行业减税力度不一样,但是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而且很快就到位,这对稳住上半年经济起了很大作用。我们也通过增加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资金等扩大投资,但这个投入主要是用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在规模上不能超出地方政府可负担的债务水平,否则会给将来发展留下后遗症。而且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免不了要跑地方和部门申请资金、申请立项审批等,政策效应发挥有一个过程。相比而言,减税降费效果很直接、很明显、很公平。我也了解到,大多数企业把通过减税降费减少的成本,主要用来增投入、搞研发、稳就业,这也符合我们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在减税降费过程中的确出现了部分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有的还比较突出。今年中央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了1万亿元以上的资金,地方政府也采取了上缴特定国有企业利润、置换国有资产等措施。不管财政多困难,我们一定要保证减税降费落到位,决不能再增加收费项目,决不能让不合理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政策效果。一些地方政府给企业设门槛、监管不规范,实际上就是为了增加非税收入。如果一些地方不是用特定收入而是靠收费导致非税收入出现非正常增长,将冲销减税降费效果,这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放管服”改革还不到位。因此,减税降费要与“放管服”改革协同推进,着力清理各类审批许可事项,规范监管行为,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
三、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公平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市场机制有效运转、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才能激发活力,这些都需要保障公平、实施公正监管。
一要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公开透明才能有利于公平竞争。如果监管规则和标准秘而不宣,市场主体就会无所适从;如果标准制订得不合理、不科学,市场主体做不到,就会“绕着走”,市场竞争就可能无序;如果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太大,就必然导致寻租甚至滋生腐败。所以,有关部门要分领域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一定要充分公开。对那些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
二要创新公平公正的监管方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推进监管的法治化,要求改革监管方式。这几年,我们一直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果明显,但是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有的地方监管部门担心因未抽查到的市场主体出问题被问责,一边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边还在坚持传统的巡查监管,加重了企业负担,这就与改革初衷相违背了。所以要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与此同时,我们要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
在推进有效监管、公正公平监管的过程中,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上各种证明甚至是假证明曾一度满天飞、鱼龙混杂,原因之一在于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一经发现就要严厉惩罚。还要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少地方都积累了好的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
三要坚持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当前,我们正处在新一轮产业革命的过程中,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日新月异,很多是未知大于已知。对此,不能不监管,但要采取包容审慎的办法,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该处置的处置,该客观对待的客观对待,不简单封杀,但也决不是放任不管。这些年,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有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有了问题就解决问题,该加强监管的要加强,同时更重要的是以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其健康发展。
总之,监管是一篇大文章。监管做好了,公平竞争就能得到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就更加完善,这也有利于我们的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竞争。竞争是公平的、监管是公正的、市场是法治化的,就能让市场主体既有活力,也有竞争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坚持“放”和“管”两手抓,哪一手都不能松。“放”现在还是不够,该放的还要放,放出市场活力;“管”也要不断完善,该管的要管到位,管出市场公平。实际上,活力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定会激发出市场主体更多活力、提高其竞争力。而且这种竞争力是在公平市场下的竞争力,不是靠走捷径、找门道甚至坑蒙拐骗得来的,这样才能真正使我们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不断增强。
四、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服务,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的必然要求,政府责无旁贷。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增便利。
一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最终要体现到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上。各级政府要主动为人民服务、主动为市场主体服务。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对群众来说,每天开门就有柴米油盐酱醋茶这几件事;对企业来说,最关心的就是成本、盈利等事情,如果政府不把这些方面作为服务的落脚点,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难以落到实处。要从企业和群众的需求出发,从他们的实际困难出发,实实在在为他们排忧解难。政府工作人员不能老是想着怎么对自己有利,门难进、脸难看,甚至吃拿卡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对此我们一直在整治。从根本上讲,要增强服务意识。我到一些地方政务服务大厅调研看到,办事人员的服务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很清楚自己的职责就是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这是政府工作人员应有的觉悟。
二要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要针对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多材料多、政府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对政务服务的流程、方式等进行系统化改革。要加快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是网上办事的重要支撑,当然这是个综合性平台,具体办事主要还是集中在市县等层级。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群众办理水电气、身份证等很多事项,都可以通过手机APP或在网上办理,确需现场办的再到政务大厅办,这样就大大提高了政府服务效率,也带动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医院、银行等服务机构,也要从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出发,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比如,当前我国企业办电时间通过“放管服”改革已有了较明显的缩短,但进一步压缩仍有较大空间,还有一些机制性问题需要改革。我国电力供应能力是比较强的,现在经济有下行压力,电力需求的增长也在放缓,要开拓市场,就应该大大缩短企业获得电力的时间,提高相关政策透明度,提升办电服务水平。水气暖等的办理也都要这么做,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等,这方面的潜力很大。
我们一直讲,真正有效率的政府服务是“少花钱、多办事”,甚至“不花钱、办成事”,这才是真本事。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必要的投资项目是要抓,要围绕短板领域和民生期盼扩大有效投资,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放管服”改革,少花钱、不花钱把制度性、体制性等“软环境”优化,让市场主体主动增加投入、带动就业,这比政府直接干更灵敏、更稳定、更有效。因此,我们一定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方面下更大功夫。
三要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应对不断增加的外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根本上还得靠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把市场主体的活力激发出来,把市场主体的竞争力提升上去,把市场潜力特别是内需的潜力挖掘出来。近两年,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保持稳定的投资规模。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发展可以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但这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服务业是个大市场。我们要更多面向民生服务等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大家对此都有切身感受。各种票证取消了,生活用品样式多了,人均住房面积也从几平米提高到几十平米。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我们要继续推进脱贫攻坚。现在我们的恩格尔系数已经下降到30%以内,这意味着老百姓吃穿方面的支出比重在下降。中低收入人群生活支出仍然压力不小,但中国人口众多,消费需求多样化,相当一部分人对服务的需求在快速上升。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开拓服务市场上要多想办法,这方面潜力非常大。另外,新一轮产业革命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按照消费者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多样化生产,这不光适用于产品领域,也适用于服务领域,把这个市场开拓出来,实际上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现在许多外国企业家到中国来,并不是特别热衷参与一些大型投资项目建设,也不仅是想进入产品市场,而是希望我们更多开放服务业市场。他们对医疗服务、甚至家政服务等“末端”市场很感兴趣。这些都是面向千家万户的“毛细血管”,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和消费,他们看到了这是一块“大肥肉”,我们自己更要挖掘和用好这块市场的潜力,一定要跟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结合起来。政府要加大投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底线。同时,要创新服务提供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形成扩大供给合力,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这是一篇很大的文章。
例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面,居民的需求很大。许多二三十年前建设的楼房、小区标准相对不高,亟需改造水电路气,有的还需加装电梯,改善公共设施和社区服务。据估计,目前有上亿人口居住在需要改造的老旧小区,总建筑面积约40亿平方米,投资规模很大,这对于改善居民生活、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都有好处。同时,要让老百姓特别是2亿多老龄人口生活得便利,配套服务也要跟上。这方面的需求很多,我国7600万个体工商户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很多是在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放管服”改革要在这方面发力,在尊重社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加强各级政府引导支持,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的作用,分城施策,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这既是为人民服务,也是拓展内需潜力。
在全球化大背景下,服务业必须扩大开放,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水平都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来提升。市场开放后必然带来更激烈的竞争。过去我们放开产品市场,对制造业企业一开始也带来冲击,但在竞争过程中我们的企业越战越强,最终提升了自身水平,逐步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我们的服务业也要在国际竞争中进一步提升质量和水平。
发展服务业、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是我们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一个重要举措,希望大家都重视起来,注重市场的细微末节,注重群众多样化需求,让人民过上好日子。
五、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现在全党正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这次主题教育为动力,找差距、抓落实,用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的实际行动,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要凝心聚力克难前行。放权比加权难,这是必然规律。管得公平、管得公正也不容易。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刀刃向内的革命,既要对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又要进行权责关系的重塑、管理模式的再造,还要改变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多年延续的思维定势和工作习惯,面临的困难很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以“苟利社稷,不顾其身”的担当、背水一战的决心、大道至简的智慧推进改革,以专业精神、工匠精神把改革举措做细做实做到位。
二要扎实推动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深化“放管服”改革决不能搞形式主义、花架子。衡量改革成效,不是看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文、提了多么响亮的口号,关键要看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市场主体负担减轻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过去一些地方的政务服务中心,表面上把几个部门集中到一起,让老百姓来大厅办事,但到底事情能不能办、办事效率有多高并不清楚。现在确实不一样了,通过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网上留痕等措施,老百姓办事方便了,满意度也确实提高了。各有关方面必须见真章、求实效,要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情况,作为今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继续用好督查奖惩这个有效办法,对成效明显的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
三要大力推进改革协同配套。当前,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部门地方之间政策不配套、行动不协同,造成不少改革举措难以落实。国务院部门要主动做好上下左右的协调配合,及时指导帮助地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消除“中梗阻”,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今年要结合开展营商环境诉求处理百项行动,在这方面下更大功夫,破解一批痛点难点。
四要鼓励支持各地大胆创新。各地发展基础和条件不同,需要破解的难题、改革的侧重点也不一样,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差异化探索,推出更多带有本地特色的创新举措。通过这几年“放管服”改革实践,很多地方创造了好经验,比如“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群众和企业都有切身感受。但不少地方反映,很多领域对地方改革授权不到位,试点任务交给了地方,但最终审批权仍在国家部委,许多地方提出的有含金量的改革措施被砍掉了,整体改革效应难以发挥,也束缚了地方手脚。今年要进一步加大向地方放权特别是综合授权的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推进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要强化改革的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制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用法治化办法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地方也可以考虑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固化下来,形成更多不可逆的改革成果。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要加快清理修改。对与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涉及到修改法律的,要与改革方案同步提出修法建议。
当前,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顶住经济下行压力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必须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情,不断发展壮大自己,这是我们取胜的根本之道。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更大成效,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摘自:新华网 2019年7月28日)
让“放管服”释放更多改革红利
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2020年底前实现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全部通过“单一窗口”办理;5年内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不久前,《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甫一公开,立即收获无数点赞。36项改革任务,全部列出路线图、时间表,明确了谁牵头、谁负责,充分显示出“放管服”改革攻坚深水区的责任担当。
作为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放管服”改革近年来一直是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当头炮、先手棋。从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提前两年实现削减1/3的目标,到中央和省级政府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1100多项,再到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放管服”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有力带动价格、财税、金融、社会事业等其他领域改革。哪里“放管服”改革搞得好,哪里营商环境就改善得快,哪里的市场活力就强、发展势头就好,改革溢出效应日益显现。
改革越深入,越能体现含金量,这个道理一再得到实践的证明。像减证减税减费之类的改革举措,带给企业和社会实实在在的利好。各地“容缺受理”“不见面审批”“移动办事之城”“一枚公章管审批”“一门式一网式服务”等改革创新举措层出不穷,极大减少了企业、群众办事奔波之苦。改革深入到毛细血管,意味着更多获得感和改革红利。譬如,许多政务服务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能不能进一步实现全城随意办、全国随意办?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之外,还有多少政务服务可以实现异地办理?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以优化服务提升便利和品质,撬动的必是经济稳中向好、提质增效的“大成效”。
改革走向深入,意味着要以更大的决心啃硬骨头、涉险滩。简政放权是最需耐心与决心的拉锯战,面对“差不多”“歇歇脚”的松懈思想,尤需激发壮士断腕的改革勇气和久久为功的改革担当。不久前的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就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疫苗生产流通使用存缺陷等诸多问题,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是当务之急。改革期待大担当,改革呼唤行动派。针对改革推进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中梗阻”和“最先一公里”问题,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特别提出,要加强改革协同攻关、狠抓改革举措落实和督查问责。陈旧的观念、僵硬的思路、盘踞的利益、怠惰的作风,这些改革“拦路石”亟待坚决清除,从而收获雨润大地、利归万民的改革成效。
权力就是责任,管理就是服务。在移动互联时代的大背景下,这句话意味着更多改革期待。在时下流行的一款支付类手机APP上,不仅支持查公积金、查交通违法、挂号就诊等常见事项,甚至还涵盖了办税服务、高考成绩查询、小客车摇号、婚姻服务等几十项百姓日常服务,以至于有人戏言:没有什么是一部手机无法办成的。“放管服”改革如何做好手机端的大文章,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实现智慧政务?如何打破“数据孤岛”“部门隔阂”,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新时代“互联网+政务服务”催生更多改革新任务,对接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就需要以人民为中心、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断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水平。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一切有益于人民的改革,都应该万难不辞、万险不避。坚定不移把“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推进,把不该管的事交出去,把该管的事管好、该服务的服务到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定能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增进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为经济社会发展凝聚起强大动力。
(摘自:人民日报 2018年8月22日)
放管服”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10月下旬,北京市各区陆续举行了政务开放日活动。今年各区活动中,“主角”几乎都是优化营商环境——西城区政务大厅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次填报、一个环节、一天办完”,新设企业全程电子化率达到100%;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创新不动产登记模式,将办理时限全面压缩在0.5天之内;顺义70%的区级事项实现“一窗”受理,高频事项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在以前,办理这些业务少说也要几个月,递交几十份材料,跑多少趟那就不一定了。
改变发生在2013年。当年召开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放管服”改革以商事制度改革作为先手棋,在全国推开。
改革效果逐渐显现
“放管服”改革,第一步就动了政府自己的“蛋糕”。2014年1月以来,国务院经过4次分批审议,将全部22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中的87%改为后置或取消。
截至2018年底,国务院围绕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先后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达45%,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达74%。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压减87%。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73.5%,政府性基金减少30%,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大幅压缩。部门设置职业资格削减77%。
从2015年、2016年到2017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再是“多证合一”,多的地区,营业执照上整合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统计证等几十个证,少的地区也整合了9个证。3年来,企业注册需要的证件从几十个,压缩到“一证走天下”。如果选择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只需要在手机上操作,一次都不用跑。
有企业测算过,以前在上海开办一家餐厅,至少要跑8次窗口,申报材料至少需要40份。因为开办饭店共涉及4个部门6项审批事项,需要办理32项手续,部分审批事项需具备前置条件,企业必须按照顺序逐一办理。而改革后,在长宁区,办理餐馆可以“一窗受理”,开业时间被压缩到不超过9个工作日,材料减少到了15件。
改革范围逐步扩大
今年12月,国务院将在国内18个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这颗即将在全国生根发芽的种子,最早萌芽就在上海。
“证”指的是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指的是工商营业执照。虽然目前开办企业拿营业执照的时间已经大大缩短,但是实际上企业拿到营业执照后还要办很多证,才能真正开始营业,即“准入不准营”。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就是要解决“办照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2015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始试点对部分涉企经营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
“证照分离”改出了自贸区速度,从名称库选名的企业新设及变更当场办结,需要核名的企业新设2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实现5个自然日内拿证,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改为备案,时间从改革前3个月至6个月减少到3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
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6部相关法律,为改革“开道”。
全国范围的“放管服”改革,再次提速奔跑。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放管服”改革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既要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也要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目前,我国已有超过1亿市场主体,新模式新平台层出不穷。如何有效监管海量市场主体成为新课题。
为此,我国推行了企业年报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建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利用信用监管,管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17年12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建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与几十个部门会签《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全力打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现在,这张网已经成为查询企业信息的主要平台,数十个部门的联合惩戒对不法经营者、违规经营者构成巨大压力。数据化、网络化的新型监管模式,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9年6月30日,2018年度全国企业年报公示工作顺利结束。全国应当报送公示2018年度年报的企业3258.43万户,已经报送公示的2980.47万户,年报公示率为91.47%。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企业年报率均超过85%,高于商事制度改革前企业年检率。
(摘自:经济日报 2019年10月29日)
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更大突破
——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事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大改革之举,对近几年扩大就业、壮大新动能、经济稳中向好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态势,政策累积效应持续显现、市场预期明显改善、发展信心逐渐增强。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经济下行压力犹存,外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改革发展任务艰巨。为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大势认识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六稳”的重要举措,更有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竞争力、释放国内市场巨大潜力,顶住下行压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促进高质量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扎实做好自己事情的重要抓手
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大量事实表明,紧紧抓住简政放权这个关键,才能更好地深化市场化改革。这既是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在国内外错综复杂形势下放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就目前形势而言,坚持不懈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得更大突破,可进一步带动价格、财税、金融、社会事业等领域改革,促进宏观调控与微观市场主体活力实现良性互动,是有效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和对冲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的一个重要抓手。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就是在市场取向改革大思路指引下,坚持“放开搞活”。“放管服”改革既是对这一历史经验的延续和发展,也是对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认识的不断深化,更是“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必须始终紧紧抓住简政放权这个关键,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放管服”看似“小切口”,实则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超乎预期的“大成效”。
盘点近年实践,从2013年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当头炮”和“先手棋”,到2014年强化放管结合、再到2015年将优化服务纳入其中,“放管服”改革已形成三管齐下、全面推进的格局,改革综合效应不断显现。首先,“放管服”改革大大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主体增多且日益活跃,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有力支撑了经济平稳运行;其次,“放管服”改革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紧密结合,深刻改变着社会的生产方式、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加快了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再次,“放管服”改革致力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开放倒逼改革,提升了开放型经济水平,培育了国际竞争新优势。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放管服”改革任重而道远。目前“放管服”改革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依然存在很大差距。从国际范围看,我国营商环境在全球仍处在中等水平,其中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跨境贸易等指标排名比较靠后;从国内问题看,一些政府部门仍然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企业投资经营仍然深受显性或隐性准入壁垒之苦,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从政府自身看,监管不到位和监管乱作为并存,一些部门和单位办事手续繁琐、随意性大,公共服务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转变政府职能任重道远。
站在全局高度整体部署、精心谋划“放管服”改革
针对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认清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保持“宜将剩勇追穷寇”的干劲和闯劲,切忌“差不多”“歇歇脚”的松懈思想。一方面,要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要抓手,着力破解束缚企业手脚的制约、逐步解决民生难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更好地确保宏观政策的稳定性、针对性、有效性对冲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提供更为坚实可靠的微观基础;
另一方面,要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要牵引,带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延展,更好地适应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面向全球打造竞争新优势的需要。
“放管服”是一个系统性的革命,既要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打造权力瘦身的“紧身衣”;还要做好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放权、监管、服务三位一体,牵一发动全身。深化“放管服”改革,必须整体部署、精心谋划、协同推进。在实践中,不仅要时刻注意解决好基层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消除中间层次的“中梗阻”的顽疾,还要认真厘清现行政策和体制依然存在的“最先一公里”的障碍,有的放矢、聚精会神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各个环节的加减乘除。在简政放权上,要紧紧围绕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营商便利度;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补齐营商环境突出短板;大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减税降费,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和企业提质增效。在放管结合上,政府要带头讲信用,以公平、有序为方向加强和创新监管,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优化服务上,要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加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更好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变政府部门“端菜”为企业和群众“点菜”,努力做到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求人”;要着力消除障碍,为创业创新提供精准到位的服务,等等。惟此,我们才能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取得让党中央满意、让人民群众拥护的整体推进成果,避免因改革环节互不衔接而造成的损耗,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
面对当前国内不断显现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国际环境深刻变化,困难比以往更复杂,挑战比以往更严峻。一方面,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定总需求;另一方面,又要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挖掘内需潜力,但绝不能采取传统的“大水漫灌”的强刺激。为此,宏观政策目标与改革深化目标必须协同一致,才能汇成引导经济稳中向好政策效应和化解体制机制顽瘴痼疾的复合功力。换言之,只有把深化改革这篇大文章做深做透,才能让“放管服”改革不断释放的巨大红利,真正成为破解转变政府职能难点的良药、消除优化营商环境痛点的秘方,确保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重要条件。
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牢牢把握三个原则
深化“放管服”改革,不仅要牢牢抓住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根本性的大问题,还要把统筹推进、协同联动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落到实处,尤其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和促进“六稳”的重要举措。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始终坚持和牢牢把握三个重要原则:
其一,市场化原则。我们要以市场化原则为利器,着力破除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弊端、机制障碍和束缚创新发展活力的桎梏。让更加强大的市场活力,激发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加快结构优化升级,使我国经济真正走上依靠创新提质增效的发展路子,引导产业链从低端向中高端迈进,不断增强抵御风险挑战的底气、韧劲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其二,法治化原则。我们要以法治化原则为尺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真正做到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们要清醒认识到,惟有依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尤其要剑指难点痛点,加紧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才能更大激发各类所有制企业活力和全社会创造力,汇聚攻坚克难的强劲动力。
其三,国际化原则。我们要以国际化原则为钥匙,进一步打开国门、扩大开放,积极寻求新突破。要精心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围绕优化内外联通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学会在复杂环境中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一方面,要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另一方面,还要持续加强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在中国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中同台竞技、共同提高,为世界经济增长不断注入新动力。
“放管服”改革是涉及治理理念、体制机制、工作方式的深刻变革。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加快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学会用全新的方式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动“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取得更大突破。
(摘自:经济日报 2019年8月14日)
科学评估“放管服”改革成效
推进“放管服”改革成效量化评估,应借鉴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做法,着力从突出评估的目标导向、构建量化的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评估指标的可获得性、使用独立的第三方评估等关键环节入手。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如何量化评估改革成效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紧密相关,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成效科学评估,应借鉴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做法,着力从突出评估的目标导向、构建量化的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评估指标的可获得性、使用独立的第三方评估等关键环节入手。
“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与营商环境评价具有本质区别
关于营商环境评价,比较典型的是世界银行的定义与标准。世界银行将营商环境定义为一个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各个环节中,遵循政策法规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目前,世界银行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产权登记、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执行、破产办理等一级指标,41项二级指标,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竞争能力。
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将“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混为一谈,但是要看到,二者内涵并不相同。“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与营商环境评价在方法上可以互相借鉴,但二者在本质上有较大差别。
一是评估对象不同。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主要是通过评价企业“获得感”,进而据此评价营商环境,但“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不仅需要评价企业感受,还要评价政府推进改革的工作效率、改革推进区域发展情况。“政府推进改革的工作效率”纳入评估范围,目的在于考察政府推进改革力度、效率和依法改革情况。“改革推进区域发展情况”纳入评估范围,原因在于,“放管服”改革虽然优化了营商环境,但这并不是最终目的,衡量“放管服”成效如何的一个客观尺度还在于改革是否推动了区域发展。相比较而言,营商环境评价比较单一,而“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内容应更加全面。
二是评估内容不同。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着重考查企业在当前营商环境下的实际感受,而“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更重考察制度变迁的长远效果。改革必然带来制度变迁。一些制度变化不能在“当前”阶段马上给企业带来较强的获得感,只有在较长时期内才能显现出改革的效果。例如,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情况、社会公众参与改革及改革评价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等,对于企业短期内看似没有什么较大影响,但是在较长时期内会对优化营商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类似指标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并未提及。
三是评估状态不同。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只是静态地考察当前的营商环境情况,而“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则需要动态地考察改革前后的制度变化情况,考察营商环境变化背后的制度原因。例如,在某市的改革中,企业项目审批时间由平均79天,减少到6天;审批环节从17个,减少到2个。营商环境评价只把当前的审批时间6天、审批环节2个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中,但是“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则需要对审批时间、审批环节在改革前后的变化幅度有个动态对比。进而分析审批时间、审批环节变化背后的制度变化原因。
四是评估背景不同。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普遍情况,而“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例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只考虑了企业纳税的情况,而在我国,虽然“费改税”不断推进,但是很多地方仍然保留不少“费”,增加了企业负担。再如,营商环境评价一视同仁地考察所有企业的“获得感”,但是在我国,即使是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感受也不一样。而这些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所独有的因素,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中并未考虑。
“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需抓住四个关键环节
虽然营商环境评价与“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有着本质不同,但是营商环境评价方法对“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应借鉴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做法,抓住四个关键环节:
第一,突出评估的目标导向。企业是市场和投资的主体,也是“放管服”改革的直接受益主体。“放管服”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流程再造和机制再构,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率、激发企业活力。这一主要目的决定了“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必须把企业受益情况作为主要评估对象。
第二,构建量化的评估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改革成效评估的“依托”,构建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客观评价改革成效的关键所在。评估改革成效是最终目标,但是改革成效不可能通过测量直接获得,需要通过几个方面的子系统对改革成效进行系统描述,再围绕每个子系统,选择出具有代表性的、可直接获得的评估指标。最终目标和子目标共同构成改革成效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确保评估指标的可获得性。这是“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如果有些指标只是理论上符合逻辑,但是实践中很难获得,那么这些指标也不宜纳入指标体系。指标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提供的数据,主要是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二是改革所涉及企业提供的数据,是企业办理相关事项实际所需的时间、成本等;三是实地调研得到的一手实际数据,是实际考察企业办事流程所获得的数据;四是针对改革所涉及的企业进行社会调查,发放调查问卷所获得的数据;五是逐项对比改革前后相关制度所规定的数据值。
第四,使用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这是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客观性、专业性、公正性的重要保证。一方面,“放管服”改革在大量技术细节上都有突破性,这就要求改革评估必须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放管服”改革也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考量,要求评估具有极强的公正性。而第三方评估机构是独立于政策制定之外的机构,不受相关利益主体左右。因此,“放管服”改革成效评估必须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
(摘自:经济日报 2019年8月9日)
【典型经验】
探索“放管服”变革创新助推民营建企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变为中高速增长,建筑业发展也进入“放缓期”。在这个阶段里,民营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新困难、新挑战,概括起来存在“六大瓶颈”和“四个不合理”。“六大瓶颈”,指承接项目遇到融资“瓶颈”、进入大型基础设施领域施工遇到资质“瓶颈”、晋升高等级专业资质遇到业绩“瓶颈”、一线技工培育遇到乏人“瓶颈”、走出去发展遇到保函“瓶颈”和高质量发展遇到基础“瓶颈”。“四个不合理”,指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缴费设置不合理、招投标机制不合理、欠薪惩处机制不合理和建筑业税制不合理。
面对建筑业发展中的“六大瓶颈”和“四个不合理”,东阳市委市政府没有遇难停步、消极等待,而是大胆拓展思路、积极探索创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通过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实施抱团发展战略、推进企业规范管理、营造最优发展环境、强化企业法务保障等工作举措,在产业基金设置、政府服务强化、促进企业抱团发展、“最多跑一次”改革、注重源头监管等方面开展创新性工作,打造国内首个建筑业转贷基金、首个建筑业发展联盟、首个全产业链建材采购平台、首个建筑业“店小二”服务中心、首个公检法联动维权机制、首个“隐患当事故”处置办法等“六个国内首创”,实现了东阳市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其中最大特色是在2016年成立了建筑业“店小二”服务中心。成立“店小二”的初衷是让涉及建筑业的事项进一个门全部实现办理,包括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劳动人事、银行、保险公司、银监办等部门的46项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在“店小二”里面,还有建筑业的法庭、建筑业派出所、建筑业检察室,公检法三家单位专门设置机构入驻“店小二”,为建筑业企业服务。此外,还有中介机构,比如BIM工作站、建材集中采购平台、诚信信息平台等都在“店小二”里,不仅方便了企业,更推动了行业发展。
(摘自:中国建设报 2019年9月15日)
“放管服”改革促高质量发展
黑龙江大庆市创新实施“1+4”政务服务模式,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全覆盖
近年来,黑龙江省大庆市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大庆市县区16,667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事项名称和编码、申请条件和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六个统一。
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精简办事要素,“减环节”1157个,“减材料”4378份,“减时限”4581个工作日、较原承诺时限压缩37%;最大限度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红利,“网上办”比例达91.6%、“就近办”比例达92.5%、“跑一次”比例达89.4%、“即办即结”比例达60.6%;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编制完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市级行政权力事项3483项等。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继出台“支持民营经济33条”“抓招商促发展8条”等政策举措,重点对潜力大的项目给予前期费、担保费和热费支持,对天然气用量大的企业实行门站价格,对利用本地化工原料开展深加工并销往长江以南地区的生产企业给予物流补贴,对在大庆开办公司的免费提供政府闲置资产用于办公。
加强投资项目落地服务。创新实施“1+4”政务服务模式,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并搭建对上联通省级、横向联通专业部门、对下联通县区、延伸联通乡镇街道的“四级网络”,编制只跑一次、不见面、延伸办理、复杂事项“四个清单”和最多跑一次、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四办清单”,建设实体、网上、移动、自助“四个办事大厅”,实现了“互联网+政务服务”全覆盖。大庆市公安局办事大厅的90个窗口更是做到了公安业务一窗通办、全时无休,走在黑龙江省前列。
强化法制有效提升营商环境。把法制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贯穿于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公安机关制定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优商护商15条措施,针对民营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犯罪,对与案件无关且正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设备、厂房、车辆、原料、产品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今年以来,大庆没有民营企业因涉嫌违法经营受到处罚。
目前,大庆“一窗式”办结执照、刻章、银行开户、相关税票等业务仅需3个小时;“油头化尾”项目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总投资57.3亿元,从试行承诺制到开工,仅需短短28天;伊品玉米深加工项目两期规划投资68亿元,从开工到投产仅14个月,已投资31亿元……截至6月,大庆市场主体累计达202,805户,其中新增企业3741户,新增个体工商户16,395户,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252户。
(摘自:中国改革报 2019年9月20日)
手续“瘦身”服务延伸
近年来,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简称人口基层总队)从简化手续、延伸服务、提升能力等方面着手持续推出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申报材料从941件
精简为364件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人口基层总队立足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论证,加大政策调整和简政放权力度,针对多项户籍办理业务推出简化手续政策。
2016年8月,集中推出取消“农转非”限制条件、取消二胎子女投靠在京一方父母限制,在首都之窗网站开设“工作原因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个人信息查询”栏目等户政管理新举措;2017年3月,持续推出“本市户籍人员就近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本市户籍公民办理换领补领身份证不须再交验居民户口簿等便民利民新举措;2019年1月,推行了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户政业务可选择电子支付缴纳工本费、办理居民身份证自愿申请寄递到个人、居民身份证自助办理服务试点等户政管理便民新举措。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下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后,市局人口基层总队清理废止29项涉及群众办理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收养入户等户政事项的证明材料,规范调整行政办事事项目录内容47项。
为推进手续简化工作,人口基层总队研发证明事项局内核查流转模块并投入使用,本市派出所之间户口档案信息核查一律通过内部核查机制完成,不再要求群众提供纸质证明,进一步节省群众办事时间和成本。据统计,目前总队负责的37项政务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申报材料数量从之前的941件精简为364件,精简幅度达61%。
延伸服务打通“最后一公里”
为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人口基层总队相继推出多项就近办理便民举措,最大限度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一是简化了本市户籍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本市居民除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外,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丢失补领的,可不用携带本人户口簿,就近到派出所办理换领或补领手续。实施以来,共接待、办理居民身份证达41.3万件。二是将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调整为本市户籍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及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可就近选择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办理,减少群众办事的交通和时间成本。此项措施推行以来,共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近3万个。三是开通了北京市受理外地群众在京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对补办身份证的只要持户口本就可以就近到任意一个派出所办理异地证;对到期换领的,只要持到期居民身份证同样可以就近办理异地证,有效解决了群众的用证需求。2017年以来,北京市共受理外地群众在京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112万件,为群众节省了大量往返办证的路费支出和时间成本。四是实现办理居住证窗口全覆盖。在全市户籍派出所和流管站设置了3900余个居住证(卡)办理窗口,形成了覆盖全市各街乡镇的办证网络,最大限度方便流动人口在居住地附近就能办理证件。结合居住登记卡签注工作,2017年3月又推出了居住登记卡持有人如在京居住地址和身份信息没有变化,可到本市任意流管站办理签注。
网约办理居住证64.9万张
结合“互联网+居住证”的工作理念,人口基层总队拓展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能力。依托互联网,2016年10月搭建了“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并同步推出了“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为群众提供网上申请居住登记卡、申请居住证、网点查询、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和常见问题解答等服务。自平台上线运行以来,网约办理居住证64.9万张、居住登记卡93.1万张,已有37.2万名居住登记卡持有人办理了网上“卡换证”业务。
2018年,市局人口基层总队为落实首都公安“放管服”改革和“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平台建设的部署,对涉及户口登记迁移、户口审批、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申领制发等户政审批、办理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先易后难、能上尽上、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出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实现户政业务网上全流程办理的工作目标。自当年8月,“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上线以来,“网上北京市公安局”户政业务已实现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的47项服务事项全部网上办理,为群众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2018年8月27日上线以来,共接收群众预约4.1万件。
下一步,人口基层总队将围绕“网办升级”和“减少群众办事跑动次数”等重点,从推进精简审批层级、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证件证明、优化业务流程等内容着手,为首都居民提供更便利、更快捷的服务。
(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9年10月8日)
深化“放管服”改革让群众更有获得感——2019年国务院大督查综述之四
“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向市场放权、给企业松绑、让百姓受益,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放管服”改革落地情况如何?实践中还有哪些问题?连日来,国务院多个督查组深入一线,查询实情、找出问题、督促整改。
简政放权更到位,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现在开办企业多长时间能拿到执照?目前实现多少证件合一了?”9月4日,督查组来到江西南昌行政审批局,督查组组长、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在办证大厅与窗口工作人员交流。
工作人员详细回答:受理后不到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重大重点项目即来即办。在“五证合一”“两证合一”的基础上,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外商投资商务备案受理等49个证照事项全部整合进营业执照,实现“49证合一”,相关证照不再单独办理。
近年来,江西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办事时间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上半年,全省企业户均设立登记时间23.7小时,低于3个工作日的要求,市场活力进一步被激活,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8.53万户,同比增长7.96%。
督查组发现,全国各地扎实推进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走深走实,以政府行政审批的“减法”跑出企业市场活力迸发的“加速度”,营商环境大为优化。
山西在全省域推行新开办企业3天办结,大幅缩短企业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时间,将开办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各环节办理时间均控制在1个工作日内。
辽宁沈抚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先后探索实施了模拟审批、承诺制审批、容缺受理、先批后审等新模式,申请人只需排一次队、到一个窗口、交一套材料,便能实现20分钟企业注册、4小时企业开办。
督查发现,一些地方还存在权力放得不够、隐性审查和变相延长审批时间等问题。
通过与多家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座谈,并暗访山西晋中市场监管局窗口办事人员后,督查组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未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面,未将正式受理前的预指导阶段纳入实际审批时限,有的预指导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变相延长了审批时限。对此,督查组督促当地整改,从快从优解决问题。
监管更科学,事中事后不放松,效能进一步提升
9月11日上午,督查组来到江西上饶信州区西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网格化管理指挥调度中心,一块科技感十足的大屏幕吸人眼球。在屏幕左侧,事件云图、纠纷调解、雪亮工程、心理咨询、平安小区等动态实时更新;在屏幕右侧,与天眼系统对接的“视频巡逻”正在“直播”火车站、主干道等重点场所的画面。每一个执法流程都清晰透明,每一个执法案件都有迹可循。
“通过这一平台,数据多维共享,监管执法实现留痕。”街道组织干事黄欣然介绍,西市将党建、综治、控违等各项工作下沉到网格,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和“线上线下”立体化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综合执法格局已较成熟,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
简政不是减责,不是当甩手掌柜。科学有效地开展监管,才符合“放管结合”的本意。督查发现,各地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效能正不断提升。
在四川成都,金牛区等地方依托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衔接六套专业系统,做到“一个系统”管审批;通过线上与线下联合巡查、工作人员与办事企业双向评估、督办与追责两头促进等方式,健全全流程管理机制,做到“一套机制”管运行;运用“互联网+”手段,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创新推进“市场+现场”两场联动新方式,构建覆盖“主管部门、企业、项目”三级智慧监管服务体系。
督查组也发现,一些地方在做好审管结合的“加法”、进一步增强管理高效性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有的惠民政策在一些地方落实时“走样变形”。按规定应在父母户籍所在地报销,可办理时却被告知要跑到新生儿出生地报销,这可如何是好?群众反映,山东省新生儿初次筛查四种遗传代谢性病,费用可在父母户籍所在地报销。原本是惠民的好政策,但极个别地市落实不到位,要求到新生儿出生地报销,难坏了一些异地生产的父母。政策执行有落差,百姓感受有温差。经督查组要求,有关部门立即督促整改,要求落实异地生产可在父母户籍所在地报销。
服务更贴心,让信息多跑路、百姓少跑腿
“多亏了高新区优化‘股改贷’方案,解决了我们纳税难题,给予公司莫大的资金支持。”9月4日,督查组在成都高新区调研时,成都先导药物创始人李进吐露心声。督查组了解到,成都先导药物是一家高科技生物医药企业,符合科创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但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遇到了自然人股东个税问题,企业上市过程中止。得知此事后,成都高新区政府通过积极协调贷款主体资格、加快银行审批与放款、开辟税款交纳绿色通道等方式,给企业送上金融服务“及时雨”。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要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需要做好优化服务的“乘法”。督查发现,近年来各地大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在智能便捷、公平可及的服务方式上下足绣花功夫,利企便民程度不断提升,力争做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一次不跑”“最多跑一趟”的行政办事效率让企业和民众点赞。
山西今年制定出台了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创新开发了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在线申报系统,并在省市县三级政务大厅全面开设承诺制服务窗口,目前全省试点项目已达2418个,落地周期平均缩短一半以上。
督查发现,服务也有改进的空间
一些服务细节还有待继续改善。督查组在成都郫都区政务服务中心发现,存在一手房抵押登记和二手房抵押登记分别从不同类型的业务窗口收件且办理时效差距较大的问题;某些业务“一窗受理”虽然快捷,但每天只放8个号,群众必须排队等候。督查组指出问题后,当地政府立行立改,迅速反馈具体的整改方案,提出优化窗口管理、重整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数字政务、数据共享提升了服务效率,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也更应被重视。在山东,督查组接到群众反映,企业登记开办时所填写的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可能被一些网站、手机APP泄露,导致企业经办人等经常接到骚扰电话。对此,督查组建议,应加大数据安全性建设,加大对非法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企业和个人信息不被随意获取。
(摘自:人民日报 2019年10月8日)
【陕西实践】
陕西以“放管服”改革推动“简政放权”落实
2016年以来,陕西省公安厅把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作机制,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收费项目,政府行政许可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双随机”清单的编制、修改、公开公示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推动“简政放权”工作落实,让人民群众得实惠。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陕西省公安厅严格按照国务院、陕西省政府文件内容,更新汇总省公安厅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2015版行政许可清单为标准,在原有27项的基础上,下放一项、取消一项、新增一项,调整为2016年确定的26项行政许可事项,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下发通知,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做好承接落实工作。按照要求,省公安厅已将行政许可清单2016版向社会公示。
——加大中介服务和涉企收费清理工作力度。陕西省公安厅按照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的要求,全面做好涉企收费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化收费清单改革进程,加强制度建设。同时,按照《关于清理规范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要求,对现有26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其中,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存在与行政机关脱钩并由社会机构组织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省职转办的要求将有关情况予以报送,并在省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按照陕西省发改委的要求,陕西省公安厅将有关行政许可、处罚数据,依托厅科信处录入了陕西信用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消费维权等信息进行整合,实现了信息互联互通和综合运用,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互联共享,推进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消费维权、服务企业发展等工作,有效推动了监管服务方式的转变,提高了监管服务效能。
——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陕西省公安厅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科学有力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陕西省政府要求,组织厅内相关部门,认真对照自身职能,全面梳理责任清单,对现有清单进行了补充完善。
——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经梳理,陕西省公安厅现有“双随机”抽查事项6项,按照陕西省政府要求,已对现有事项进行了执法人员库和执法主体库建设,面向社会公布了“双随机”抽查清单。截至目前,陕西省公安厅已28次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随机抽查,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了省职转办关于建设摇号系统和年底前完成抽查比例达到100%的工作任务。下一步,陕西省公安厅将运用建立的“双随机”摇号软件,实现抽查过程及时记录、全程留痕和责任可追溯。
(摘自:人民公安报 2017年4月3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
“一网通办”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9〕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0日
一、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1. 推进省级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全面厘清各部门权力责任事项,逐步建立审批监管分离的工作机制。(省审改办、省司法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负责,6月底前完成)
2. 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各市县(区)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应划尽划”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权力划转等工作,理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权责关系。(省审改办、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7月底前完成)
二、不断强化简政放权改革力度
3. 全面实现权责事项“颗粒化”管理。深入推进全省审批服务事项梳理和流程再造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实现全省审批服务事项与国家级基本目录统一同步和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统一。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对已完成梳理的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备案和服务类事项进行调整完善,强化清单动态调整;对未完成梳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事项,按照“颗粒化”和“三级四同”要求,编制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进一步丰富完善全省统一事项库和省市县三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省职转办、省司法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负责,6月底前完成)
4. 开展权力下放实施效果评估。继续加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坚决取消;对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好承接。对自贸区、四类功能区放权情况开展“回头看”,评估基层承接情况和权力下放实施效果,全面总结经验。按照“需求导向”,试点在自贸区精准下放或委托下放一批省级管理权限,充分释放自贸区在自主决策、制度创新、探索实践等方面的空间和活力。(省职转办、省自贸办、省司法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年底前完成)
5.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群众的各类无谓证明,实行证明清单式管理,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并对外公开,精简办事所需材料和证明。(省司法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6. 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全面落实首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自贸试验区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在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率先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审改办、省自贸办、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7.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落实国务院“四个统一”改革要求,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年底前完成)
三、切实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效
8.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各类执法机构、职责和队伍,清理归并执法清单,完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交通运输、农业等五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省委编办、省审改办、省司法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
9. 梳理编制监管事项清单。在权责清单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责任主体、监管流程、监管措施和监管标准,为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夯实事中事后监管基础。(省职转办、省司法厅,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5月底前完成目录编制,9月底前完成梳理工作)
10. 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规范,依托我省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全省一体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配合,按国家要求时限完成)
11. 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按照统一发布的中介服务清单,依托陕西政务服务网,建设省级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方便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强化中介服务监管。(省政府办公厅、省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10月底前完成)
四、持续提升网上服务能力
12. 升级完善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升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建设安全保障、运维管理、电子印章等系统,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省政府办公厅、省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按国家要求时限完成)
13. 规范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对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按照“入口统一、页面风格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事项统一、办件信息统一、证照统一”的要求,升级完善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满足市县两级和基层站点使用需求,并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6月底前完成)
14. 建设全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开发全省网上非税支付平台,出台《陕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管理办法》,为政务服务缴费提供电子对账、打包统付等功能。借助第三方金融支付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便民支付系统,统一服务缴费渠道,提供线上缴款、移动支付等功能。(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6月底前完成)
15. 建设陕西政务服务移动端。开发陕西省政务服务APP,并接入各市、各省级部门政务服务移动端,实现一批便民服务事项“掌上可办”。(省政府办公厅、省信息中心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配合,6月底前完成)
16. 打造陕西政务服务旗舰店。在政务服务网和移动端上建设有我省特色的政务服务旗舰店,推进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作为首批高频热点便民服务纳入旗舰店。(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信息中心、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
五、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
17. 树立全省政务服务统一形象。设计发布全省政务服务统一标识,提升政务服务中心整体形象。(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9月底前完成)
18. 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在省市县三级实体政务大厅推广“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窗口”服务模式。探索推行在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就近申报受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转办理,“陕西政务专递”统一送达的服务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
19.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按照办事“只进一扇门”的要求,撤销各级政府部门独立设置的服务大厅,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经本级政府同意,作为本级政府政务大厅的分厅,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服务标准,凡非涉密且与企业经营、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配合,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年底前完成)
20. 加强基层便民服务站点建设。以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整合利用现有各类公共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便民服务中心(站),作为县级实体政务大厅的延伸窗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
21. 建设“12345”电话服务体系。建成省级“12345”服务热线平台,整合联通省级部门非紧急类服务热线和各市“12345”热线服务平台。(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配合,年底前完成)
22. 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试点工作。以纳入首批试点范围的13家政务大厅为重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标准化、大厅建设标准化、大厅管理标准化、政务服务流程标准化、政务服务信息公开标准化、政务服务考核标准化等。(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试点单位负责按试点工作安排持续推进)
六、着力加大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力度
23. 推动省级部门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制定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整合提升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规范文件,将省级各部门部署在自建局域网、各类专网和省电子政务外网的非涉密信息系统逐步迁移至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特殊情况除外),实现所有提供、使用政务数据的省级部门和提供服务支撑的机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全覆盖。(省政府办公厅、省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6月底前,完成涉及营商环境的办理用电、公共资源交易、不动产登记、企业注销等部门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接入;9月底前,完成司法、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业务专网向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整合;年底前全面完成外网接入工作)
24. 建成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建设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梳理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现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关联挂接并动态更新,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承载部委数据全省应用。(省政府办公厅、省信息中心负责,6月底前梳理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9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
25. 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各市建设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市县两级政务数据,省级各部门整合本部门自建系统,汇聚本系统政务数据,并按目录向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省级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9月底前完成内部整合,年底前完成对接开放)
26. 汇聚电子证照目录和数据。完善提升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归集部门电子证照数据,并全面接入市级电子证照库,形成全省统一证照库,推动电子证照的广泛应用。(省政府办公厅、省信息中心牵头,省级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省级部门证照归集10月底前完成,市级证照归集年底前完成)
七、全面加强工作保障
27. 完善制度规范。出台政务服务效能监督管理办法、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办法、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运行办法、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出台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安全和运维保障规范、全省政务数据安全应用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信息中心配合,年底前完成)
28. 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陕西发布”政务微博微信和新闻媒体,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网通办”和“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措施、成效等进行解读、宣传。(省政府办公厅、省职转办负责,持续推进)
29.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聚焦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和企业群众关切,跟踪问效、强化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摘自: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陕西全面系统推进“放管服”改革
2018年7月9日,陕西省扎实做好审批事项清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等工作,深入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全面系统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切实推进行政许可“三级四同”。我省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梳理,编制形成《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7年版)》,对面向企业、群众的审批和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规范和办事指南,并与网上办事系统进行融合。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在向陕西自贸试验区委托下放217项省级管理事项的基础上,我省又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分别将42项和91项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陕西自贸试验区和四类“功能区”。同时,提出35个省级部门拟取消或下放的287项事项清单。
稳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我省在35个市、县(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指导试点单位全面实行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效率大幅提升。
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去年,我省在陕西自贸试验区和四类“功能区”全面开展了“证照分离”改革,对97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类处理。今年,我省将在咸阳、安康等地进一步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深入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我省组织相关单位对群众和企业在办事过程中需要开具的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梳理,形成了《陕西省镇村保留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共计12项)》和《陕西省第一批取消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共计276项)》。对未列入保留清单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镇村开具证明。
加快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我省正着手制定《陕西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努力确保全省范围内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快梳理编制“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清单;探索制定审批服务运行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
(摘自:陕西日报 2018年7月11日)
陕西: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
“今天这个会我真是来对了,原来有这么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好政策,希望政府继续出台更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好政策!”在1月2日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举办的私营企业座谈会上,参会的私营企业主张文生说。
践行新理念落实新部署
2017年以来,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践行发展和监管新理念,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维权,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省工商局全面落实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要求,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创新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继续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在全省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不断优化和改善的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了“双创”热情,全省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企业活力不断增强。截至2017年11月底,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50.59万户,同比增长40.1%。
2017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支持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市场准入、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商标广告管理、消费维权这5个方面对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予以大力支持。
“在2016年获批的7个自贸试验区中,陕西自贸试验区是国家工商总局第一个正式出台支持政策的自贸试验区。”省工商局局长王吉德告诉记者,“这无疑给了我们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助力全省改革步子迈得更大。”
肩负新责任构建新体制
1月3日,咸阳市民张志军通过微信申请办理,拿到了在商南县创办餐饮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传统方式办照一般要经过名称预先核准、现场填表、提交资料、现场审核、领取执照等环节,我要在两地来回奔波好几次。现在在家里动动手指就可以全部完成。”张志军说。
微信扫描、刷脸认证、填报信息……通过陕西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系统,不到半小时,电子营业执照就到手了。“互联网+政务服务”带来的不仅是技术创新,更是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省工商局注册分局工作人员张高锋介绍说:“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和实行网上登记注册,企业和办事群众填报的信息量大幅度减少,实现了办照零收费,有效提升了行政效率,节省了行政成本。”
市场门槛低了,怎样管理才能更有效?省工商局在“宽进”的同时加强“严管”,实施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工商行政处罚信息100%公示,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省工商局还在全省范围持续开展打假治劣专项执法行动,监督各地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有力维护了全省市场秩序。
谋划新工作再创新局面
如今,网络市场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有着重要作用。2017年11月22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咸阳市在西北地区率先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这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网络市场活力,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省工商局围绕消费热点和难点,以新消费、日常消费、农村消费为重点,进一步完善“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网络建设,不断创新消费维权机制,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强化重点领域监管。
“这几年办企业的手续越来越简便了,希望下一步有更多证照手续可以简化。”西安市彩虹贸易公司负责人杨文清说。
为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下一步省工商局将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把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努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摘自:陕西日报 2018年1月22日)